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林下經濟發展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林下經濟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2〕42號)精神,進一步鞏固提高生態建設成果,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我省林地資源良性保護經營機制,提高林地綜合利用水平,加快我省林下經濟的發展,實現興林富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林下經濟發展的意見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2-00278
  • 文  號::青政辦[2012]337號
  • 主題分類::農業、林業、水利、漁業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2.12.28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林下經濟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2〕42號)精神,進一步鞏固提高生態建設成果,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我省林地資源良性保護經營機制,提高林地綜合利用水平,加快我省林下經濟的發展,實現興林富民。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貫徹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市場為導向,科學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大力推進合作組織和市場流通體系建設,著力加強科技服務、政策扶持和監督管理,促進林下經濟向集約化、規模化、標準化和產業化發展,為實現綠色增長,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做出更大貢獻。
(二)基本原則。堅持生態優先,確保生態環境得到保護;堅持因地制宜,確保林下經濟發展符合實際;堅持政策扶持,確保農民得到實惠;堅持機制創新,確保林地綜合生產效益得到持續提高。
(三)總體目標。到2023年,東部農業區、柴達木盆地農區、沿黃河谷地農區等納入林下經濟發展規劃的各縣,每縣建成一至兩個規模較大、效益較好、帶動力強的林下經濟示範基地;重點扶持一批龍頭企業和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逐步形成有青海特色的林下產業發展格局,使林下經濟成為提高林業產值,增加農民家庭收入的重要渠道之一。
二、主要任務
(四)制定林下經濟發展規劃。以縣為單位,結合特色農產品區域布局和林下產品開發優勢,制定縣級林下經濟發展專項規劃,把建設內容、規模等落實到鄉鎮和行政村,以此為基礎,制定全省林下經濟發展十年規劃。規劃範圍包括海東地區平安、樂都、民和、化隆、循化、互助6縣,西寧市大通、湟中、湟源3縣,海北州海晏、門源、祁連3縣;海南州共和、貴德、貴南3縣;黃南州尖扎、同仁2縣;海西州都蘭、烏蘭縣,格爾木、德令哈市;果洛州班瑪縣等共22個縣(市)。林下經濟發展規劃要與林業產業建設、森林資源培育、天然林保護、重點防護林建設、退耕還林、防沙治沙、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保護等生態建設工程緊密結合,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市場需求等情況,突出當地特色,尊重農民意願,合理確定林下種植、養殖業發展目標;森林景觀利用及“農家樂”、林地遊憩、森林生態旅遊商品配套研發,林下產品加工等項目以及立體開發、綜合利用、生態經營的林下經濟發展方向和模式。
(五)抓好示範基地建設。每個縣要著力建設1—2個具有地方特色,有規模、有效益、有影響的林下經濟示範基地。把引進龍頭企業作為建設示範基地的重要環節,採取“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組織+基地+農戶”的運作模式,形成緊密型經營體,因地制宜發展品牌產品,強化市場行銷,增強盈利能力,輻射帶動廣大農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林下經濟。
(六)建立科技支撐機制。鼓勵和支持科研部門和科研人員與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組織、龍頭企業等合作發展林下經濟,把科研和引進成果迅速轉化為生產力,提高科技對林下經濟發展的支撐水平。加大培訓力度,開展龍頭企業負責人、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組織負責人和農民的分層培訓,提高發展林下經濟的能力。農林、畜牧、高原生物、旅遊等教學科研單位要加強適宜林下種植、養殖的動植物品種以及森林景觀利用項目開發和引進,強化具有地域特色和商品優勢的野生林菌林藥林菜、禽類獸類等野生經濟動植物馴化、培殖、復壯和經營管理技術的研究。著力加強具有地域特色的動植物良種選育、病蟲鼠害防治、畜禽防疫,林產品採摘、加工、儲藏保鮮等先進實用技術的研發與推廣。科技部門要加快科技支撐機制建設,組織有關單位和部門提供項目、技術推廣、科研成果轉化、特色優勢產品開發等支撐。
(七)建立健全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用3—5年時間建成覆蓋全省的集體林權管理信息平台,在省、州(地市)兩級和具備條件的縣建立林地林權管理機構,加快林業規劃設計、評估、諮詢等社會中介機構建設,以此為基礎建設集林權登記管理,評估、流轉、交易,融資,諮詢,信息採集發布為一體的林權管理服務中心和服務終端,為農民提供林權評估、交易、融資等服務;健全適應林下經濟發展的鄉鎮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充實技術力量,為龍頭企業、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組織以及農戶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扶持林地林木管護協會、經營管理協會等相關專業協會建設,充分發揮其政策諮詢、信息服務、科技推廣、行業自律等作用。
(八)加強市場流通體系建設。以現有農貿批發市場、超市為基礎,建設林產品銷售批發專區、專櫃,逐步培育林產品專業市場。加快市場供求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建立健全流通網路,引導產銷銜接,降低流通成本,幫助農民規避市場風險。支持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農超對接等現代物流方式向林下經濟產品延伸,促進貿易便利化。鼓勵林下產品生產、加工單位積極參加國內外經貿洽談和展會,開拓國內外合作和市場發展空間。
(九)強化日常監督管理。以縣為單位加強林政執法隊伍建設,實行林業綜合執法。加強林業政策法規宣傳,嚴格林地用途管制,依法執行林木採伐制度。加大對以林下經濟為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超越林地承載能力超載生產造成生態功能損害行為的查處力度,確保森林資源和生態安全,保證林下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依法加強林地承包經營權管理,建立健全林地承包經營契約糾紛仲裁機制,維護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制定管理辦法,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和林地林權流轉的監管。建立健全森林生態安全評估機制,將林地承載力控制在合理範圍內,嚴防超載及不合理利用,確保林地生態功能不受損害。
(十)提高林下經濟發展水平。支持龍頭企業發展產品加工增值,減少直接出售原產品、原料的比例。根據林下經濟產品發展規模,積極引進林下經濟產品精深加工企業,建設林下經濟產品產業園區,培育扶持優勢產品,提高產品質量和附加值。建立省級林產品檢測檢驗中心,加強產品檢驗,確保林產品安全。
三、政策措施
(十一)加大投入力度。各級政府要整合財政支農專項、農業綜合開發、科技興農、扶貧開發、“陽光工程”、林業科技推廣示範等資金,落實良種、農機具等專項補貼政策,提高林下經濟的資金投入水平。財政部門要加大對林下經濟示範基地與綜合生產能力建設的資金投入,並對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開展的信息、培訓、產品質量認證、基礎設施建設、市場行銷和技術推廣等項目給予扶持,逐年加大專項資金投入力度,支持林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鼓勵地方財政和社會力量向林下經濟投資,逐步建立政府引導,農民、企業和社會為主的多元化投入機制。
(十二)落實扶持政策。財政、稅務、工商等部門要認真落實相關扶持政策。對符合申請註冊登記條件的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簡化辦理程式和登記手續;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扶持政策開展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示範社建設;對符合小型微型企業條件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合作林場、林產品加工廠、觀光休閒園等按國家相關政策給予扶持;對符合相關規定的農民生產林下經濟產品依法給予有關稅收優惠;支持符合條件的龍頭企業申請國家相關扶持資金;對牧區發展林下經濟的給予重點幫扶。
(十三)做好金融服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林業局《關於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精神,省級銀行業金融主管部門會同省林業主管部門制定我省林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規範貸款操作和林權抵押的管理行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開辦林權抵押貸款、林農小額信用貸款、林農聯保貸款和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組織貸款等業務。要在防控風險的前提下,開展農戶信用評價和林權抵押的免評估、可循環的小額信用貸款業務,增加發展林下經濟的有效信貸投入。對有發展潛力的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合作林場、龍頭企業、林業大戶等優先給予貸款扶持。銀監部門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監部門要指導保險公司積極進行保險產品和服務創新,按照“低保額、低保費、保成本”的原則,擴大政策性森林保險的覆蓋範圍,降低自然災害對林下經濟造成的損失,化解林業信貸風險。
(十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改革、水利、交通、電力等部門要支持林下經濟相關基礎設施建設,按照林下經濟發展規劃及項目計畫,結合新農村建設有關要求,將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納入當地水利、電力、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建設,優先解決林下經濟示範基地的供水、供電和交通問題。
(十五)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林下經濟發展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把發展林下經濟納入政府考核範圍;實行領導負責制,完善激勵機制,層層落實責任,並將其納入幹部考核範圍。要落實本級林下經濟發展規劃編制工作,做好規劃的審批和實施;建立健全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服務水平;抓好示範基地建設,推動林下經濟健康快速發展,不斷提高林下經濟發展水平;要充分發揮行政村兩委班子和農民林業合作組織的作用,帶領村民因地制宜開展林下種植、養殖、森林景觀利用及“農家樂”、林地遊憩等項目,積極發展林下經濟,增強村集體經濟實力。稅務、工商部門要搞好服務,切實落實各項優惠政策。林業部門要加強輿論宣傳和引導,營造有利於林下經濟健康發展的良好社會環境。各地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切實促進林下經濟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先行區建設取得實效。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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