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創建金融生態縣實施方案的通知是一項由青海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關於青海省金融生態縣建設實施意見》精神,強力推進全省金融生態縣創建工作,客觀評價各縣金融生態創建工作和金融生態環境狀況,不斷增強對金融資源的吸引力,實現地方經濟與金融發展的良性互動,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 本考核辦法的考核內容是青海省各縣(含縣級市)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情況。主要是指青海省各縣範圍內金融部門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外部環境和金融部門內生環境的總稱。外部環境主要包括經濟環境、政策環境、社會信用環境、法制環境、中介服務體系建設等要素。金融部門內生環境包括金融機構經營的穩健性、盈利能力、發展能力及社會責任履行等要素。市轄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考核辦法所稱縣域金融機構(或組織)是指青海省各縣域內全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金融機構,以及村鎮銀行等農村新型金融組織。
第四條 金融生態縣創建及考核工作由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組織開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負責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二章 考核指標
第五條 金融生態縣考核指標的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金融外部環境與內在表現相結合。金融生態環境的好壞通過金融運行得到具體體現,因此,既要評價金融外部環境,也要重視金融運行質量。
(二)規範性與科學性相結合。評價指標中使用的指標和計算方法與國民經濟核算、金融監管、金融統計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口徑範圍保持一致,以便對金融生態縣各項指標值的統一收集、科學計量和評價。
(三)全面性與重要性相結合。金融生態縣評價指標的設定,力求覆蓋面廣,同時要兼顧操作性,儘量採用一些關鍵性指標。
(四)定量與定性評價相結合。金融生態縣考核指標值力求量化,同時加強定性評價。
第六條 本考核辦法設立一票否決性指標。一票否決性指標是指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且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未能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對當地經濟金融環境造成惡劣影響的情形。
(一)金融機構擠兌事件。擠兌事件包括儲戶擠兌銀行存款和財險、壽險投保人大範圍群體退保事件。
(二)金融機構(或組織)重大違法違規經營。重大違規經營的標準為違規金額在500萬元以上;或性質極其惡劣,被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經營許可證。
(三)金融機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是指金融機構內部發生百萬元以上並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經濟犯罪案件。
(四)社會上發生非法金融活動,涉及金額在500萬元以上並被有關部門立案查處,嚴重影響金融秩序的事件。
(五)金融機構發生嚴重支付結算系統風險事件。
(六)發生針對金融機構的群訴群訪、靜坐、遊行示威等重大上訪事件,對社會穩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公開發行的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等)不能及時兌付,引發社會不穩定事件。
(八)其他嚴重影響地區金融穩定的事件。
第七條 金融生態縣考核指標共分三部分(見附1),實行百分制。當地政府推動金融生態縣創建工作情況占32%;金融運行外部環境占30%;金融機構運行質量占38%。
第八條 當地政府推動金融生態縣創建工作的考核內容包括金融生態縣創建組織建設、考核機制建設、創建經費落實、創建活動推進、鼓勵和扶持金融業發展政策落實、重大突發金融風險應急處置機制建設、推動金融債權維護、推進銀企關係改善、抵押登記過戶收費政策、企業信用建設等情況。
第九條 金融外部環境的考核指標包括GDP增長、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增長率、農民人均純收入、金融機構案件執結率、金融機構執行案件標的額兌現率、信用農戶覆蓋率、企業逃廢債落實率、中介機構服務水平、社會對金融生態認知度和金融服務滿意度等。
第十條 金融機構質量指標包括法人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透支央行款項次數、金融機構利潤總額增長率、銀行機構中間業務收入增長、貸款增長率、保費收入增長率、保險深度、保險密度、金融企業社會責任履行、金融組織新設與展業、金融產品與服務創新、金融機構案件情況等。
第三章 考核標準
第十一條 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按年度對金融生態縣創建情況進行考核評價,經嚴格考核,評選出“金融生態達標縣”、“金融生態示範縣”和“金融生態縣創建工作先進單位”。凡當年考核評分在80(含)分以上,且無一票否決性事件發生的金融生態創建縣,具備參評“金融生態達標縣”資格;凡當年考核評分在90分以上,且無一票否決性事件發生的金融生態達標縣,具備參評“金融生態示範縣”資格。對金融生態縣創建措施得力、工作卓有成效、考核指標正向變化顯著的,州地、縣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相關部門或單位可評為“青海省金融生態縣創建工作先進單位”。
第四章 考核程式
第十二條 金融生態縣考核評價分自評、審核、認定和公示四個階段。縣級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對金融生態縣創建進行自評,對符合金融生態縣考核標準的向州地級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州、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通過後,需向州、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發放徵求意見書,經州、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同意後,向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經審核、抽查通過後,向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有關省級金融機構發放徵求意見書,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根據有關情況進行最終認定並公示;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授牌。
第十三條 每年10月30日前,縣級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組織完成金融生態縣自評和申報工作。12月底前,州、地級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報的金融生態縣進行審核(包括對金融生態縣創建工作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核查),徵求州、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意見,並向上申報。次年3月底前,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有關省級金融機構進行審核、抽查後,提請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最終認定“金融生態達標縣”和“金融生態示範縣”,並在省級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金融生態縣申報要履行嚴格的程式,縣級申報要以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名義專門行文。縣級申報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提請授予“金融生態達標縣”或“金融生態示範縣”的請示檔案;一票否決性指標所指事件發生情況、金融生態縣創建考核表;定性指標得分依據(每一項均要求提供相關檔案或會議記錄、工作檯賬等書面材料複印件,否則不得分);問卷調查匯總表。各州、地申報材料中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審查報告和向州、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各成員徵求意見匯總情況,以及州、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初審意見。
第十五條 青海省金融生態縣創建工作先進單位申報工作由各州、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隨金融生態縣申報材料一併上報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徵求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意見,最終評定。
第五章 激勵與約束
第十六條 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媒體公示情況,及時提請省政府、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對被最終認定為“金融生態達標縣”或“金融生態示範縣”的縣予以授牌表彰。
第十七條 建立對“金融生態達標縣”和“金融生態示範縣”的持續監督機制。“金融生態達標縣”、“金融生態示範縣”發生金融生態環境持續惡化情況,且當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同意後,給予通報批評。“金融生態達標縣”、“金融生態示範縣”發生一票否決性事件等重大影響區域金融穩定事件且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處置不力的,或抽查達不到“金融生態達標縣”、“金融生態示範縣”最低分值要求的,經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同意後,取消其“金融生態達標縣”或“金融生態示範縣”稱號。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