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依安生態環境局

齊齊哈爾市依安生態環境局

齊齊哈爾市依安生態環境局,根據《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依安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9〕39號),齊齊哈爾市依安生態環境局是齊齊哈爾市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為正科級

齊齊哈爾市依安生態環境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縣委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依安生態環境局
  • 外文名:Yia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of Qiqihar City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行政編制,其他附則,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生態環境保護基本制度和市級生態環境相關制度。配合縣政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推進建設生態強縣有關工作。
(二)負責本轄區內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參與組織突發重大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協調縣政府對重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負責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轄區內減排目標的落實。監督實施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監督檢查轄區內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執行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落實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落實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縣政府委託對重點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點經濟開發計畫和民生改善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查重點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落實生態環境監測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參與對縣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縣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落實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目標、規劃和政策。
(十一)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綜合執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十三)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認真履行黨的建設工作責任,貫徹落實新時期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突出政治建設,嚴格執行黨內各項規章制度,抓好黨的思想政治教育。
(十五)完成上級部門及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齊齊哈爾市依安生態環境局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物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大幅減少進口固體廢物種類和數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格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生態安全,建設美麗依安。

行政編制

齊齊哈爾市依安生態環境局行政編制7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齊齊哈爾市依安生態環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附則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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