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2005年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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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於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 機構:國務院辦公廳
  • 類別:通知
  • 時間: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基本信息,正文內容,

基本信息

國辦發〔2005〕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正文內容

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建立省級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省長、主席、市長為第一責任人。
三、國土資源部會同農業部、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根據《綱要》確定的相關指標和生態退耕、自然災害等實際情況,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提出考核指標建議,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下達,作為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四、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從2006年起,每五年為一個規劃期,在每個規劃期的期中和期末,國務院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標準是:
(一)省級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國務院下達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標。
(二)省級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得低於國務院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考核指標。
(三)省級行政區域內各類非農建設經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後,補充的耕地和基本農田的面積與質量不得低於已占用的面積與質量。
同時符合上述三項要求的,考核認定為合格;否則,考核認定為不合格。
五、考核採取自查、抽查與核查相結合的方法。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每年組織自查,並向國務院報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履行情況。
(二)國土資源部會同農業部、統計局等部門,每年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抽查,作出預警分析,並向國務院報告。
(三)在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年,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農業部、監察部、審計署、統計局等部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並將結果報國務院。
六、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地區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基本農田面積以及分等定級的數據,將作為考核參照依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和農戶。要按照國家統一的規範,加強對耕地及基本農田的動態監測,在考核年向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提交耕地、基本農田的面積和等級情況的監測調查資料,並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國土資源部採用抽樣和衛星遙感監測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樣調查制度和監測網路,會同農業部對耕地、基本農田面積和等級情況進行核查。
七、國務院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對認真履行責任目標且成效突出的給予表揚,並在安排中央支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時予以傾斜;對考核認定為不合格的責令整改,限期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和補劃數量、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整改期間暫停該省(區、市)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審批。
八、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省級人民政府第一責任人工作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地區,由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對其審批用地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按程式依紀依法處理直接責任人,並追究有關人員的領導責任。
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對下一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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