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是廣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7月3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 地點:廣州市
- 內容: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
- 性質:辦法
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建立廣州市區(縣級市)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5〕52號)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印發廣東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6〕17號)、《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的意見》(穗辦〔2009〕1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二、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對《廣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區長(縣級市長)為第一責任人。
三、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農業局、統計局、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根據《總體規劃》確定的相關指標,結合各區(縣級市)經省國土資源廳確認的易地開發補充耕地、耕地儲備指標有償轉讓等指標任務調整,經國務院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和補劃基本農田面積等情況,提出考核指標建議,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作為各區(縣級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四、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市人民政府每年對各區(縣級市)進行一次考核。考核的標準是:
(一)各區(縣級市)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市人民政府批准下達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標。
(二)各區(縣級市)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得低於市人民政府批准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考核指標。
同時符合上述兩項要求的,考核認定為合格;否則,考核認定為不合格。
五、檢查和考核採用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法。
(一)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每年組織自查,於每年2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履行情況。
(二)每年6月前,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農業局、統計局等部門,對各區(縣級市)上一年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抽查,提出考核結果建議,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
六、考核主要以全市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數據為依據,必要時採用衛星遙感數據。考核內容包括:
(一)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包括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要將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和農戶,逐級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做到責任分解“四落實”(落實到鎮、村,落實到農戶,落實到圖表,落實到地塊);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圖以及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和要求、責任單位等內容在各行政村顯著位置長期公告;按有關規定要求設立基本農田保護標誌牌。
(二)耕地和基本農田面積變化情況。根據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數據,核實耕地和基本農田布局、面積變化情況。
(三)耕地占補平衡落實情況。按照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占補平衡有關規定,核查涉及基本農田的規劃調整、占用和補劃(數量、質量、程式)及政策措施落實等情況,重點包括非農建設批准占用、通過修改規劃實際占用、未經依法批准占用等情況;核查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後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及政策措施落實等情況,重點核查占用耕地的建設項目補充耕地是否按照“先補後占”要求落實到具體地塊,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是否根據規定組織實施,補充的耕地數量、質量是否達到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規劃設計的標準要求。
(四)違法違規占用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查處以及落實耕地補充、基本農田補劃情況。
七、市人民政府每年對各區(縣級市)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和抽查情況進行一次通報。對認真履行責任目標成效突出的,給予表彰;對考核認定為不合格的,責令整改,並限期補充耕地和補劃數量、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整改期間暫停該區(縣級市)農用地轉用和徵收土地審批。
八、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第一責任人工作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區(縣級市),由市監察局、國土房管局對其建設用地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按程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直接責任人,並追究有關人員的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訂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