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青海省信用社區建設實施辦法(暫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青海省信用社區建設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7-01-17
第二條 建立以“個人信用評價為龍頭、部門協同聯動為模式、貸款信用戶為示範、獎懲制度為鞭策”的管理機制,在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功效的基礎上,開展信用社區試點工作,探索發放部分免除反擔保小額擔保貸款的有效途徑,全面推進小額擔保貸款和信用社區建設進度。
第三條 採取“因地制宜、先易後難、穩步推進”的原則,既注重正向激勵,調動各方的積極性,又關注風險,化解風險,保護好各方的利益,穩步擴大政策的受益面。根據我省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現狀,在西寧市所屬的四個城區分別選擇1—2家社區開展信用社區創建和評定的試點工作,待條件成熟後逐步推廣到全省。
第五條 社區工作人員熟悉就業和再就業政策以及小額貸款操作規程,對已發放和即將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能及時跟蹤管理和建立信貸台賬,並與社區內借款人簽訂借款承諾書。
第六條 社區工作人員能積極參與和協助經辦銀行,對社區內貸款申請人員進行審核、推薦;對到逾期小額擔保貸款進行催收,確保已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回收率達到90%以上;對即將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確保回收率能夠達到90%以上。
第七條 經辦銀行承諾對社區工作人員進行規範的金融基礎知識(小額貸款政策)、貸款操作流程以及貸款表格填寫方法的培訓,使社區工作人員能夠熟練掌握操作技能。
第九條 信用社區內下崗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期限為二年。借款人如特殊原因確需延期使用貸款時,應在貸款期滿前30天向所在社區提出延期申請,經社區和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後送經辦銀行審核,經辦銀行同意延期後於6個工作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相關手續,展期貸款財政不予貼息。
第十條 信用社區內下崗失業人員申請的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利率不上浮。
第十一條 信用社區內下崗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擔保仍由財政出資設立的擔保基金或擔保機構承擔。借款人向擔保基金和擔保機構的反擔保,可以其30%—50%的有效資產作為抵押,也可由收入穩定的行政、事業和企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作擔保。
第十三條 鼓勵經辦銀行積極開展信用社區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業務,對經辦銀行在信用社區內當年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由同級財政按當年新增貸款額的1%給予手續費補貼;對經辦銀行自主回收的貸款,回收率達95%以上(含95%)的,按回收額的05%給予獎勵;補貼和獎勵時間為次年1月31日前。
一、信用社區對參與和協助經辦銀行回收的小額擔保貸款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匯總統計造冊,並向區勞動保障部門提交獎勵資金申請報告及統計表冊一式二份進行初審。初審完成後報市勞動保障局、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審核並蓋章確認,並由市勞動保障局提交同級財政審查。
二、財政部門收到獎勵資金申請後,經審查無誤,自接受申請之日起在15個工作日內撥付獎勵資金。
第十五條 經辦銀行貸款手續費補貼和獎勵資金,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經辦銀行對信用社區內符合貸款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手續費補貼申請並附貸款契約複印件,報承諾擔保的擔保機構審核並蓋章(擔保基金存放經辦銀行承擔擔保職能的應由信用社區所在區、市勞動保障部門確認審核並蓋章),擔保機構與勞動保障部門對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貼申請審核蓋章後報同級財政部門。
二、財政部門在收到經擔保機構或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報來的經辦銀行手續費補貼和獎勵資金申請,經審查無誤後於15個工作日內撥付。
第十七條 信用社區的綜合評價分為A級(優)、B級(良)、C級(合格),具體的評分標準由省勞動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確定,原則上每年評比一次。被評為A級的信用社區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申請人員,經辦銀行可以其30%的有效資產作為反擔保抵押;被評為B級的信用社區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申請人員,經辦銀行可以其40%的有效資產作為反擔保抵押;被評為C級的信用社區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申請人員,經辦銀行可以其50%的有效資產作為反擔保抵押。
第十八條 對信用社區當年的考核,由所在區勞動保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於次年一季度完成。考核結果由經辦銀行認可後,報市勞動保障局備案。
第十九條 選擇試點的信用社區在完成基礎工作後,由街道辦事處和區勞動保障部門向市勞動保障局提出開展創建信用社區試點的申請,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認可。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為試點信用社區掛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