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漢中市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陝政辦發〔2018〕44號)和《漢中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漢發〔2017年〕21號)精神,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護紅線,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切實加強全市耕地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土資源部關於全面實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的通知》(國土資規〔2018〕1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對各縣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農業局、市統計局(以下稱市考核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考核檢查工作(考核指標另行下發)。
第三條 各縣區政府對《漢中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總責,各縣區長、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為第一責任人。市政府與各縣區政府簽訂耕地保護責任書,每年簽訂1次。
第四條 市考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規劃》確定的相關指標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補充耕地、生態退耕、災毀耕地等實際情況,對各縣區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提出考核指標建議,報經市政府批准後下達,作為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第五條 耕地占補平衡、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相關考核評價是各縣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基礎,採取年度自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由縣區政府自行組織開展;從2016年起,每五年為一個規劃期,期中檢查在每個規劃期的第三年由市級考核部門組織實施;期末考核在每個規劃期結束後的次年開展,由市政府組織考核部門實施。
第六條 考核的依據為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確認的各縣區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永久基本農田面積數據以及耕地質量調查評價與分等定級成果。
各縣區政府對自查報告及數據資料的真實性負責。考核部門依據相關技術手段進行核查。
第七條 各縣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要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突出重點、獎懲並重的原則,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採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
第八條 各縣區政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市考核部門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每年自行組織自查1次,並向考核部門報送上一年度自查報告。主要檢查所轄鎮(街道辦事處)上一年度的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動態監測等方面任務落實情況。
第九條 每年3月底前各縣區政府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情況。自查和相關督察檢查情況由考核部門向各縣區政府通報,並納入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第十條 各縣區政府期中檢查按照耕地保護工作任務安排實施,主要檢查規劃期前兩年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一條 各縣區政府按照考核部門期中檢查工作的要求開展自查,在期中檢查年的3月底前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報告。考核部門根據情況選取2-3個縣區進行實地抽查,結合縣級自查、實地抽查和相關督察檢查等對各縣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檢查結果報告。
第十二條 市考核部門將期中檢查結果向縣區政府通報,並納入縣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第十三條 各縣區政府期末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四條 各縣區政府按照考核部門期末考核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規劃期結束後次年的3月底前向市政府報送耕地保護責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並抄送市考核部門。
第十五條 市考核部門對各縣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根據各縣區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實地抽查等對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結果報告。
第十六條 市考核部門在規劃期結束後次年的6月底前將期末考核結果報送市政府,並向縣區政府通報。
第十七條 市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政府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縣區給予通報表揚;有關部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土地整治工作專項資金、耕地提質改造項目和耕地質量提升資金時予以傾斜。對考核發現問題突出的縣區要明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縣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
第十八條 各縣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縣區長、管委會主任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結果抄送市委組織部、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部門,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領導幹部問責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對鎮(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6年11月6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漢中市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漢政辦發〔2006〕9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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