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基本介紹

全文,政策解讀,
  考核部門依據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台以及耕地質量監測網路,採用抽樣調查和衛星遙感監測等方法和手段,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八條 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突出重點、獎懲並重的原則,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採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由考核部門依據國家和省制定的考核評分標準並結合我市實際確定,根據需要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第九條 考核採取以下步驟:
  (一)安排部署。年度自查,每年4月初,考核部門指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年度自查;期中檢查,考核年的4月初,由考核部門根據省級考核工作要求,安排部署考核事宜;期末考核,考核年的4月初,由市政府根據省政府考核要求組織考核部門,安排部署考核事宜。
  (二)自評考評。縣(市、區)政府接到考核通知後,按照本辦法和考核工作的要求開展自查工作,對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形成書面報告,於4月底前將自評情況報送考核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自評情況及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三)實地抽查。根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上報的自評情況,考核部門隨機選取若干縣(市、區)進行實地檢查。
  (四)綜合評價。考核部門根據各縣(市、區)自查、實地抽查和相關督察檢查等對各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考核結果報告,並評選出不超過3個縣(市、區)為年度(期中、期末)考核耕地保護工作優秀單位,考核結果報市政府審定。
  (五)考核通報。考核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市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考核成績優秀的縣(市、區)給予獎勵。積極爭取上級有關部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土地整治工作專項資金、補充耕地指標易地流轉(含國家統籌)和耕地質量建設項目資金時予以支持。考核發現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未完成、占補平衡不落實、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未完成等問題突出的縣(市、區)要明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縣(市、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市級審批(審核)。
  第十一條 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列入市政府每年對縣(市、區)政府的綜合目標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縣(市、區)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領導幹部問責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抄送市委組織部、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等部門。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下一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政策解讀

市政府辦公室下發《關於印發樂山市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通知》以十四條具體條款,確定了考核部門、方式、內容、依據、步驟、獎懲機制,進一步強化了政府在我市耕地保護中的責任,明確要求各縣(市、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上級下達的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責,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通知》明確由市自然資源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市統計局等相關部門組成考核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考核檢查工作;以每年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縣(市、區)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永久基本農田面積數據以及耕地質量調查評價與分等定級成果為依據;通過年度自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對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與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動態監測、耕地保護制度建設、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執行情況、補充耕地指標易地流轉(含國家統籌)、耕地開墾費繳納以及地方財政耕地建設保護投入、補充耕地項目後期管護等方面情況進行考核。
市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縣(市、區)將在爭取上級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土地整治工作專項資金、補充耕地指標易地流轉(含國家統籌)和耕地質量建設項目資金時予以支持。對考核問題突出的,要明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縣(市、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市級審批(審核)。
根據《通知》要求,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將列入市政府每年對縣(市、區)政府的綜合目標考核範圍,考核結果作為縣(市、區)政府領導幹部實績考核、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領導幹部問責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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