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區鎮政府及國有農場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海淀區鎮政府及國有農場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為嚴格土地管理,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全面落實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國辦發〔2005〕52號)以及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22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內容
相關鎮政府及國有農場對《北京市海淀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鎮長、農場場長為第一責任人。
根據《規劃》和後備資源狀況及生態退耕、自然災害等實際情況,區政府將市政府確定的年度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及耕地占補平衡落實情況和當年涉及耕地、基本農田的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查處、拆除情況作為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內容,每年與各鎮政府及國有農場簽訂《耕地保護目標管理責任書》(以下簡稱《責任書》)。鎮政府與村委會也應簽訂相應的年度責任書。
二、考核標準
按照客觀、公開、公正原則,區政府對各相關鎮、村、國有農場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具體標準是:
(一)各鎮、村、國有農場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責任書》確定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標。
(二)各鎮、村、國有農場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得低於《責任書》確定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考核指標。
(三)各鎮、村、國有農場行政區域內非農建設項目經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後,補充耕地和基本農田的面積與質量不得低於已占用的面積和質量。
(四)建立健全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依法依規及時查處違法用地行為。各鎮、村、國有農場行政區域內發生違法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進行非農建設的,應立即查處,責令改正,拆除違法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原種植條件。
上述考核標準中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占補平衡及基本農田補劃作為考核達標指標,涉及耕地和基本農田的土地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查處情況,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鎮、村、國有農場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等相關數據,作為考核參照指標。
三、考核辦法
考核採取自查和核查相結合的方法。自2016年起,每5年為一個考核期,在每個考核期的期中和期末,區政府對各相關鎮、村、國有農場進行一次考核。
(一)各鎮、國有農場每年2月15日前對上一年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自查,並將自查結果報區政府,同時抄送國土海淀分局、區農委、區審計局、區統計局等部門。
(二)區政府組織國土海淀分局、區農委、區審計局、區統計局等部門於每年4月10前對各相關鎮、國有農場上一年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檢查並通報結果,作出預警分析,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意見,並將檢查結果抄送區委組織部等部門。
(三)在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年,區政府組織國土海淀分局、區農委、區審計局、區統計局等部門對各相關鎮、國有農場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其中,國土海淀分局對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占補平衡落實情況及耕地和基本農田違法違規建設查處情況進行核查,區農委對耕地和基本農田等級情況、耕地質量建設和保護情況進行核查,區審計局等部門對相關鎮政府、國有農場落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制、幹部履職、土地違法違規問責和耕地保護離任審計等情況進行核查。
四、考核要求
各相關鎮政府及國有農場要對劃定的基本農田以村為單位落實到地塊,保護已設立完成的基本農田標誌牌和宣傳牌標誌,公示保護範圍,明確鎮、村、國有農場的保護責任。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加強對耕地和基本農田的動態監測,在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年向國土海淀分局、區農委提交耕地、基本農田的面積和等級情況的監測調查資料,並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五、獎懲措施
(一)將各相關鎮政府及國有農場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納入鎮政府及國有農場經濟社會實績考核評價和領導幹部離任審計範圍,並作為考核重要依據。
(二)對積極採取措施完成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成績突出的鎮、村給予表彰,並優先安排年度利用計畫指標,土地供應計畫指標。
(三)對考核認定不合格的鎮政府及國有農場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除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市有關部門審批、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外,暫停其他非農建設項目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同時,由監察部門按程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直接責任人,並追究有關人員的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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