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守耕地紅線,保護永久基本農田,並進一步提升全市耕地保護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及《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陝政辦發〔2018〕44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及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責,縣(區)長為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 市政府負責對各縣區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履行情況進行考核,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農業局、市財政局、市水務局、市統計局等部門(以下稱考核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考核檢查工作。
第四條 考核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相關指標,結合補充耕地、生態退耕、自然災毀等實際情況,並依據省政府批准的市級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對各縣區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提出考核指標建議,報經市政府批准後下達,作為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第五條 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在耕地占補平衡、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相關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綜合開展,實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第六條 考核的依據為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確認的各縣區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永久基本農田數據以及耕地質量調查評價與分等定級成果作為考核的基本依據,建設用地審批情況、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占補平衡落實情況作為參考依據。
各縣區政府要加強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的動態監測,按要求向考核部門提交監測調查資料,並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各縣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突出重點、獎懲並重的原則。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採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考核部門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每年組織自查。主要檢查內容為各縣區上一年度的耕地數量變化、“田長制”實施情況、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動態監測等方面情況。
第九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於每年5月15日前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情況。考核部門根據自查情況和有關督察檢查情況,將有關情況向各縣區通報,並納入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檢查
第十條 從2016年起,每五年為一個規劃期,期中檢查在每個規劃期的第三年開展1次,由市級考核部門組織實施;各縣區政府期中檢查按照耕地保護工作任務安排實施,主要檢查規劃期前兩年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一條 各縣區政府按照考核部門期中檢查工作的要求開展自查,在期中檢查年的5月初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報告。考核部門根據情況選取2-3個縣進行實地抽查,結合縣區自查、實地抽查和相關督察檢查等對各縣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檢查結果報告。
第十二條 期中檢查結果由考核部門向各縣區通報,納入縣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並向市政府專題報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條 期末考核在每個規劃期結束後的次年開展1次,由市政府組織考核部門實施。縣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方面情況。
第十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和考核部門期末考核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規劃期結束後次年的5月15日前向市政府報送耕地保護責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並抄送考核部門。縣區人民政府對自查情況及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 考核部門對各縣區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全面抽查,根據縣區自查、實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等對各縣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結果報告,並於規劃期結束後次年的7月底前將期末考核結果報送市政府。
第五章 獎懲
第十六條 市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縣區給予通報表揚;市級有關部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土地整治工作專項資金、耕地提質改造項目和耕地質量提升資金時予以傾斜。考核發現問題突出的縣區要明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縣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
第十七條 縣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縣(區)長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結果抄送市委組織部(市考核辦)、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部門,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縣區實際情況,制定對鄉鎮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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