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

為發揮金融業支持災區重建工作的重要作用,促進青海金融業快速發展,2010年5月19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以青政〔2010〕33號印發《關於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該《意見》分金融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推進金融合作和創新,提升金融業服務水平;充分利用資本市場,擴大企業直接融資規模;發展和完善保險市場,積極探索保險創新;建立健全融資服務機制,構築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整合金融資源,加快地方金融機構發展;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強化信用體系建設,最佳化金融生態環境;建立健全保障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9部分。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0-00128
  • 文  號::青政[2010]33號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0/6/15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
青政〔2010〕33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近年來我省金融業不斷發展壯大,為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但與其他地區蓬勃發展的金融業相比,我省金融產業發展仍較為滯後,與經濟社會發展還不相適應。為深入貫徹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精神,充分發揮金融業支持災區重建工作的重要作用,大力促進青海金融業快速發展,為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撐,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金融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
(一)總體要求
以科學發展觀統領金融工作全局,以最佳化金融生態環境為基礎,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強化監管和最佳化服務為保障,加快調整金融業結構、完善金融市場體系、發展壯大金融機構,增強金融業對經濟的支撐力和滲透力,提高金融要素集聚水平和配置能力,進一步發揮金融業在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最佳化產業結構中的積極作用,努力把我省建設成青藏高原金融發展的繁榮區、金融生態環境的優質區和金融運行的安全區。
(二)發展目標
1.金融業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率不斷提升。到2015年,全省金融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達到6%。
2.銀行業金融機構規模穩步擴大。到2015年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存款達到4000億元左右,人民幣各項貸款達到3000億元左右。引進2家以上全國股份制銀行或外資銀行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設立15家以上村鎮銀行或農村商業銀行,青海銀行實現跨區經營並積極推動在主機板上市。
3.資本市場快速發展。充分利用股票、債券、基金等多種融資工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到2015年,力爭全省上市公司達到18家,融資額達200億元以上。
4.保險業保持較快發展。到2015年,全省保費收入達到50億元,保險密度達到500元/人,保險深度達到3%以上。
5.融資性擔保機構穩步發展。建立覆蓋全省的擔保體系,做大做強現有擔保機構,組建省級“再擔保機構”。到2015年,全省融資性擔保機構在保責任餘額達到150億元以上。
二、推進金融合作和創新,提升金融業服務水平
(一)加大金融機構引進力度。積極引入省外股份制(外資)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到青海設立地區總部和分支機構,引導和鼓勵各類產權交易機構落戶或在青設立分支機構,繁榮我省金融市場。
(二)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大做強。鼓勵和支持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地方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開展體制機制創新、組織模式創新、產品服務創新、技術手段創新,切實增強我省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核心競爭力。加快省內金融市場體系、金融運行機制、金融運行管理等方面的全面對接,拓寬金融服務領域。
(三)突出金融對產業的服務和支持。加強政府部門與金融機構的溝通協調,充分發揮人民銀行“視窗指導”的重要作用,營造有利於銀行業最佳化信貸結構、增加有效信貸投放的良好政策環境。完善政銀企長效合作機制,綜合利用基金、貼息、擔保等方式重點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三江源自然保護區、熱貢文化生態保護區的支持,強化對支柱產業、特色產業、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的支持力度,切實保障骨幹企業、重點項目信貸需求,加大對中小企業信貸資金的傾斜力度,逐步提高中小企業新增貸款占全部新增貸款的比重。
(四)推進農牧區金融業務創新。進一步完善支農、惠農、助農的金融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建立信貸“綠色通道”,簡化貸款操作流程,提高貸款發放效率,為農牧區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務。加快組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提高農牧區金融網點和服務覆蓋率,引導商業銀行加大對農牧區和縣域經濟的信貸支持力度。
三、充分利用資本市場,擴大企業直接融資規模
(一)推動符合條件的優質企業上市融資。鼓勵大中型企業到主機板市場融資,支持中小企業通過創業板上市融資。支持具備條件的上市公司通過增發、配股等方式進行再融資。建立上市後備企業儲備庫,實行分類指導、動態管理,形成“培育一批、申報一批、發行一批”的上市後備企業梯隊。
(二)積極支持和推動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工作。充分發揮上市公司的融資平台作用,通過向上市公司注入優質資產的方式,使其迅速做大做強。鼓勵優質企業通過買殼或收購控股權等方式重組已上市公司,或通過併購重組的方式,徹底解決上市公司歷史遺留問題,發揮互補優勢,切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三)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債券融資。鼓勵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可轉換債券。積極推動中小企業發行集合債券。擴大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募集企業發展資金。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創造條件申請發行次級債等資本性債務工具和金融債。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和利用國內期貨市場進行價格發現、套期保值、規避風險,使期貨市場成為企業提高收入、控制成本、管理庫存和穩定生產的重要工具。
四、發展和完善保險市場,積極探索保險創新
(一)健全保險組織體系和市場功能。支持各類保險公司到青海設立分支機構,重點發展養老保險、健康保險、農業保險和責任保險等險種。大力支持保險代理、經紀、公估等中介機構發展,發揮保險中介機構在銷售服務、風險評估、查勘定損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提高保險市場的運行效率。
(二)進一步發展“三農”保險。運用政策扶持、保費補貼等手段,支持和促進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開展,進一步擴大種植業保險和養殖業保險的試點範圍。不斷探索和完善農業保險經營機制和發展模式,通過設立地方性政策性農業保險專用基金等方式確保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
(三)積極推進保險業務創新。積極探索保險機構創新適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險產品。切實加大保險資金在我省基礎設施和重點項目建設中的投資,增加建設資金來源。
五、建立健全融資服務機制,構築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
(一)完善融資性擔保體系。完善融資性擔保體系建設規劃,繼續扶持融資性擔保機構建設,鼓勵和引導擔保機構擴大規模、創新產品、深化服務,全面提升其為中小企業、種養殖加工戶、個體工商戶等提供融資擔保的能力。
(二)加快發展創業投資體系。加快發展創業投資企業。增加政策性創業引導基金規模,通過參股或跟進投資等方式引導各類創業投資聚集,為我省重點產業特別是新興戰略性產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三)積極推動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充分發揮我省作為資源大省的優勢,著力發展資源金融。通過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廣泛聚集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我省優勢資源領域,以創新的金融產品和工具支撐資源綜合利用。積極推動設立“西寧國家低碳產業投資基金”,為低碳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支持。
(四)加快發展各類金融中介服務組織。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自我約束、利益協調、信息溝通、改善服務等方面的獨特作用。通過改制、重組、引進等方式,發展一批專業性強、信譽度高、服務水平好、有競爭能力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以及資信評級、投資理財、經紀、租賃、代理等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積極推廣涉及面廣、功能較為完備的“金融超市”,為企業及金融機構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服務平台,推動金融中介服務規模化、集約化發展。
六、整合金融資源,加快地方金融機構發展
(一)加快做大做強青海銀行。全力支持青海銀行引進戰略投資者,吸引優秀人才,利用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服務方式,提高整體發展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加快青海銀行增資擴股步伐,股本金增至20—30億元。到2015年,實現分行數達到5個以上,逐步實現區域性現代商業銀行的戰略布局。
(二)加快農信社改革。積極推進農信社深化改革,在穩定縣域法人機構的基礎上,將符合條件的法人社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改變不適應經濟發展的管理體制、產權制度、風險防範措施等制約因素,不斷提高經營能力、盈利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加快證券、期貨、信託業發展步伐。積極推進天源證券、財富期貨等非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權調整、增資擴股工作,促其儘快做大做強。加快慶泰信託整合重組步伐。促進地方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深化改革,通過產品創新與服務創新,立足省內,面向全國拓展業務領域,增強服務地方經濟的能力。
(四)加快融資性擔保平台建設。通過財政專項資金的引導及其他政策支持,進一步提高擔保機構的風險承擔能力。積極探索成立省級“再擔保公司”,加大對擔保機構的再擔保支持力度,增強擔保機構擔保能力,放大擔保倍數,擴大擔保規模,提升擔保質量,增強為生態保護、節能減排、中小企業、科技創新企業、“三農”事業服務的力度。
(五)加快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進一步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穩步推進,合理布局,加快推進在各州地市試點,更好地服務地方經濟發展。
(六)加快培植新的地方金融機構。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積極探索設立地方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重點推進具備條件的企業發起組建地方法人保險機構、基金管理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
七、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一)發揮各類金融機構防範金融風險的主體作用。鼓勵和支持各金融機構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內控管理水平,有效防範各類經營風險。進一步加強行業協會的建設,引導金融機構加強行業自律、合規經營。
(二)完善風險預警機制和應急處理機制。建立金融突發事件通報及金融風險預警通報制度,探索風險處置協調工作制度,進一步完善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風險處置責任。
(三)規範引導民間融資行為。切實改善投資環境,增強政策的透明度,加強對民間融資的監督和管理,及時分析和監測民間融資情況,防止非法金融活動,促進民間融資健康發展。
八、強化信用體系建設,最佳化金融生態環境
(一)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按照建設“信用青海”要求,以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建設為切入點,大力推進和完善金融信用建設。進一步完善企業和個人信用評價制度,強化失信懲戒機制,地方政府協助金融機構消化歷史沉澱的不良貸款,對不講信用的企業和個人採取嚴格的懲戒措施。加快全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推進“金融生態縣”、“信用村鎮(鄉)”、“信用社區”創建工作。進行全省範圍內的州地市(縣)金融生態建設評比,評選優秀“金融生態安全區”、“金融創新區”、“金融生態縣”。
(二)維護金融市場良好的競爭秩序。依法打擊金融犯罪活動,大力打擊逃廢金融債務行為、騙保騙賠行為,加強金融債權司法保護。依法取締非法集資、地下錢莊、地下保單、非法外匯、非法發行股票及證券交易等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堅決打擊金融欺詐、高利貸、非法買賣外匯、製販售假人民幣和洗錢等非法活動。加強典當、擔保、寄售(寄賣)、非融資租賃信用評級等相關行業的發展規劃。
(三)建立健全金融監管平台和制度。建立促進創新的金融監管平台與制度,形成和維護相對寬鬆的金融創新監管環境,建立政府相關部門與監管機構的信息共享的金融監管平台與制度,增強全省經濟金融信息的對稱性,實現經濟綜合部門與金融機構的無償信息數據交流。促使金融機構建立起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對金融風險進行有效識別、預測、防範和化解。抓好金融穩定工作,確保金融安全。加強與公、檢、法、司及新聞單位之間的合作與協調,認真做好風險防範和輿論引導工作,加大打非工作力度。
(四)進一步完善金融法制建設。加強法制建設,加快地方金融立法步伐,促進金融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和保障地區金融安全和經濟安全。
九、建立健全保障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強化財政政策支持。設立促進青海金融業跨越發展專項資金。省財政每年在預算中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設立青海省金融業跨越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全省金融業跨越發展。
1.金融監管機構及金融機構業績考核獎勵。建立健全對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考核激勵機制。根據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經營業績,分門別類設立年終獎勵機制,給予業績突出的金融機構領導班子一次性獎勵10—50萬元。根據中發〔2010〕5號檔案關於鼓勵各銀行將存款主要用於當地貸款的精神,建立“財政資金存款與金融機構對地方經濟支持度掛鈎機制”。制定切實有效的獎補措施,鼓勵銀行用足貸款限額;對存貸比達到70%的國有商業銀行、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達到60%的地方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政府部門須將財政性資金存入該類金融資源利用率高的金融機構,以幫助擴大存款來源,提高籌資能力。對達不到這一要求的,由省金融辦提出警示,若在一段時間內仍不能改觀的,要限制其與政府各類資金的合作,並將各部門在各行存款情況及各行存貸比對照情況在全省通報。
2.新設金融機構的獎勵。自2010年起,凡在青海境內新設總部性、地區總部性金融機構以及一級銀行業分支機構的,給予一次性補貼。註冊資本10億元以上的,補貼1000萬元;註冊資本10億元以下、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補貼註冊資本的1%。對在引進過程中發揮主要作用的個人,由新設立的金融機構給予一定的獎勵。對新設金融機構的營業用房,在規劃、購買和租用上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或優惠政策。購買和租用的優惠政策,由所在地政府制定。加快制定對偏遠地方新設農村金融機構的費用補貼辦法,因地制宜,確保三年內基本消除基礎金融服務空白鄉鎮和通過創新服務手段實現金融服務在全省鄉鎮的全覆蓋。
3.銀行普惠貸款增長獎勵資金。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項目、中小企業、“三農”事業等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補償獎勵標準為金融機構當年新增科技項目、中小企業、“三農”事業貸款超過15%以上部分的1%。對貸款增幅超過全省平均水平的金融機構,按新增貸款的0?1‰給予獎勵,單個金融機構獎勵總額最多不超過50萬元。
4.企業上市融資激勵。凡我省在境內外首發上市的公司,按其扣除發行費後的融資額情況給予獎勵:融資額1億元人民幣以內(含1億元)的,獎勵50萬元;融資額1—2億元(含2億元)的,獎勵100萬元;融資額2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上市公司實現再融資的,按再融資額(扣除發行費用及省內法人股東認購部分)的0?2%給予獎勵,獎勵最高限額為100萬元。以上獎勵的實施範圍是,累計募集資金70%以上在省內投資的首發上市的公司和實現再融資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員。對上市(借殼)申報材料被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的企業和對集合發債業經國家相關方面通過的企業,所發生的上市、發債工作費用給予適當補貼。安排專項資金獎勵對企業改制上市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等;各級政府都應建立本級扶持企業上市專項資金。
5.支持融資性擔保體系建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支持全省支農信用擔保、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三個體系建設。按當年擔保公司股東新增資本金數額的5—10%給予補貼。
6.支持小額貸款公司發展。從2010年起,執行5年支持小額貸款公司扶持政策,支持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按當年股東新增資本金數額的5%給予補貼。
7.保費補貼。繼續增加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專項資金額度,增強“三農”事業抵禦風險能力。
8.支持金融人才獎勵。每年安排專項資金2000萬元用於金融人才引進、培訓和獎勵工作。具體辦法由省金融辦督相關方面另行制定。
(二)強化稅收政策支持。重視金融稅收制度對金融業發展的促進作用,完善符合我省實際的金融業稅收政策。
1.加強上市後備企業的政策扶持。對上市後備企業資本市場融資中因審計調賬增加利潤等原因所增加的稅費,在企業完成融資後,3年內地方所得稅留成部分的70%返還給企業。
2.對新設的金融機構享受所得稅、營業稅、房產交易稅、契稅的優惠政策。在企業盈利年度前由同級財政部門減半徵收營業稅;自盈利年度起三年內由同級財政部門按50%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凡在青海境內新設立的總部性、地區總部性和分支性金融機構開業或遷入5年內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其房地產交易稅費減半徵收,按契稅應繳稅額給予50%的地方貼費。
3.完善金融業稅收政策。為扶持我省藏區金融業的發展,對藏區金融機構的營業稅比照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政策,5年內按3%的稅率執行。
4.調整個人收入分配辦法。為鼓勵引進金融高級人才,對我省新設金融機構或從省外聘用的高層次金融人才,按其上一年度實際繳納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5年內給予70%的補貼。根據每年對省內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業績考評結果,對原有金融機構高層次金融人才,按照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獎勵。排名前二位的給70%補貼,排名中間以上名次的給予50%補貼。排名最後二位的金融機構不予補貼,其餘名次給予20%補貼。
5.簡化銀行貸款損失認定程式。根據我省藏區發展特點,最佳化金融企業呆賬認定辦法,按照中央5號檔案精神,加快貸款呆賬核銷。稅務部門積極為金融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結合本省實際,進一步簡化和規範審批手續,提高行政效率,積極做好貸款損失等各類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工作。
6.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免徵藏區金融機構貸款契約印花稅。對藏區以外其他金融機構,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農村危房改造、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以及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房產契約,3年內暫緩徵收印花稅。
7.注重稅收優惠與規範稅收的結合。除出台稅收優惠外,通過稅收制度創新來實現金融刺激,實現稅收優惠與制度建設有機結合。
(三)強化人才政策支持。確立金融人才優先發展戰略,以高層次金融人才引進、培育為重點,統籌推進金融人才資源的整體開發。
1.人才引進。實施金融人才“小高地”建設項目。大力培養和造就一批在金融領域發展的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對於我省急需的金融機構高層次金融人才,在工作和生活條件上創造條件,包括安家費補助、配偶工作推薦、子女高考、入學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對金融機構為引進急需高層次金融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安家費等費用,可列入當年職工福利費科目,按稅法有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人才培訓。利用全國對口支援藏區政策實施的時機,加大為我省培養金融人才的力度。省內各類金融機構的負責人,可有計畫、分批參加金融領導幹部交流培訓,加快建設中高級金融管理人才的培訓平台,採取多種培訓形式提高各級政府金融管理幹部、金融機構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金融素質。
3.學習教育。強化對地方黨政、各部門領導的金融理論學習教育工作,提高各級領導幹部自覺運用金融理論推動地方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能力。加強對社會公眾的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工作,廣泛提高社會公眾的金融意識。
十、加強組織領導,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省委、省政府對金融業發展的管理和協調機制,成立省金融工作領導小組,組建青海省金融辦,統一指導協調全省金融業發展。建立地方金融首長負責制。各州(地、市)縣要樹立金融是現代經濟核心,是區域經濟命脈的思想,突出抓好金融工作,條件成熟的州(地、市)縣也應成立對應的工作機構。加強對金融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服務工作,積極創造金融業發展的良好環境,全力支持金融業改革、創新和發展。
(二)進一步完善金融工作機制。加強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的協調溝通;建立健全省金融辦與政府相關部門、“一行三局”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服務金融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三)編制金融業發展規劃。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金融形勢,對金融業改革發展的目標、任務和措施等內容進行科學規劃和系統安排,編制全省金融業“十二五”發展規劃。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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