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金融辦關於進一步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金融服務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金融辦《關於進一步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3-00216
  • 文  號::青政辦[2013]278號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3/10/18
為貫徹落實《關於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辦發〔2013〕142號)及《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青政辦〔2013〕149號)有關要求,現就做好我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金融服務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行小額擔保貸款優惠。畢業5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初次自主創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在創業地按規定申請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可展期1次。對合夥經營或組織起來就業的,按人均10萬元、總額50萬元以內給予為期2年的小額擔保貸款;合夥經營兩年以上的小額擔保貸款可擴大到100萬元以內。靈活採取到期一次償還、分期償還等還款方式,減輕高校畢業生創業貸款的短期償還壓力。
二、試點開展大學生就業創業信用貸款。堅持“家長知情、學校認可、組織確認”的原則,創業高校畢業生在提交家長知情同意書、畢業學校出具鑑定證明的前提下,由大學生創業孵化中心初審、就業職能部門審核,經審核後的高校畢業生在1名公職人員保證下,銀行業金融機構給予創業高校畢業生一般不超過3萬元的信用貸款,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探索建立“小額信用貸款+信用社區建設+創業培訓”聯動工作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對信用社區的高校畢業生提供小額信用貸款。
三、創新貸款抵質押及服務方式。鼓勵金融機構發展智慧財產權、股權、應收賬款、倉單、林業權、土地流轉收益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單等質押貸款,發展草場、活畜活禽、農村宅基地、農用生產設備、苗木類經濟作物、農業基礎設施等抵押貸款,開發農業社會服務化集體經濟組織貸款、領辦生態畜牧業合作社貸款、農村牧區專業化種養殖大戶經濟及家庭農牧場規模經營貸款等信貸產品,支持高校畢業生返鄉創業。
四、進一步發揮擔保機構增信分險作用。省信保集團公司要發揮政策性功能,運用市場化手段,為支持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市(州)、縣擔保機構提供再擔保,支持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各融資性擔保機構15%以上的業務量為支持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等政策性業務。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個人或合夥創辦經營項目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反擔保比例不超過實際貸款額的50%,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反擔保比例不超過實際貸款額的80%。
五、建立風險共擔及獎勵機制。各州(市)、縣創業擔保基金、支農擔保基金、中小企業擔保基金要積極參與鼓勵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擔保業務。建立職責明確的貸款風險分擔機制,按比例承擔貸款風險,小額擔保貸款基金承擔70%,經辦銀行承擔25%,擔保公司承擔5%。加強對金融支持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獎勵,對工作成績突出的經辦銀行、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在年終考核時給予加分獎勵。探索建立高校畢業生創業小額擔保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擔保機構支持高校畢業生創業產生的風險給予一定比例的風險補償。
六、做好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企業的金融服務。對當年新招收包括畢業5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在內的,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可按規定申請200萬元左右的小額擔保貸款。
七、建立高校畢業生創業貸款科學評估體系和聯席會議制度。各經辦銀行業金融機構牽頭,會同相關部門、人員組成專家評審團,參與高校畢業生創業貸款評估,指導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合理利用貸款。定期召開高校畢業生創業貸款工作協調會議,研究解決創業貸款運行中存在的問題,落實好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並拓寬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渠道,最大限度地減少高校畢業生創業小額貸款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
八、培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金融服務體系。各經辦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專項業務視窗,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實行“一站式服務”,實施“優先調查、優先評級、優先授信、優先發放貸款”的“四優先”政策。增加承辦網點,鼓勵向社區、縣域和基層延伸,配備專職業務人員制定操作、審批制度及考評體系。
九、發揮財政貼息政策的激勵作用。創辦微利項目的高校畢業生,在規定的貸款期限內,貸款利率在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由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對吸收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申請的小額擔保貸款,執行50%的財政貼息,微利項目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展期均不貼息。
十、做好金融政策的宣傳與落實。相關部門積極向高校畢業生宣傳就業創業相關政策,省金融辦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團省委等部門及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定期組織高校畢業生進行金融知識培訓。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通過徵信系統平台,加強風險監控和違約報告機制,全面掌握和了解借款人信用狀況。建立對惡意逃廢債務者的教育和懲戒機制,對惡意逃廢債務的高校畢業生,取消報考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報考碩士研究生加分、參與選調生選拔和評選優秀村大學生幹部活動的資格。
十一、金融機構要為高校畢業生提供見習機會和就業崗位。各金融機構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的要求,與政府、高校、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合作,在有條件的地方設立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見習基地,為符合各金融機構相關條件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不同期限、不同類型的見習機會並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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