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安縣自然資源局

依安縣自然資源局

依安縣自然資源局,根據《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依安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9〕39號),依安縣自然資源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縣林業和草原局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依安縣自然資源局
  • 外文名:Yi'an County Natural Resources Bureau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相關附則,

主要職責

縣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縣委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履行縣政府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河流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國家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國家制度、標準、規範和實施辦法;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夜洪束登記工作危灶。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縣政府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落實考核標準實施辦法;負責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落實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榜漏槓協調、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朵估才、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負責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實施全縣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擬訂並實施全縣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全縣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和指導。
(七)負責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實施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永定祖騙治理,以及森林、草原、濕地生態修復等工作;組織造林綠化工作,指導全縣白拜蒸漿荒漠化防治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建立重點生態修復項目庫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全縣地質和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協助省市自然資源局做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有關工作。監督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而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您少精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災害調查評價和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林業、草原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森林、草原、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和風景名勝區;負責直屬國有林場建設發展和林木種苗草種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負責管理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地理國情監測等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測繪產品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組織提供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負責全縣地圖管理和測量標誌管理。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和成果套用。組織落實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監督實施國家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指導和監督檢查;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城市綜合執法許可權外的國土空間規劃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全縣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工作。
(十五)負責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十六)認真履行黨的建設工作責任,貫徹落實新時期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突出政治建設,嚴格執行黨內各項規章制度,抓好黨的思想政治教育。
(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縣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省、市、縣委關於縣級政府統一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加快建立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構建統一規範高效的特色自然保護地體系。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加大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人秘股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綜合協調、辦文辦會、印信管理、政務督辦、保密、文書檔案等工作;承擔機關事務、安全保衛、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工作;負責營商環境最佳化工作;負責重要文稿起草,開展調查研究,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職稱評聘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監督檢查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專項資金基金管理、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股
組織制定全縣基礎測繪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測繪行業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組織實施國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監督管理全縣測繪市場和測繪產品成果質量;負責全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圖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組織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組織實施國家和省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規程規範,建立縣級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承擔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國家和省級制度、標準、規範;指導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規範全縣不動產登記視窗運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
(三)國土空間規劃審批股
負責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的相關政策,承擔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主體功能區、礦產資源保護利用規劃、森林和草原中長期發展規劃、生態修復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省、市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調整、審查、報批工作;負責由縣政府審批的各鄉、鎮總體規劃調整、審查和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全縣重大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落實全縣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全縣國土空間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全縣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工作;負責縣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城市設計、景觀風貌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查及管理,參與縣轄區城市雕塑和公共空間藝術的規劃管理;擬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國土空間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查、評估論證和報批,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用地規劃條件,擬訂建築設計條件;負責建設項目建築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建築立面、亮化工程的初審和報批;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城市基礎設施規劃、地下管線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查和報批;負責全縣跨區域基礎設施規劃的審查、報批;負責重要基礎設施、地下管線工程等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提出規劃設計條件;負責組織召開市政管線聯審會;負責地下管線數據動態管理。
(四)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股
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收益管理的政策規定,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清查統計報告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落實上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考核標準並組織開展全縣考核工作;負責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國有土地收購儲備政策,指導土地收儲工作;負責全縣建設項目審查及規劃管理相關工作;落實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自然資源市場化配置、集體所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政策;擬訂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準入目錄、負面清單並監督實施;落實和完善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負責市場動態監測監管和調控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市場交易平台和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負責集體建設用地許可權內管理工作;擬訂全縣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和價格評估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各級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指導全縣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組織落實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擬訂我縣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落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全縣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落實設施農用地管理政策,指導監督全縣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臨時用地審批。
(五)礦產資源管理與生態修復股
組織實施礦業權管理政策,管理除省自然資源廳、市自然資源局行使的礦業權之外的許可權內和市自然資源局委託的礦業權出讓及審批登記;負責礦業權管理與各類保護地政策銜接;配合縣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開展涉及礦產資源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落實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政策;管理全縣地質工作,監管地質勘查項目;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而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監督執行,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和治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實施礦山儲量評審結果備案、動態管理,承擔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負責落實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承擔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相關工作;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
(六)森林和草原資源管理股
擬訂全縣退化林生態修複方案並組織實施,監督實施全縣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指導全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及村屯綠化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擬訂森林和草原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
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草原保護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指導草原承包,依法監督承包契約的簽訂和履行;監督管理草原開發利用。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治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相關工作。
監督管理全縣濕地、各類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組織落實濕地、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標準,監督管理濕地、各類自然保護地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指導編制國有林場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林業產業和森林生態旅遊工作。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生物種質資源,組織種質資源普查和良種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
(七)執法辦公室
組織法制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負責信訪工作,協調處理信訪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擬訂自然資源和城市綜合執法許可權外的國土空間規劃違法案件查處的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組織查處全縣重大自然資源和城市綜合執法許可權外的國土空間規劃違法案件,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指導全縣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全縣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協調自然資源督察相關工作。

行政編制

縣自然資源局行政編制2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其中副局長、林業和草原局局長1名)。股級領導職數:股長7名。縣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相關附則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九)負責全縣地質和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協助省市自然資源局做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有關工作。監督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而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災害調查評價和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林業、草原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森林、草原、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和風景名勝區;負責直屬國有林場建設發展和林木種苗草種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負責管理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地理國情監測等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測繪產品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組織提供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負責全縣地圖管理和測量標誌管理。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和成果套用。組織落實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監督實施國家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指導和監督檢查;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城市綜合執法許可權外的國土空間規劃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全縣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工作。
(十五)負責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十六)認真履行黨的建設工作責任,貫徹落實新時期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突出政治建設,嚴格執行黨內各項規章制度,抓好黨的思想政治教育。
(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縣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省、市、縣委關於縣級政府統一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加快建立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構建統一規範高效的特色自然保護地體系。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加大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人秘股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綜合協調、辦文辦會、印信管理、政務督辦、保密、文書檔案等工作;承擔機關事務、安全保衛、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工作;負責營商環境最佳化工作;負責重要文稿起草,開展調查研究,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職稱評聘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監督檢查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專項資金基金管理、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股
組織制定全縣基礎測繪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測繪行業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組織實施國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監督管理全縣測繪市場和測繪產品成果質量;負責全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圖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組織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組織實施國家和省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規程規範,建立縣級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承擔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國家和省級制度、標準、規範;指導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規範全縣不動產登記視窗運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
(三)國土空間規劃審批股
負責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的相關政策,承擔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主體功能區、礦產資源保護利用規劃、森林和草原中長期發展規劃、生態修復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省、市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調整、審查、報批工作;負責由縣政府審批的各鄉、鎮總體規劃調整、審查和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全縣重大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落實全縣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全縣國土空間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全縣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工作;負責縣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城市設計、景觀風貌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查及管理,參與縣轄區城市雕塑和公共空間藝術的規劃管理;擬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國土空間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查、評估論證和報批,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用地規劃條件,擬訂建築設計條件;負責建設項目建築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建築立面、亮化工程的初審和報批;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城市基礎設施規劃、地下管線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查和報批;負責全縣跨區域基礎設施規劃的審查、報批;負責重要基礎設施、地下管線工程等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提出規劃設計條件;負責組織召開市政管線聯審會;負責地下管線數據動態管理。
(四)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股
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收益管理的政策規定,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清查統計報告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落實上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考核標準並組織開展全縣考核工作;負責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國有土地收購儲備政策,指導土地收儲工作;負責全縣建設項目審查及規劃管理相關工作;落實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自然資源市場化配置、集體所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政策;擬訂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準入目錄、負面清單並監督實施;落實和完善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負責市場動態監測監管和調控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市場交易平台和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負責集體建設用地許可權內管理工作;擬訂全縣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和價格評估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各級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指導全縣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組織落實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擬訂我縣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落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全縣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落實設施農用地管理政策,指導監督全縣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臨時用地審批。
(五)礦產資源管理與生態修復股
組織實施礦業權管理政策,管理除省自然資源廳、市自然資源局行使的礦業權之外的許可權內和市自然資源局委託的礦業權出讓及審批登記;負責礦業權管理與各類保護地政策銜接;配合縣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開展涉及礦產資源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落實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政策;管理全縣地質工作,監管地質勘查項目;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而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監督執行,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和治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實施礦山儲量評審結果備案、動態管理,承擔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負責落實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承擔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相關工作;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
(六)森林和草原資源管理股
擬訂全縣退化林生態修複方案並組織實施,監督實施全縣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指導全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及村屯綠化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擬訂森林和草原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
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草原保護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指導草原承包,依法監督承包契約的簽訂和履行;監督管理草原開發利用。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治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相關工作。
監督管理全縣濕地、各類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組織落實濕地、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標準,監督管理濕地、各類自然保護地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指導編制國有林場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林業產業和森林生態旅遊工作。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生物種質資源,組織種質資源普查和良種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
(七)執法辦公室
組織法制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負責信訪工作,協調處理信訪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擬訂自然資源和城市綜合執法許可權外的國土空間規劃違法案件查處的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組織查處全縣重大自然資源和城市綜合執法許可權外的國土空間規劃違法案件,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指導全縣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全縣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協調自然資源督察相關工作。

行政編制

縣自然資源局行政編制2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其中副局長、林業和草原局局長1名)。股級領導職數:股長7名。縣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相關附則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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