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關於青海省創建金融生態縣實施方案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省創建金融生態縣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縣域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是全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重要基礎和環節。為貫徹落實省政府下發的《關於加強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促進全省經濟又快又好發展的意見》(青政辦〔2006〕118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青政〔2010〕33號)精神,通過全面建設“金融生態縣”來推動我省縣域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努力把我省建設成青藏高原金融發展的繁榮區、金融生態環境的優質區和金融運行的安全區,結合我省縣域金融服務推進工作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開展金融生態縣建設的重要意義
金融生態是指金融存在發展和運行的外部環境和基礎條件,包括:法律制度、行政體制、企業制度、社會信用體系、中介服務體系、銀政企關係等一系列制度安排、政策環境。加強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信用青海、和諧青海”建設的重要舉措,開展金融生態縣建設活動是全面推動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有效方式和手段。開展金融生態縣建設活動,有利於完善縣域金融市場體系,有利於縣域金融功能的正常發揮,有利於縣域吸引資金注入和金融機構入駐,有利於提高全省金融整體競爭力、確保全省金融安全和提高巨觀調控和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同時,開展金融生態縣建設活動與目前正在進行的縣域金融服務推進工作、全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一起形成良性互動,構成“三位一體”的金融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的長效機制,對推動我省縣域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總體思路及目標圍繞
把青海建設成為“政策環境更加規範、信用環境更加良好、法制環境更加完善、金融環境更加穩健、服務環境更加和諧”的金融生態良好區,以金融生態縣(市)(以下簡稱“金融生態縣”)為抓手,積極開展金融生態縣創建活動,為最佳化全省金融生態環境奠定堅實基礎。總體目標:從2010年起,爭取用3年時間,使全省金融生態縣優良率達到60%以上,縣域金融機構不良貸款率(五級分類)在6%以下。
三、主要任務及活動安排
(一)試點階段(2010年)
1.工作目標:啟動“金融生態縣”創建試點工作,探索縣域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模式,積累經驗,營造氛圍。
2.主要任務:全省各州、地選擇1—2個縣進行“金融生態縣”創建試點。試點工作由各州、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開展(各州地市確定的試點縣名單請於2010年11月底前報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各州、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要依據青海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促進全省經濟又快又好發展的意見》(青政辦〔2006〕118號)及本實施方案,制定《創建金融生態縣活動方案》,明確創建要求和量化標準。同時,要參照《青海省金融生態縣創建考核辦法》制定縣域金融生態環境考核辦法,並注重把社會對金融的認知度、對金融服務的滿意度列入考核內容。以上實施方案和考核辦法報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後實施。
3.主要活動:
(1)開展信用創建活動。一是繼續穩步推進信用村、鄉(鎮)建設,對達標信用村、鄉(鎮)做好複查工作。創建工作由各縣(市)政府明確參創鄉鎮負責實施,複查工作由各州、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實施。二是加大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逐步將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的信用信息納入徵信系統,將農戶信用評分結果與貸款發放結合起來,形成“公司+農戶+徵信+信貸”的運作模式,為農戶貸款、企業融資提供更為便利的服務。三是繼續開展信用企業評選活動,由各地人民銀行會同銀監分局及有關部門負責。四是加大信用社區創建力度。積極推廣“信用社區+創業培訓+小額擔保貸款”模式,努力擴大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覆蓋面。信用社區創建工作由各縣(市)政府落實相關部門負責實施。
(2)開展總結評選活動。2011年3月,各州、地對創建“金融生態縣”試點工作進行總結,並嚴格按照金融生態縣考核辦法進行考核和達標評選,評選結果於2011年4月底報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
(3)舉辦金融生態縣現場觀摩。各地在認真總結金融生態縣創建經驗基礎上,選擇工作富有特色、成效較為明顯的金融生態縣組織現場觀摩。(4)開展金融生態宣傳月活動。每年10月作為全省金融生態宣傳月。各縣(市)政府牽頭各部門利用多種形式,加大對社會信用的宣傳。地方黨政各級領導要成為社會信用宣傳的直接倡導者和號召者,要把宣傳金融方針政策、金融法律法規和倡導“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道德觀念有機結合起來,引導縣域企業、農戶和社會公眾重視自身信用程度的社會評價,努力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級,營造良好氛圍,共建“金融生態”。
(二)推廣階段(2011—2012)
1.工作目標:全面推開“金融生態縣”創建工作,全省金融生態縣達標面達到50%以上,上年度達標單位中的60%以上達到良好(即金融生態示範縣標準),金融生態縣建設取得階段性成效。
2.主要任務:
(1)繼續加強信用建設。做好已達標信用社區和信用村、鄉(鎮)鞏固提高工作,尚未達標的社區和村、鄉(鎮),由各縣(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創建目標,加快創建步伐。
(2)加快金融、工商、司法、稅務等部門的信用信息資源共享建設。綜合運用法律、經濟、金融、宣傳等手段,建立對失信企業和失信個人聯合懲戒機制和對守信企業的獎勵機制,由金融部門提出金融失信企業名單,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共同制定製裁措施,通過報紙、電視、電台等多種方式對失信企業和失信個人進行曝光,提高其繼續失信的機會成本。
(3)規範發展中介機構。各地要完善中介機構的市場化服務職能,發揮中介機構在金融與企業信貸中的橋樑與紐帶作用。加快多元化、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的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組建農村信用擔保機構,推動建立由政府出資、農業龍頭企業參股的商業性農業擔保公司,推動建立以農村經濟主體為對象的“公司+農戶”、“協會+農戶”等農村擔保中介機構,鼓勵具備條件的地方建立鄉鎮級擔保基金。定期召開銀行與擔保機構的協調會議,暢通合作渠道。到2011年,各地建立比較完善的信用擔保體系。
(4)加強金融法制建設。重點加強金融債權維護,打擊金融違法違規行為,建立良好金融秩序。金融涉訴案件涉及到金融債權維護工作的,由各地法院為主負責;企業改制涉及到金融債權維護工作的,由各地政府經濟部門為主負責;打擊金融犯罪行為的,由各地公安部門為主負責。
(5)最佳化金融服務環境。著力加強金融部門自身建設,各金融機構要積極開展先進金融文化建設,創新金融產品,樹立金融業良好形象。
3.主要活動:
(1)開展誠信中介評選活動。各地要在2011年組織開展一次“誠信中介”評選活動,並將結果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行為的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在金融機構內部進行通報。評選工作由各地人民銀行會同財政、工商、經貿等部門負責實施。
(2)開展誠信企業評選活動。各地每年組織開展一次誠信企業評選活動,建立誠信企業“紅名單”制度和誠信企業動態管理檔案。評選工作由各地人民銀行會同銀監分局及相關部門負責實施。
(3)開展宣傳教育專題活動。各地要結合“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活動,專題組織一次金融知識、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宣傳活動,宣傳新頒布的金融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增強全社會的金融法律意識。宣傳活動由各地人民銀行牽頭,金融機構及相關部門參與。
(4)開展金融秩序整治活動。2012年,在銀行、證券、保險三個行業中,組織開展一次金融秩序專項整治活動,重點懲治違反金融法律法規、開展不正當競爭、擾亂金融秩序行為,構建和諧有序的金融競爭環境。整治活動分別由青海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負責牽頭,相關部門配合。
(三)深化階段(2013年)
1.工作目標:各地“金融生態縣”達標面在70%以上,上年度達標單位中80%以上達到良好,金融生態建設總體目標基本實現。
2主要任務:
(1)最佳化政策環境。全面清理涉及金融行業的各類政策檔案,支持金融業健康持續發展。
(2)最佳化信用環境。健全社會徵信體系,全省農村信用體系初步形成,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的約束機制逐步完善,農民“貸款難”問題基本得到解決。
(3)最佳化法制環境。保障執法、司法公正獨立,金融機構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4)最佳化金融內生環境。法人金融機構治理結構顯著改善,內控水平全面提升;銀行業資產質量明顯提高,資本市場和保險功能作用進一步增強;金融秩序良好。此項工作由各州地市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負責。
3.主要活動:
(1)舉辦“金融生態縣”建設成果展。由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組織,舉辦一次全省範圍“金融生態縣”建設成果展活動。
(2)召開縣域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表彰會。2013年底召開縣域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總結表彰大會,總結全省金融生態縣創建工作,表彰先進單位,部署下一階段縣域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任務,形成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長效機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金融生態縣”創建工作,建立健全組織領導機構,明確創建職責,形成工作合力,保證金融生態縣創建工作順利實施。金融生態縣的創建工作由各州、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實施。
(二)廣泛宣傳動員。各地要加強對“金融生態縣”創建活動的宣傳,多層次、全方位報導本轄區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情況,使創建工作深入人心,形成良好輿論氛圍。
(三)強化目標管理。各地要將“金融生態縣”建設列入政府工作計畫,並納入對各部門、各縣(市)政府的工作目標考核範圍,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適時組織專項檢查與督查,確保創建活動取得實效。
(四)加大經費投入。各地要加大經費投入,保證資金到位,積極支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工作。
(五)開展評選活動。各地在每個階段都要開展評選活動。評選標準分為達標和良好兩個等次,良好“金融生態縣”必須從達標單位中產生。評選工作由各州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組織初審,報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認定後對外公布。
附屬檔案:《青海省金融生態縣創建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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