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若干意見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國土資源廳《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若干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若干意見》的通知 
  • 頒發部門: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發時間:2008-04-08 
  • 生效時間:2008-04-08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精神,切實做好節約集約用地工作,實現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轉變,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節約集約用地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省建設用地的供需矛盾越來越突出,重點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建設規劃之間統籌不夠,土地利用效率不高,低效粗放使用土地現象還不同程度地存在。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長遠大計出發,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處理保護土地資源和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關係,大力促進集約節約用地,走出一條節約集約用地的新路子,不僅十分迫切,而且事關重大,是我們必須長期堅持的根本方針。各地區、各部門要統一思想,切實增強節約集約用地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把思想統一到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上來, 加強巨觀調控,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堅持以控制增量、盤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約化程度為重點,運用市場機制和政府調控手段,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實施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調動用地主體節約集約用地的自覺性,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要大力開展節約集約用地的宣傳工作,把節約集約用地作為“全省縣(市)、鄉(鎮)、村幹部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培訓班活動”的重要內容,使全社會方方面面充分認識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充分認識節約集約用地對保護耕地、保障發展用地的重要意義,認識到節約集約用地是關係民族生存根基和國家長遠利益的重大戰略決策,為節約集約用地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把節約集約用地的共同責任落到實處。
二、充分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建立節約集約用地的巨觀引導機制
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巨觀控制和用途管制作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應本著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科學合理地確定城鎮建設用地規模,增強區域公共設施的共享程度。各類與土地開發、利用相關的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相協調,按照合理布局、經濟可行、控制時序的原則統籌協調各類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建設規劃。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對已批准但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的相關規劃,提出修改建議;對正在報批或修編的相關規劃,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安排提出審查意見。除法律、法規規定外,所有建設項目都應嚴格控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不具備單獨選址條件的建設項目不得擅自修改和調整規劃報批用地。要切實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嚴肅性,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擅自突破規劃的用地行為,進一步健全規劃實施的保障機制。
加強城鄉規劃管理。規劃的編制要按照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逐步調整鄉村結構,最佳化鄉村布局,積極引導小村向大村集中、農村向城鎮集中、新辦鄉村工業向工業集中區域集中,統籌安排城市、城鎮、鄉村經濟發展的用地需求和空間布局,逐步解決工業點線狀分散布局和工業圍城的問題。工業用地布局要以園區經濟為基本模式,以產業聚集為基本方向,促進企業集群、產業集聚的形成。嚴格按照年度計畫供地。通過控制供地數量,把握投放節奏,調節市場供需。各地區要依據上級下達的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畫,結合本地存量建設用地,編制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土地供應計畫指標應明確土地供應的數量、用途、結構、方式和時序。在編制年度土地供應計畫時,對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設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須單獨列出,其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於住宅用地總量的70%。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必須經當地人民政府審批,報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後向社會公布實施。計畫一經批准不得隨意突破,擅自突破計畫供地的,扣減該地區下一年度相應的計畫指標。對未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的建設項目用地,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規劃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任何相關審批手續。
三、嚴格執行供地政策和供地標準,切實提高節約集約用地的水平
堅持總量控制、區別對待、有保有壓的原則,科學合理地安排建設用地。優先保證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項目和已列入循環經濟試驗區產業規劃的項目用地,優先保證低污染、低耗能的高科技產業化項目用地,優先保證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和政策性保障住房用地。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進行用地預審。從嚴控制城鄉建設占用耕地,限制城市、城鎮、村莊用地規模的盲目擴張。交通、能源、水利和醫院、學校等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要最佳化設計、科學選址,嚴格按照建設用地控制指標、項目類別及其他約定條件供地。
加強新建項目用地管理。新建項目在建設用地預審、審批和供應等各個環節,都必須嚴格執行《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建設用地定額標準和土地投資強度、建築係數、容積率、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綠化率五項指標;國家沒有規定的,嚴格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的用地標準供地。凡超出用地定額指標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用地標準的,一律不予供地。對確因工藝流程、生產安全、環境保護等有特殊要求突破控制指標的,設計單位必須提供書面說明。禁止在工業項目用地範圍內建造寫字樓、賓館等經營性設施,工業項目所需單身職工宿舍、辦公、生活服務設施用地不得超過規定標準。改擴建項目,原則上要在原址進行。異地改擴建的,要嚴格審查原用土地的處置方案後方可提供新的建設用地,防止形成新的閒置土地或低效利用土地。
鼓勵建設多層標準廠房。非生產性企業和投資少、規模小的一般工業加工項目原則上不單獨供地,利用多層標準廠房解決生產經營場所。繼續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供應。
四、進一步強化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逐步建立節約集約用地的長效機制
積極擴大土地有償使用範圍,運用市場機制抑制多占、濫占和浪費土地現象。對商業、旅遊、娛樂、金融、房地產等經營性用地和新增工業用地,嚴格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城市規劃、建設、環保等部門制定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畫,擬定出讓地塊的產業類型、項目建議、規劃條件、環保要求,作為工業用地出讓的前置條件,且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國家統一制定並公布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等規定,進一步發揮土地供應的調控作用,保證調控措施的落實。
加強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管理。對列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要採取劃撥方式優先供應。在供地時要將符合規定的套型建築面積、開竣工時間等土地使用條件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中予以明確。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還必須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明確約定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套數、套型建築面積以及建成後由政府收回或回購的條件等。各地要合理控制單宗土地供應規模,縮短土地開發周期,每宗地的開發建設時間按省定住宅房屋的建設周期原則不超過三年,確保供應出去的土地能夠及時開發建設。
加強劃撥土地供應管理,建立健全劃撥用地公示制度。凡符合劃撥用地條件並納入土地供應年度計畫的,除有保密要求的用地外,其他劃撥土地要及時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當地土地有形市場和相關媒體將批前批後情況予以公示,對原劃撥用地,因發生土地轉讓、出租或改變用途後不再符合劃撥用地範圍的,應實行有償使用。
加強城鎮基準地價更新工作。城鎮基準地價原則上每三年至五年更新一次,充分運用價格槓桿,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和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積極實行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土地儲備制度是調控土地市場的抓手。土地儲備制度建立後,市、縣人民政府供地和管地方式將發生重大變革,即從多個部門供應“生地”和協定出讓為主改變為集中統一供應“淨地”(即:產權清晰、配套設施完善、平整的土地)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為主。市、縣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畫,優先儲備閒置、空閒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嚴格城市土地管理。嚴禁未經拆遷安置補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而直接供應土地、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檔案。逐步實行淨地出讓,應按照統一規劃,用土地出讓金統一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支出,變生地為熟地後,依據市場發展狀況和供地計畫確定土地投放數量,促進土地市場健康運行,防止房地產開發企業大面積“圈占”土地。
五、加強開發區土地管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堅持“產業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約”的原則,引導工業項目向開發區(園區)集中,從嚴控制開發區(園區)以外的項目用地。所有開發區(園區)用地都要合理規劃,搞好土地利用功能分區,科學、合理地確定各分區和地塊的用途,防止出現隨意布局和土地利用無序的現象。認真組織對開發區(園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評估。評估工作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國家級開發區的評估結果於2008年底前上報國土資源部。省級各類開發區(園區)的評估結果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核查公示。
加強開發區土地用途管制。開發區(園區)內直接用於工業項目的土地面積(不含代征道路)不得低於70%。對低效利用及閒置的建設用地收回重新配置,原則上用於工業項目;嚴格限制開發區(園區)成片經營性用地上市,開發區(園區)工業項目用地中生活設施、後勤保障、辦公服務等配套用地面積必須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指標範圍內,超出國家規定的一律不予供地;公益性和服務性設施由開發區(園區)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實行資源共享、共同使用。
六、盤活存量土地,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
鼓勵企業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對“關、停”企業空閒的廠房場地,或企業因項目資金未落實、建設速度慢、容積率低等造成土地低效利用的,鼓勵企業以市場運作方式進行項目調整,要按照以用為先的原則,通過“易主、易用、易位”,採取依法轉讓、以地入股、依法改變用途、等價置換等措施盤活存量建設用地。
嚴格執行閒置土地處置政策,加強閒置土地的監管。按照國家安排做好閒置土地的清理處置工作。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積極行動,儘快部署,在5月底前完成閒置土地的清理。嚴格落實閒置土地處置的相關規定,規範閒置土地處置方法,對收回的城市閒置土地要優先安排用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七、加強建設用地批後監管,確保節約集約用地措施到位
建立項目竣工驗收制度。建設項目竣工後,要將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契約、劃撥決定書的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一項內容。沒有附具國土資源部門的檢查核驗意見或檢查核驗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等部門要研究制定各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制度。國土資源部門加強建設用地批後監管,從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到竣工驗收進行全程監管,要依據建設項目用地批覆、土地出讓契約、劃撥決定書等有關檔案中的土地利用約定條件,對建設項目的建設位置、用地規模、土地開發強度及其他約定條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核驗,並出具檢查核驗意見。對未按有關批准檔案或契約要求執行的,按規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責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並收取違約金。重點檢查房地產開發企業履行土地使用契約的情況,對沒有按照土地使用契約開工建設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規提出處理意見,督促企業限期完成開發;對沒有按處理意見進行整改的企業,禁止其參加土地招拍掛活動購置新的土地。
嚴格執行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和建設用地備案制度。2008年6月底前,各地區要全部開通運行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系統。對未能全部開通運行系統的地區,省國土資源廳將予以通報,視情況將對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計畫指標進行核減,停止或延後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建設用地的審批。各地區要按照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的要求及時發布、上傳信息,開展市場分析等相關工作,加強對土地市場的管理和調控。
八、加強農村土地管理,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
各地要切實按照新農村建設的戰略部署和總體要求,以嚴格保護耕地為前提、以控制建設用地為重點、以節約集約用地為核心合理安排城鄉各項用地。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和第二次土地大調查為契機,在進一步摸清村莊用地現狀的基礎上,明確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和規模。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先期介入新農村建設的各項相關規劃工作,確保村莊和鄉鎮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根據鄉鎮、村莊規劃,確定各鄉鎮、村莊建設用地的紅線範圍,嚴格控制新建住房的選址,使用農村建設用地的村民和集體經濟組織都必須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監管,規劃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依據農民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核查,堅決制止違法占地現象的發生。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要合理安排農村建設用地,重點安排保障生產、生活等急需的基礎設施建設用地。
加強集體存量用地管理。挖掘集體存量建設用地潛力,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重點開展“城中村”、農村居民點閒置宅基地、“空心村”土地整理,整合利用零星分散土地、空閒地、閒置宅基地、低丘緩坡地、“四荒地”進行房屋和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民建多層新居,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多種方式充分開發利用經依法批准收回的集體建設用地和閒置的原學校、衛生院、行政辦公用地等,盤活集體土地資產,提高農村建設用地利用率。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除鄉鎮企業、鄉鎮、村社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等三類用地可以使用農民集體土地外,不得批准其他項目使用農村集體土地。
九、建立節約集約用地評價考核體系
各地要做好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建立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全面掌握各類土地利用狀況,進一步加強土地登記規範化建設。依據國家頒布的《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規程》,結合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主動開展建設用地普查評價工作。評價工作要對建設用地的利用狀況、利用強度、綜合承載能力等進行綜合評估。對低效利用的土地和空閒、閒置土地要明確利用方向,採取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評價工作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統一組織,各地國土資源部門具體實施。
建立集約用地評價考核體系。實行各類用地企業效益考核機制,以經濟效益或經濟總量來確定供地數量。考核評價不僅要採取經濟總量與用地數量的考核方法,還應對其土地開發進度、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土地使用結構、投入與產出水平、人均占地面積等指標進行綜合考評。省國土資源廳要會同省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儘快制定土地利用狀況、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績效等的綜合評價指標體系,通過科學評價,制定體現集約的供地政策。
實行節約集約用地激勵機制。將土地集約利用程度與農用地轉用計畫相結合,對土地利用集約度較高以及嚴格執行節約集約用地政策的地區,優先安排下一年度用地計畫,優先辦理新增項目建設用地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報批手續。對閒置土地較多,土地利用集約度不高以及執行節約集約用地政策不力的地區,核減下一年度用地計畫,或暫停受理新增項目用地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報批手續。對於企業利用原有土地,通過增加容積率進行擴大再生產,以及新建工業項目廠房建築面積高於容積率控制指標的部分,不再增收增加部分容積率土地價款。具體考核評價激勵辦法和考核評價指標體系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形成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工作合力
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政府要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實行節約集約用地年度考核制度,列入政府任期目標考核內容,逐級抓好落實。對認真履行責任目標、成效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並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上予以傾斜。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認真執行土地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嚴格把好建設項目供地關。科學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嚴把供地政策關,嚴控用地規模,認真組織開展建設用地普查評價,加強建設用地跟蹤管理,全面落實節約集約用地的各項政策措施。
各級投資管理部門要依據國家巨觀調控要求和產業政策,統籌引導本地投資發展方向,把好建設項目審核關,嚴格核定投資規模。項目建設單位向投資管理部門申報核准或審批建設項目時,須附國土資源部門的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投資主管部門不得受理項目核准和審批。各級規劃部門要按照規劃要求把好規劃審查關,在發放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出具規劃紅線圖時,應按照集約用地和用地定額指標要求,明確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控制指標,科學合理確定建設項目用地規模。
各級監察部門要積極配合支持國土資源等部門認真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堅決打擊違法違規用地、濫占耕地行為,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節約集約用地工作。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手續,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規劃許可,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電力和市政公用企業不得通電、通水、通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房產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農用地設立企業的,工商部門不得登記。各地要積極探索,勇於實踐,認真總結推廣集約用地好的經驗,不斷提高集約用地水平,真正以節約集約用地機制倒逼產業升級,以產業升級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性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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