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關於加快推進農牧區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實施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1號檔案精神,建立符合青海省農牧民需求的農牧區金融服務體系,進一步改進和提升農牧區金融服務,努力滿足多層次、多元化的“三農”金融需求,推動青海省城鄉金融協調發展,促進農牧業增產、農牧民增收和農牧區經濟發展,現結合青海省實際,就加快推進農牧區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努力提升農牧區金融服務質量和水平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快推進農牧區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實施意見
  • 發布日期:2010/7/19
  • 文號:青政辦[2010]161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關於加快推進農牧區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1號檔案精神,建立符合我省農牧民需求的農牧區金融服務體系,進一步改進和提升農牧區金融服務,努力滿足多層次、多元化的“三農”金融需求,推動我省城鄉金融協調發展,促進農牧業增產、農牧民增收和農牧區經濟發展,現結合我省實際,就加快推進農牧區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努力提升農牧區金融服務質量和水平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農牧區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重要意義
加快推進農牧區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是全面改進和提升農牧區金融服務的重要舉措,是新形勢下深化農牧區金融改革、加強和改進農牧區金融服務、促進信貸結構最佳化調整的重要內容,對促進農牧業增產、農牧民增收和農牧區經濟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創新農牧區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是改進和提升農牧區金融服務的重要“抓手”,是順應全省農牧區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是統籌城鄉發展的重要內容,關係農牧區發展和農牧民切實利益,對夯實農牧業發展基礎,努力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具有重要意義。全省各金融機構要充分認識加快農牧區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增強金融支持農牧區、農牧業的責任感和緊迫感,積極探索適合我省現代農牧區特點的金融服務方式方法,提升農牧區金融服務質量和水平,切實發揮金融助推農牧區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為全面推進我省新農村新牧區建設做出積極貢獻。
二、突出重點,切實把握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主要方向
(一)繼續增加“三農”信貸投入,加大金融支持新農村新牧區建設力度。各金融機構要認真貫徹中央和省委1號檔案精神,把執行適度寬鬆的貨幣政策作為根本途徑,把加快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作為主攻方向,把加快發展、改善民生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圍繞統籌城鄉發展這一中心環節,圍繞“四個發展”戰略,綜合運用各種貨幣信貸扶持政策,建立農牧區經濟發展的信貸投入保障機制,進一步加大對新農村新牧區建設的金融支持力度。一是推動金融資源要素向農牧區配置,增加對涉農經濟的信貸投入,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的占比、增幅、增量、比上年要有明顯增加。二是配合地方政府,積極支持現代設施農牧業、高原特色農牧業、畜禽標準化規模養殖、生態畜牧業、以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畜產品加工業等農牧區各類經濟組織和中小企業的發展;支持農牧區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以及“農家樂”、“牧家樂”等休閒旅遊業的發展,著力推動農牧區消費信貸市場發展。三是大力支持農牧民異地轉移和低收入農牧戶增收工程的實施,創新貸款品種,滿足農牧民在本土生產以及異地開發、外出創業、勞務輸出和技能培訓方面的貸款需求。四是積極扶持農牧區經紀人、經濟能人發展,帶動一個村莊或一個地區農牧民共同增收。五是繼續推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金融機構要以建設信用鄉鎮、信用村建設為載體,加強與信用協會或信用合作社等信用共同體的合作,加大聯合信用貸款的發放。對守信用、按時歸還貸款的借款人和企業積極提供信貸支持。對資信狀況優良,資金需求量大的信用戶,要提高授信額度,以此引導農牧民和涉農企業強化信用意識。
(二)創新貸款擔保方式,擴大有效擔保品範圍。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的農牧區信用擔保和再擔保體系建設。擴大農牧區有效擔保物種類。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因地制宜、靈活多樣的原則,探索發展大型農用生產設備、林權、土地使用權等抵押貸款,規範發展應收賬款、股權、倉單、存單等權利質押貸款。原則上,凡是不違反現行法規、財產權益歸屬清晰、風險能有效控制、可用於貸款擔保的各類動產和不動產,都可以嘗試用於貸款擔保。鼓勵各類信貸擔保機構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多種方式,最佳化對農牧區的融資擔保服務。金融機構要適當下放貸款審批許可權,積極與涉農信貸信用擔保機構合作,為農牧民和涉農經濟實體發放擔保貸款。
(三)大力發展基於訂單和保單的金融工具,提高農牧區信貸資源的配置效率,分散農牧業信貸風險。鼓勵金融機構根據農牧業資金需求季節性特點,圍繞形成訂單農業的合理定價機制、信用履約機制和有效執行機制,建立完善農業訂單貸款管理制度。積極推動和發展“公司+農戶”、“公司+中介組織+農戶”、“公司+專業市場+農戶”、“公司+專業合作社+農戶”等信貸模式,充分發揮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的輻射拉動作用,推進優質高效特色農牧業發展。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農牧區信貸擔保機構及相關中介機構加強與保險公司的合作,以訂單和保單等為標的資產,探索開發“信貸+保險”金融服務新產品。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農村種養大戶和有資質的農業生產企業通過投資“信貸+保險”和信託理財產品,有效防範和分散涉農信貸風險。完善各級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制度,逐步擴大全省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試點範圍。積極引入農牧業信貸保險業務,加快建立農牧業再保險和強制性、區域化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為農牧業、農牧區發展提供保障。
(四)創新融資手段,拓寬企業融資渠道。積極創造條件,引導和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集合債券等債務融資工具,鼓勵有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積極上市。結合我省特色主導產業,整合資源,篩選一批有發展前景,業務經營好、資信優良的涉農中小企業,採用“分別負債、統一擔保、集合發行”的方式,在銀行間市場探索發行涉農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鼓勵有實力、經營穩健、信用好的涉農金融機構利用信息、技術優勢和在銀行間市場的銷售渠道,為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和涉農中小企業發行集合債券提供增信服務和承銷服務。鼓勵各類擔保機構聯合提供擔保服務,提高集合債信用等級。支持地方政府推進青海品牌戰略發展,積極推進我省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進一步拓寬農牧業品牌企業融資渠道。
(五)加快農牧區金融服務方式創新,提高涉農金融服務能力。鼓勵涉農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大農牧區金融產品行銷力度,擴大對農牧區尤其是貧困地區的金融服務覆蓋面。對符合條件的縣級分支機構合理擴大信貸管理許可權,最佳化審貸程式,簡化審批手續。推廣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務和涉農信貸綠色通道。通過推行手機銀行、聯網互保、農民工銀行卡、信用村鎮建設等多種方式,積極推進農村金融產品的網路化交易。鼓勵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等擁有網點優勢的涉農金融機構大力拓展收費類和服務類資金歸集等中間業務,積極開展農牧區金融諮詢、代理保險銷售和涉農理財業務。
(六)加快農牧區支付體系建設,提高農牧區支付結算業務的便利程度。支持涉農金融機構建設,完善支付清算系統和業務處理系統。有重點地鼓勵和引導涉農金融機構開發並推廣適合農牧區實際的支付結算服務品種。加快農牧區支付服務基礎設施建設,逐步擴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網路在農牧區的輻射範圍。
三、明確職能,加快推進農牧區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步伐
(一)各司其職,形成合力,加快農牧區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要充分發揮“視窗指導”作用,靈活運用再貸款、再貼現、差別存款準備金等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建立推進農牧區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正向激勵機制,引導涉農金融機構最佳化信貸結構。要進一步最佳化農牧區金融生態環境,擴大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在農牧區的信息採集和使用範圍,引導金融機構建立健全農牧戶、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涉農企業的電子信用檔案,推動建立農牧區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將農牧戶信用評價與貸款發放有機結合,引導信用中介機構積極參與農牧區信用體系建設,推動縣域借款企業信用評級工作開展,形成“農戶(公司)+徵信+信貸”的業務模式,促進農牧區信用環境的進一步最佳化。
銀監部門要按照“寬準入、嚴監管”和“區別對待”的原則,完善和實施鼓勵農牧區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市場準入扶持政策,加快培育村鎮銀行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組織,並落實相應的政策扶持與風險監管措施。對於支農成效顯著、風險控制能力強、推動農牧區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有特色的涉農金融機構,在金融產品創新和基層機構網點布局調整方面實施市場準入綠色通道,風險可控的新業務可實行備案制,並支持其跨區域兼併重組、出資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或分支機構。同時要積極引導各類資本在金融服務空白地區設立農牧區金融服務機構,與現有的農牧區金融機構一起共同實現農牧區基層金融服務的全覆蓋。
保險機構要按照“先起步、後完善,先試點、後推廣”的思路,穩步推進農業保險工作。以政策性農業保險為突破口,積極穩妥發展小麥、油菜、馬鈴薯、青稞等種植業保險和奶牛、能繁母豬等養殖業保險。積極開展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工作,緊緊抓住保監會將青海確定為首批小額人身保險試點地區之一的有利契機,在綜合考慮地域民族特色和低收入農牧民風險保障需求的基礎上為低收入農牧民提供小額人身保險服務。探索建立農牧業保險、農牧區小額保險與農牧區信貸的聯動機制,在分散金融機構信貸風險的同時,滿足農牧民貸款需求。加快發展農牧區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積極擴大農牧區中小企業財產保險覆蓋面,大力發展農村家庭財產保險,增強農牧民抵禦風險的能力。保險機構要為農牧民提供優質保險服務,出現保險事故時,要及時、準確、認真做好查勘、定損和對受災地區農牧戶的理賠工作。同時要加強農牧業保險宣傳力度,深入農牧戶,把與農牧業相關險種的權利義務和保險免責、理賠等條款宣傳到位,提高農牧民保險自救意識,積極引導農牧民自覺防範風險。
政策性銀行和國有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要配合國家農牧業產業政策調整,在切實注重風險防範基礎上,大力開展農牧區金融服務創新,加大對農牧區改革發展、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金融支持,拓展金融支農領域,通過批發或轉貸方式間接參與小額信用貸款業務等多種方式開辦農村金融業務。農業發展銀行要優先支持有利於增加農牧民收入、具有顯著民生效應的項目;郵政儲蓄銀行要積極發揮農牧區網點多的優勢,加快發展小額信貸業務;農村信用社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要進一步拓寬信貸支農服務領域,由支持糧、油生產環節向加工環節延伸,帶動農牧業企業和農牧民創業發展,積極發放不需要抵押擔保的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擴大貸款覆蓋面,提高貸款滿足率。
(二)銜接政策,發揮財政性資金的槓桿作用,增加金融資源向農村投放的吸引力。爭取地方政府支持,特別是財政政策支持。要充分運用財政性資金的槓桿拉動效應,發揮其在財政補貼、稅費減免、建立涉農貸款風險補償制度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引導信貸資金投向農牧區。在條件成熟的地區,逐步探索研究完善涉農貸款風險補償制度,用於補償涉農金融機構由於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等原因形成的信貸損失,調動涉農金融機構發放農村小額信用貸款的積極性。各州(地、市)、縣可根據自身財力,完善相應的農牧區小額信用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同時,對涉農企業與農牧戶的貸款實行貼息或建立保險補貼金制度,為涉農業務的保險公司和參保企業與農牧戶提供保費、經營費用和超賠補貼。
(三)協調配合,完善配套措施,防範信貸風險。建立政府、金融部門和農牧企業、農牧戶的信息溝通機制,疏通政策障礙,研究推進措施,實現“三農”和金融的共同發展,促進貨幣信貸政策與產業政策、財稅政策以及地方發展政策的協調。要通過積極舉辦政府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重點農牧企業、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牧民參加的聯席會、專場推介會、典型經驗介紹推廣會等,擴大貸款行銷,增加農牧業信貸投入,逐步緩解農牧民“貸款難”和銀行“難貸款”的矛盾,實現“三農”和金融“共贏”的局面。
在完善各項配套措施方面,各級政府對支持重點農牧業產業或項目而發放的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農牧業貸款,要落實政府貼息政策,以吸引更多的資金投入。要加強信用中介機構和貸款擔保機構建設,建立農牧業擔保基金和風險補償機制,減少由於自然災害風險和市場風險所造成的貸款損失,推動農牧業貸款的發放。在做好“三農”信貸服務的同時,各金融機構要積極爭取法務部門對維護金融債權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依法打擊逃廢銀行債務行為,規範農村金融秩序,營造農村良好的信用環境。注意嚴控風險,嚴格按照國家巨觀調控和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杜絕發放限制類貸款,做到“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並持續發揮積極作用。
四、加強指導,最佳化環境,共同推進農牧區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工作
(一)準確定位,加強指導。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要高度重視農牧區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工作,全面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政策引導和視窗指導,積極引導轄內金融機構調整最佳化信貸結構,切實增加對“三農”等薄弱環節以及傳統優勢、特色產業的信貸投入。要積極發揮對當地金融的組織和協調作用,加強與政府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合作,創新視窗指導平台,綜合運用各種貨幣政策工具和信貸政策的導向作用,不斷提高視窗指導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多措並舉,營造環境。各金融機構要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加大金融創新力度,密切與上級行的溝通和聯繫,積極爭取政策,為支持農牧區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營造良好的環境。財政、農牧等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與金融部門的協調配合,認真研究落實農牧區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相配套的各項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工商、經委等部門要加強對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的指導、監管,引導擔保機構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充實資本金,提升信用等級,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合作,積極拓展涉農貸款擔保範圍,有效解決農牧業企業和農牧民融資擔保難問題。依託人民銀行目前已建成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平台,加快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農牧民徵信系統建設,完善徵信手段,加強徵信管理,不斷最佳化農牧區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外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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