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青政2010〕33號)精神,充分發揮金融在最佳化資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根據對象不同劃分為考核類、評先類、表彰類三大類。考核類除按本辦法享受考核獎勵外,還可根據《金融機構調整個人收入分配補貼辦法》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補貼;評先類按本辦法僅享受評定先進獎勵,不享受個人所得稅返還;表彰類按本辦法僅享受通報表彰的非物質獎勵。具體如下:
考核類
一、考核對象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
1.國有商業銀行一級分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一級分行;
2.政策性銀行一級分行;
3.地方銀行。
(二)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證券期貨法人機構。
(三)保險業金融機構:商業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及各保險公司法人機構一級分支機構。
(四)金融監管機構: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青海證監局、青海保監局。
二、考核時段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三、考核標準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由省金融辦牽頭,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組織成立考核委員會開展考核工作。考核委員會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情況為主要考核內容,對全年新增貸款高於20億元或貸款增幅高於15%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下列指標進行考評,確定考評名次。如果三家政策性銀行新增貸款增長率指標在省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中排名前三名,則並列一等獎。
1.商業銀行(工商銀行青海分行、農業銀行青海分行、中國銀行青海分行、建設銀行青海分行、交通銀行青海分行及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
(1)金融資源利用率指標。根據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源利用率數值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金融資源利用率=〔貸款餘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餘額×40%)+(“三農”貸款餘額×30%)+(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餘額×30%)〕/存款餘額。
(2)新增貸款數指標。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新增貸款數值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
(3)新增貸款增長率指標。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年末貸款增長率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
(4)稅收貢獻額指標。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稅收貢獻額數值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
(5)其他貢獻率指標。綜合考慮公共服務面、覆蓋率、就業安置、經營水平等因素,由考核委員會打分確定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
上述五項得分,按35%、25%、25%、10%、5%的比例加權匯總,得出基礎分。
(6)加分項目:①在支持災後重建或有效應對省內重大突發事件中,貸款新增額最高的機構加1分;②新設分支機構每增設一家加1分,其中在金融服務空白區增設的再加1分,累計加分不超過4分;③支持地方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表現突出的或支持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建設表現突出的,加1分。
(7)減分項目:①服務質量不到位被舉報、投訴,經核實準確無誤的,按舉報、投訴情況每次扣1分,累計扣分不超過5分;②對金融突發事件處置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按影響程度給予1—5分的扣分;③每撤併一家分支機構,扣2分,最高不超過6分。
2.政策性及準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青海分行、農業發展銀行青海分行、郵儲銀行青海省分行)
(1)新增貸款增長率指標。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年末貸款增長率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
(2)新增貸款額指標。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新增貸款數值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新增貸款額=新增貸款額+(新增小型微型企業貸款額×40%)+(新增“三農”貸款額×30%)+(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額×30%)
(3)稅收貢獻額指標。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稅收貢獻額數值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
(4)其他貢獻率指標。綜合考慮公共服務面、覆蓋率、就業安置、經營水平等因素,由考核委員會打分確定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上述4項得分,按40%、30%、15%、15%的比例加權匯總,得出基礎分。
(5)加分項目:①在支持災後重建或有效應對省內重大突發事件中,貸款新增額最高的機構加1分;②新設分支機構每增設一家加1分,其中在金融服務空白區增設的再加1分,累計加分不超過4分;③支持地方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表現突出的或支持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建設表現突出的,加1分。
(6)減分項目:①服務質量不到位被舉報、投訴,經核實準確無誤的,按舉報、投訴情況每次扣1分,累計扣分不超過5分;②對金融突發事件處置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按影響程度給予1—5分的扣分。
3.地方銀行(青海銀行、青海省農村信用社聯社、西寧農村商業銀行、大通村鎮銀行)
(1)金融資源利用率指標。根據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源利用率數值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金融資源利用率=〔貸款餘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餘額×40%)+(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餘額×30%)+(“三農”貸款餘額×30%)〕/存款餘額。
(2)新增貸款增長率指標。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年末貸款增長率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
(3)新增貸款數指標。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新增貸款數值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
(4)稅收貢獻額指標。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稅收貢獻額數值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
(5)其他貢獻率指標。
綜合考慮公共服務面、覆蓋率、就業安置、經營水平等因素,由考核委員會打分確定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上述五項得分,按35%、25%、15%、15%、10%的比例加權匯總,得出基礎分。
(6)加分項目:①在支持災後重建或有效應對省內重大突發事件中,貸款新增額最高的機構加1分;②新設分支機構每增設一家加1分,累計加分不超過5分;③支持地方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表現突出的,加1分;④支持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建設表現突出的,加1分。
(7)減分項目:①服務質量不到位被舉報、投訴,經核實準確無誤的,按舉報、投訴情況每次扣1分,累計扣分不超過5分;②對金融突發事件處置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按影響程度給予1—5分的扣分;③每撤併一家分支機構,扣2分,最高不超過6分。
(二)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由省金融辦牽頭,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青海證監局組織成立考核委員會開展考核工作。考核委員會以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全年交易情況為主要考核內容,並依據下列指標進行考核。
1.對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年度客戶交易額和增加額分別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占40%、60%加權匯總。
2.對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稅收貢獻額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
3.對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年末交易開戶數量和增加額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40%、60%加權匯總。
4.其他貢獻率指標。綜合考慮公共服務面、規範運作、社會責任、經營水平等因素,由考核委員會打分確定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
5.上述四項得分,按35%、30%、20%、15%的比例加權匯總,得出基礎分。
6.加分項目:
(1)在省內新設分支機構每增設一家加1分,累計加分不超過3分;
(2)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醫療、水利、文化等重要民生事業,貢獻突出的,加2分;
(3)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和災後重建中,貢獻度最大的加1分。
7.減分項目:
(1)服務質量不到位被舉報、投訴,經核實準確無誤的,按舉報、投訴情況每次扣1分,累計扣分不超過5分;
(2)對金融突發事件處置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按影響程度給予1—5分的扣分;
(3)每撤併一家分支機構、營業網點,扣2分,最高不超過6分。
(三)保險業金融機構:由省金融辦牽頭,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青海保監局組織成立考核委員會開展考核工作。考核委員會以保險業金融機構全年承擔風險總額、代理保險總額和原保費收入情況為主要考核內容,並依據下列指標對全省保險業金融機構中各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及各保險公司法人機構一級分支機構進行考核。
1.對保險公司承擔風險總額及增幅分別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70%、30%加權匯總。
2.對保險公司原保費收入及增幅分別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70%、30%加權匯總。
3.對保險公司農村牧區保險金額及增幅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70%、30%加權匯總。
4.對保險公司稅收貢獻及增幅分別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70%、30%加權匯總。
5.其他貢獻率指標。綜合考慮公共服務面、規範運作、社會責任、經營水平等因素,由考核委員會打分確定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
6.上述五項得分,按35%、25%、15%、15%、10%的比例加權匯總,得出基礎分。
7.加分項目:①新設分支機構每增設一家加1分,累計加分不超過3分;②支持災後重建中,按辦理保險業務量最多的加1分;③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醫療、水利、文化等重要民生事業,貢獻突出的,加1分;④綜合保險費率最低的加1分;⑤引入保險資金直投取得重大突破的加1分。
8.減分項目:①服務質量不到位被舉報、投訴,經核實準確無誤的,按舉報、投訴情況每次扣1分,累計扣分不超過5分;②對金融突發事件處置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按影響程度給予1—5分的扣分。
(四)金融監管機構(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青海證監局、青海保監局):由省金融辦牽頭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經委組織成立考核委員會開展考核工作。考核委員會從兩個方面考核:一是由各監管機構的監管對象對監管機構的工作作風、服務水平等情況進行評價打分,並對得分進行加權平均,得出分值(權重占50%);二是由考核委員會進行考核(權重占50%),依據指標如下:
1.正確履行職責,爭取信貸規模支持,強化視窗指導和信用環境建設,積極支持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取得成效情況。
2.加大協調力度,引進各類金融機構在青設立總部或分支機構情況。
3.督促和引導省內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促進企業上市、拓展保險業務、拓寬融資渠道,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和災後重建,助推經濟社會發展取得成效情況。
4.認真履行職責,加強金融監管,推動地方金融機構加快發展,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情況。
5.履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領導批示和指示,向省委、省政府及省金融協調服務部門報送政策建議、調研報告、統計數據及金融信息情況。
四、考核結果及獎勵資金分配標準
根據考核結果,對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的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獲獎的金融監管部門及金融機構可根據獲獎名次等情況,制定獎勵資金分配方案並報省金融辦審定,獎勵資金的50%用於高級管理層人員獎勵,50%用於做出突出貢獻的員工獎勵。對獲獎的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給予通報表揚,並抄送獲獎單位上級部門。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商業銀行設一等獎一名,二等獎一名,三等獎二名;政策性銀行設一等獎一名,二等獎一名;地方銀行設一等獎一名,二等獎一名。獎勵資金分別為一等獎50萬元、二等獎30萬元、三等獎10萬元;
(二)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設一等獎一名(按個人所得稅50%的標準享受補貼政策),獎勵資金為20萬元;
(三)保險業金融機構設一等獎一名(按個人所得稅50%的標準享受補貼政策),二等獎一名(按個人所得稅20%的標準享受補貼政策),獎勵資金分別為20萬元、10萬元;
(四)金融監管部門設一等獎二名,二等獎二名,獎勵資金分別為20萬元、10萬元。上述金融機構設立不滿一年的,不參加考核。出現重大違規事件或案件,被監管機構予以行政處罰或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不參加考核。考評結果積分相同的,名次可並列,但總獎勵金額不變。
五、考核組織
(一)考核工作每年開展一次,由省金融辦牽頭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及相關部門組織成立考核委員會開展考核工作。
(二)各被考核機構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有關考核數據及資料報省金融辦(有關數據以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青海證監局、青海保監局核定數據為準)。
(三)每年3月中旬,將考核結果報省政府審定。
評 先 類
一、評先對象
(一)證券期貨業營業部;
(二)專業保險中介機構;
(三)融資性擔保機構;
(四)小額貸款公司;
(五)創新型金融機構;
(六)地方政府性融資平台。
二、評先時段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三、評先標準
(一)證券期貨業營業部:由省金融辦牽頭,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青海證監局組織成立評先小組開展評先工作。評先小組以證券期貨營業部全年交易情況為主要考評先內容,並依據下列指標對全省證券期貨營業部進行評先。
1.對證券期貨業營業部年度客戶交易額和增加額分別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占40%、60%加權匯總。
2.對證券期貨業營業部稅收貢獻額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
3.對證券期貨業營業部年末交易開戶數量和增加額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40%、60%加權匯總。
4.其他貢獻率指標。綜合考慮公共服務面、規範運作、社會責任、經營水平等因素,由評先小組會打分確定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
5.上述四項得分,按35%、30%、20%、15%的比例加權匯總,得出基礎分。
6.加分項目:
(1)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醫療、水利、文化等重要民生事業,貢獻突出的,加2分;
(2)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和災後重建中,貢獻度最大的加1分。
7.減分項目:
(1)服務質量不到位被舉報、投訴,經核實準確無誤的,按舉報、投訴情況每次扣1分,累計扣分不超過5分;
(2)對金融突發事件處置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按影響程度給予1—5分的扣分。
(二)專業保險中介機構:由省金融辦牽頭,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青海保監局組織成立評先小組開展評先工作。評先小組以專業保險中介機構全年承擔代理風險總額及增幅、稅收貢獻及增幅、代理費收入及增幅為主要考評內容,並依據下列指標進行評先。
1.對保險中介機構代理風險總額及增幅分別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70%、30%加權匯總。
2.對保險中介機構稅收貢獻及增幅分別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70%、30%加權匯總。
3.對保險中介機構代理費(經紀費)收入及增幅分別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70%、30%加權匯總。
4.其他貢獻率指標。綜合考慮公共服務面、規範運作、社會責任、經營水平等因素,由評先小組打分確定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5分。
5.上述四項得分,按40%、30%、20%、10%的比例加權匯總,得出基礎分。
6.加分項目:
(1)支持災後重建中,按代理保險業務量最多的加1分;
(2)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醫療、水利、文化等重要民生事業,貢獻突出的,加1分。7.減分項目:服務質量不到位被舉報、投訴,經核實準確無誤的,按舉報、投訴情況每次扣1分,累計扣分不超過5分。
(三)融資性擔保機構。由省金融辦牽頭,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組織成立評先小組開展評先工作。考評小組以融資性擔保機構全年新增擔保總額和在保責任餘額情況為主要評先內容,並依據下列指標進行評先。
1.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全年新增擔保總額及增幅分別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1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60%、40%加權匯總。
2.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年末在保責任餘額及增幅分別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1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60%、40%加權匯總。在保責任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10倍。
3.對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總額中,小型微型企業和“三農”擔保額及增幅分別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1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60%、40%加權匯總。
4.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稅收貢獻及增幅分別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1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60%、40%加權匯總。
5.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主營業務利潤及增幅分別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1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60%、40%加權匯總。
6.其他貢獻率指標。綜合考慮公共服務面、規範運作、社會責任、經營水平、風險控制等因素,由評先小組打分確定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1分。上述六項得分,按30%、25%、25%、5%、5%、10%的比例加權匯總,得出基礎分。
7.加分項目:(1)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醫療、水利、文化等重要民生事業,貢獻突出的加1分;(2)支持災後重建中,擔保額最大的1分;(3)積極與地方政府性融資平台合作的,按合作額排序,排名前三位各加1分;(4)平均擔保費率最低的加1分;(5)完成增資擴股並獲得主管部門批覆的,加1分。
8.減分項目:(1)擔保費率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且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的10%,扣1分;(2)有抽逃資金行為的,扣1分;(3)對金融突發事件處置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按影響程度給予1—5分的扣分。
(四)小額貸款公司。由省金融辦牽頭,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組織成立評先小組開展評先工作。評先小組以小額貸款公司全年新增貸款總額情況為主要評先內容,並依據下列指標對全省小額貸款公司進行評先。
1.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全年新增貸款總額及增幅分別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2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60%、40%加權匯總。
2.對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總額中,小型微型企業和“三農”貸款額及增幅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2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60%、40%加權匯總。
3.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年末貸款餘額及增幅分別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2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60%、40%加權匯總。
4.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稅收貢獻及增幅分別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2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60%、40%加權匯總。
5.對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營業務利潤及增幅分別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2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60%、40%加權匯總。
6.其他貢獻率指標。綜合考慮公共服務面、規範運作、社會責任、經營水平、風險控制等因素,由評先小組打分確定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2分。上述六項得分,按30%、25%、20%、10%、10%、5%的比例加權匯總,得出基礎分。
7.加分項目:(1)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醫療、水利、文化等重要民生事業,貢獻突出的加1分;(2)平均貸款利率最低的加1分;(3)完成增資擴股並獲得主管部門批覆的加1分。
8.減分項目:(1)貸款利率超過規定上限的扣1分;(2)對金融突發事件處置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按影響程度給予1—5分的扣分;(3)有抽逃資金行為的扣1分。
(五)創新型金融機構(青海銀聯、財務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基金公司、信託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產權交易中心等)。由省金融辦牽頭,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青海證監局、青海保監局組織成立評先小組開展評先工作。評先小組以創新性金融機構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情況為主要評先內容,並依據下列指標進行評先。
1.對創新型金融機構的省內業務規模及增幅分別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1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60%、40%加權匯總。
2.對創新型金融機構的本省上繳稅收及增幅分別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1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60%、40%加權匯總。
3.對創新型金融機構的利潤及增幅分別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1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60%、40%加權匯總。
4.其他貢獻率指標。綜合考慮公共服務面、覆蓋率、就業安置、經營水平等因素,由評先小組打分確定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1分。
上述四項得分,按35%、35%、20%、10%的比例加權匯總,得出基礎分。
5.加分項目:①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醫療、水利、文化等重要民生事業,貢獻突出的,加1分;②支持災後重建中,業務量最大的加1分;③籌集資金服務於青海經濟社會發展超過5億元的加1分。
6.減分項目:①對金融突發事件處置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按影響程度給予1—5分的扣分;②收取綜合費、服務費等有關費用超過規定上限的,扣1分。
(六)地方政府性融資性平台:由省金融辦牽頭,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青海證監局、青海保監局組織成立評先小組開展評先工作。評先小組以年度融資規模為主要評先內容,並依據下列指標進行評先。
1.對地方政府性融資平台的全年新增貸款總額及增幅分別降序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2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60%、40%加權匯總。
2.資產情況指標。對各州市地融資平台的財政資金注入、經營性資產、優勢資源特許經營權或開發權及其他資產劃轉等情況指標降序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2分。
資產劃轉情況指標=財政資金注入額度×30%+經營性資產劃轉額度×40%+優勢資源特許經營權或開發權及其他資產劃轉額度×30%
3.銀行認定的有效抵押物指標。對各州市地融資平台銀行認定的有效抵押物指標降序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2分。銀行認定的有效抵押物指標=年末有效抵押物餘額×40%+(年末有效抵押物餘額-年初有效抵押物餘額)×60%
4.資產負債率指標。對各州市地融資平台的資產負債率指標升序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2分。
5.資產保值增值率指標。對各州市地融資平台資產保值增值率指標降序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遞減2分。
資產保值增值率指標=(年末資產總額-年初資產總額)/年初資產總額×100%
6.其他貢獻指標。綜合考慮規範運作、服務作用、經營水平等因素,由評先小組打分確定排名,第1名100分,一次遞減2分。
上述六項得分,按照20%、20%、15%、15%、15%、15%的比例加權匯總,得出基礎分。
7.加分項目:(1)地方融資平台加強管理、規範運作方面表現突出的,加1分;(2)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醫療、水利、文化、“雙百”行動、科技123”等重要事業,成績最突出的加1分;(3)強化融資資金管理,根據項目性質落實並明確償債主體情況表現突出的,加1分;(4)對充分利用資本市場,通過企業債券、信託、短期融資券、銀行票據等金融工具進行多渠道融資,規範有序引入社會資金,切實擴大公司直接融資規模的融資平台,視總體融資規模給予1—5分的加分。
8.減分項目:(1)對金融突發事件處置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按影響程度給予1—5分的扣分;(2)存在違規擔保、違規報送、處罰措施等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按影響程度給予1—2分的扣分;(3)銀行機構對地區平台貸款信用評級較差的,按影響程度給予1—2分的扣分。
四、評先結果及獎勵資金分配標準
根據評先結果,對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的評先類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獲獎的單位可根據獲獎名次等情況,制定獎勵資金分配方案並報省金融辦審定,獎勵資金的50%用於高級管理層人員獎勵,50%用於做出突出貢獻的員工獎勵。對獲獎的單位給予通報表揚,並抄送獲獎單位上級部門。
以上證券期貨營業部、專業保險中介機構、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創新型金融機構、地方政府性融資平台,分別設一等獎一名,二等獎一名,三等獎一名,獎勵資金分別為20萬元、10萬元、5萬元。
上述機構設立不滿一年的,不參加評先。出現重大違規事件或案件,被監管機構予以行政處罰或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不參加評先。評先結果積分相同的,名次可並列,但總獎勵金額不變。
五、評先組織
(一)評先工作每年開展一次,由省金融辦牽頭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及相關部門組織成立評先小組開展評先工作。
(二)相關單位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有關數據及資料報省金融辦(有關數據以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青海證監局、青海保監局核定數據為準)。
(三)每年3月中旬,將評先結果報省政府審定。
表彰類
一、表彰對象
(一)州(地、市)人民政府。
(二)省金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推薦的先進個人。
二、表彰時段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三、表彰評定標準
(一)州(地、市)人民政府(西寧市、海東地區、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黃南州、果洛州、玉樹州人民政府):由省金融辦牽頭,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青海證監局、青海保監局組織成立表彰評定小組開展表彰評定工作。表彰評定小組以區域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為主要表彰評定內容,並依據下列指標進行表彰評定。
1.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維護地方金融生態環境,營造良好的金融招商環境。
2.支持地方政府性融資平台建設,完善平台服務功能。
3.支持地方金融機構改革發展。
4.高度重視金融風險化解工作,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維護當地金融秩序。
5.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金融服務空白區設立網點,提高普惠金融覆蓋面。
(二)省金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推薦的先進個人:設立支持青海金融跨越發展先進個人獎,該獎項針對省金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在科學調配地方財政資源,鼓勵大學生、婦女、下崗失業人員申請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推動金融招商、金融創新、直接融資,培育上市企業,支持地方金融改革發展,所做出的貢獻而設定。人選原則上由省金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推薦1名,也可由省金融辦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青海證監局、青海保監局組成的表彰評定小組提名並審核確定。
四、表彰結果及獎勵
根據表彰評定結果,對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的州(地、市)人民政府及先進個人給予通報表彰。
(一)州(地、市)人民政府設一等獎一名,二等獎二名,三等獎三名。
(二)支持青海金融跨越發展先進個人獎可根據當年實際設定,原則上不超過20人。
五、表彰評定組織
(一)表彰評定工作每年開展一次,由省金融辦牽頭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及相關部門組織成立表彰評定小組開展表彰評定工作。
(二)每年3月中旬,將表彰評定結果報省政府審定。
附 則
一、本辦法由省金融辦、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