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解決金融機構空白鄉鎮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實施意見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關於解決金融機構空白鄉鎮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的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 一年九月六日

近年來,隨著我省經濟加快發展,金融在經濟中的核心作用日益突出,但農村金融仍是金融體系中的薄弱環節,金融服務農村經濟發展的能力亟待提高。目前,全省尚有金融機構空白鄉鎮156個,占鄉鎮總數的43%,主要分布在青南藏區,涉及人口約95萬人。為切實解決金融機構空白鄉鎮和農村金融服務缺失問題,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紮實推進我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按照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關於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的要求,結合我省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實際,以實現全省鄉鎮金融服務全覆蓋為目標,以加強農村金融服務為重點,按照“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先易後難、紮實推進”的原則和“金融機構自籌與財政補助結合”的扶持政策,建立長效激勵機制,鼓勵銀行業機構到金融機構空白鄉鎮設立分支機構或服務網點,向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體系方向發展,使涉農金融機構紮根邊遠鄉鎮,長期服務“三農”,為民族貧困地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有力的資金支持和金融服務。
二、目標任務
針對我省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金融資源配置水平差異較大的實際情況,有計畫、有目標地逐步消除金融機構空白鄉鎮。至2013年,金融機構空白鄉鎮控制在100個以內,擴大農村金融服務覆蓋面,努力提高基層金融服務水平。各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降低準入門檻、分類補全機構、金融服務全覆蓋”的工作思路,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在業務可行、成本可測、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遵循“獨立核算、定額補貼”的經營原則,因地設立金融機構,提供多層次的基本金融服務。
三、實施內容
(一)設立標準金融機構。對具有較好經營前景,3年內可達到商業化持續發展要求,能實現保本經營的金融機構空白鄉鎮,由地方政府支持,相關金融機構負責,設立標準金融機構網點。
(二)設立簡易金融機構。在具備一定基礎條件,地方政府和相關金融機構積極支持的金融機構空白鄉鎮,可設立簡易金融機構。簡易金融機構須持證經營,遵循內部可控原則,適當放寬營業時間、安保條件、內部組織架構、人員配備等要求,業務範圍包括存貸款、匯兌和代收代付等基礎性金融服務。
(三)設立流動簡易金融服務網點。對基礎條件差,金融機構保本經營困難的金融機構空白鄉鎮,可由距離較近的基層銀行網點擴大服務功能,在鄉鎮政府所在地或規模較大的行政村開展定時定點流動服務。
(四)拓展農村金融服務功能。對已經實現部分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空白鄉鎮,依託鄉(鎮)、村兩級基層組織,在具有安全條件的場所布設ATM機具,或選擇具有一定經濟實力、信譽較好的特約商戶安裝POS機,以特定交易形式提供便民服務;推廣特色銀行卡服務,擴大“惠農卡”、“農民工卡”和“綠卡”覆蓋面和服務功能;推行農戶聯絡員制度,選聘農戶聯絡員作為“三農”金融服務中介人員,協助金融機構工作。
四、政策扶持
(一)財政扶持政策。各級財政對金融機構在空白鄉鎮新設立的金融服務網點給予建設補助、對惠農支付服務點給予運營補助,以支持其發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金融辦、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共同制定《青海省金融機構空白鄉鎮設立金融服務網點財政補貼管理辦法》,明確具體補貼標準和金額。
(二)稅收、工商扶持政策。在國家稅收政策許可的前提下,全面落實各項優惠政策。一是對新設金融服務點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對在金融機構空白鄉鎮新設立的機構,營業稅比照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政策,5年內按3%的稅率執行。根據青辦發〔2010〕66號文第三條規定,對新設立的金融機構,自獲利年度起,繼續執行青政〔2001〕34號文第四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二是合理簡化新設(恢復)金融服務網點工商登記手續,並適當減免工商登記費用。
(三)其他扶持政策。銀監部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辦法,適當放寬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條件。人民銀行要及時為新設金融機構網點辦理支付系統準入等相關手續,制定現金管理的便利措施。公安部門要依據《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銀行業務庫安全防範的要求》、《銀行自助設備自助銀行安全防範的規定》等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對新設機構網點進行安全驗收,並協助金融機構維護營業網點、自助銀行機具的安全運營。電信部門對金融機構空白鄉鎮新設金融網點的電信服務資費給予優惠。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在空白鄉鎮新設的機構網點實行區別對待、單獨核算、分類考核。
五、組織領導
(一)成立組織領導機構。成立青海省解決金融機構空白鄉鎮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解決金融機構空白鄉鎮各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檢查督促,研究解決推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組長由省政府主管副省長擔任,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及省金融辦、青海銀監局負責人擔任副組長,成員單位包括省金融辦、青海銀監局、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工商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省電信公司及省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青海銀監局,負責做好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指導、協調和督促相關部門和各金融機構按期完成目標任務。
(二)明確部門責任。
1、省金融辦負責協調落實相關扶持政策,指導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期完成目標任務。
2、青海銀監局負責組織制定工作計畫和金融空白鄉鎮新設金融機構和服務網點的驗收辦法,負責做好新設金融機構和服務網點的風險監管工作,在市場準入、日常監管方面大力支持,強化業務指導,推動新設金融機構網點健康發展。定期通報工作開展情況,組織開展檢查、驗收工作。
3、省財政廳負責落實相關財政扶持政策,牽頭制定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並加強督促檢查,切實發揮補助資金效益。
4、省公安廳負責組織新設金融機構和服務網點的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確認工作,協助金融機構做好邊遠地區固定經營場所、流動服務車輛、自助服務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有效防範各類風險和突發事件。
5、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負責解決新設金融機構和服務網點的結算方式。
6、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本實施意見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積極做好網點布局的工作規劃,抓緊做好新設機構網點的建設和工作人員、機具設備配置等工作。同時,加大金融知識宣傳力度,開展誠信創建活動,持續提升新設機構的經營管理和發展能力,不斷改善金融服務水平,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金融支持。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解決金融機構空白鄉鎮,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作為改善民生、執政為民的一項重要任務和社會責任,加強領導,通力合作,狠抓落實,共同推進,儘快實現預定的各項工作目標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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