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制度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制度的通知

近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出《關於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制度的通知》(粵府〔2008〕100號,下稱《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制度。 《通知》要求進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責任體系,並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土地管理的主要責任主體,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執行、違法用地以及單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設用地情況負總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制度的通知
  • 性質: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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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加強土地管理是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共同責任。為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制度,明確我省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土地管理中的職責和分工,形成政府領導、國土資源部門牽頭、政府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社會各界廣泛參與、齊抓共管的土地管理體系,有效遏制各種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深刻認識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制度的重要意義
土地是民生之本、發展之基。近年來,我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國家土地巨觀調控政策,嚴把土地閘門,嚴格土地執法,國土資源管理和保護水平不斷提高,國土資源調控保障能力不斷增強。但是,一些地方各類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甚至有惡性蔓延的趨勢,究其原因,除了這些地方領導幹部的土地法制觀念淡薄、資源節約意識不強、發展經濟的指導思想仍存在偏差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沒有建立起強有力的土地管理和制止違法違規用地的協同聯動機制。因此,各地、各有關部門務必清醒認識到在土地管理中各自應該承擔的職責,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多部門互相配合,全社會參與,形成合力,共同遏制違法違規用地高發勢頭。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制度,不僅意義重大,影響深遠,而且勢在必行。
二、進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責任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土地管理的主要責任主體,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執行、違法用地以及單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設用地情況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各相關部門要積極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國土資源部門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土地管理工作,嚴格依法行政,落實監管措施,對土地利用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和市場準入標準對各類擬建項目進行審查,嚴格執行項目審批、核准、備案制度。城鄉規劃部門加強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強化規劃監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對涉及徵收農民集體土地的征地,出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的審核意見書。林業部門加強對建設占用林地的監督檢查,凡不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建設占用林地一律不予核准。農業部門加強對耕地尤其是基本農田的質量建設和管理,與國土資源等部門做好對基本農田補劃的驗收工作。監察部門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加強對貫徹落實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做好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工作。信訪部門加強對土地信訪案件的督辦力度,及時化解征地矛盾。公安部門依法配合國土資源部門開展土地監督檢查工作。
各地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土地管理職責,對沒有完成省人民政府下達的預期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規追究政府主要領導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第15號令)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建立建設用地共同審核制度
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建設用地審批(審核)會審制度。用地會審工作由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牽頭,國土資源、發展改革、建設、城鄉規劃、環保、勞動保障、林業、信訪、監察部門為常設成員單位。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增加成員單位。
在項目立項階段,國土資源部門要在項目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後依法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查,涉及林地的,要徵求林業部門對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審查意見。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經貿等部門申報審批或者核准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涉及林地的應附林業部門審核意見;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還應出具由城鄉規劃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沒有附預審意見或者預審未通過的,以及擬劃撥的用地沒有附選址意見書或者選址意見書不按法定程式辦理的,發展改革、經貿等部門不得審批、核准建設項目;雖已通過用地預審,但未取得正式用地批准檔案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提前開工建設。
在用地報批階段,凡擬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批次用地和單獨選址用地,各地除按法定程式辦理相關手續外,還應在上報前經本級政府建設用地審批(審核)會審會議通過。建設用地審批(審核)會審會議要對建設占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城鄉規劃,是否符合產業政策,是否符合環境標準和要求等市場準入條件,是否落實補充耕地方案,補償安置方案是否合理,征地補償款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是否落實等情況進行審議,並形成會審紀要,就審議的事項逐項作出說明,由會議主持人簽署確認,作為用地報批材料附卷歸檔備查。各地在上報建設用地請示時,應當說明已經本級政府建設用地審批(審核)會審會議通過的情況。凡用地報批沒有經過政府建設用地審批(審核)會審會議通過的,上級政府不得受理用地報批。
在供地審批階段,凡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許可權批准劃撥國有建設用地或者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先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擬劃撥的用地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擬出讓的用地出具規劃條件,再提交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用地審批(審核)會審會議審議。出讓方案應當經會審會議審議並形成會審紀要作為審批材料附卷歸檔備查。凡未經建設用地審批(審核)會審會議通過,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塊不得劃撥國有建設用地或出讓土地使用權。
四、加強土地前置審批和批後監管
要嚴格土地前置審批工作,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發展改革等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手續,城鄉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規劃許可手續,建設、水利和交通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電力、市政公用企業和廣播電視單位不得通電、通水、通氣和接入有線電視,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房產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公安消防部門不予辦理消防許可證,稅務部門不予辦理稅務登記。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農用地設立企業的,工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已批准建設用地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要將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契約、劃撥決定書的情況及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等,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內容。凡沒有國土資源部門和城鄉規劃部門的檢查核驗意見,或者檢查核驗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對批少用多構成非法占用土地的,應當依法嚴肅處理;對供而不用,土地閒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照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滿兩年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五、建立和完善政府領導下的土地違法違規案件查處協調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土地違法違規案件查處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政府領導下的土地違法違規案件查處協調機制,積極構建多渠道、多關口防範和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為的群防群治網路,有效制止各類非法占用土地行為。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牽頭組織由各相關部門參加的查處土地違法行為聯合執法行動,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以及與人民法院行政審判聯動的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協調及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發現非法占用土地行為的,應在向違法行為人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的同時,將有關情況及時函告同級政府的各有關部門。各級監察部門加強對貫徹實施土地管理共同責任制度工作情況的督促和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本通知要求,違法頒發有關許可證照、違規辦理核准事項和不履行有關協助義務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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