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責任機制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0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責任機制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落實耕地保護責任,遏制違法違規用地行為,促進我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現就進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責任機制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構建土地管理責任體系 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節約集約用地情況、土地執法監管情況負總責,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要在同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和完善共同責任體系,按照職責分工,分別承擔加強土地管理、制止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相關責任。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依法行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賦予的各項職責,加大對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查處力度,不斷創新、完善保障科學發展的土地管理機制。 發展改革委、經委等項目主管部門對未能提供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用地預審意見或未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的建設項目,不得予以審批或者核准;要按照《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若干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08〕47號)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在項目竣工驗收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參與的常態機制。 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統計局要按照《青海省單位GDP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增長消耗新增建設用地考核辦法》,做好對各州(地、市)單位GDP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增長消耗新增建設用地的評價考核。 公安部門要加大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巡查、制止和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的支持配合力度,依法制止、查處妨礙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執行公務的案件,依法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違法案件予以立案、偵查、移送、起訴和查處。 監察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加強對貫徹落實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移送並需要追究責任的違法違規用地案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的監督管理,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收益流失;負責對土地違法違規案件罰沒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及時接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移交的罰沒物品(包括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依法予以處置。 建設部門負責督促建設單位在項目施工場所掛牌公示用地批准檔案;對依法必須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前,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規劃部門對應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前,不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嚴禁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項目,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企業,金融單位應當建立違法企業名冊制度,依法不予提供信貸等金融服務。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項目,房管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電力和市政公司等單位不予通電、通水、通氣。對已經辦理相關審批、許可手續的違法違規用地項目,在接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函告後,有關部門要及時依法註銷有關審批或許可,不得辦理證照年檢、驗證、換證等手續,並採取有效措施,制止違法用地項目繼續建設。 二、建立健全土地管理長效機制 (一)建立聯合檢查機制。各州(地、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本級監察部門,結合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負責對本行政區域一個年度內土地利用、土地管理總體情況進行聯合檢查,檢查結果於次年4月底前上報州、地、市人民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省監察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監察廳負責對各地一個年度內土地利用、土地管理總體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工作於次年上半年完成,檢查結果報省政府。 (二)完善查處協調機制。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土地違法違規案件查處工作的領導,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青海省國土資源廳、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青海省公安廳轉發國土資源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青國土資〔2009〕7號)和《青海省國土資源廳、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青海省公安廳關於在查處涉嫌國土資源違法犯罪案件中加強協作聯合辦案的通知》(青國土資〔2009〕8號)精神,牽頭組織公安、檢察院、法院等相關部門,建立和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土地執法監管信息共享制度、聯合辦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協調機制,共同做好土地違法違規案件查處工作。 (三)健全巡查懲處機制。各級政府要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省、州(地、市)、縣(市、區、行委)、鄉(鎮、辦)四級執法監察網路。要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巡查工作規範》(試行)要求,加強土地執法巡查,對發現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時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並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不聽勸阻仍然施工的建設項目,由當地政府責成國土、建設、規劃、監察、公安等相關部門,依法立案查處。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民眾反映強烈的,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追究項目相關責任人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進一步落實問責機制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認真落實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責任。對於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嚴重的地方,由省國土資源廳與監察廳聯合發出限期整改通知,約談當地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並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消極不作為或整改不到位的,報經省政府批准,暫緩該地區農用地轉用和徵收審批。對於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或未依法履行耕地保護、土地管理等有關職責的,依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令第15號)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