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各街道辦事處對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高標準農田建設等工作完成情況負責,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區人民政府對各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區農業農村局、區統計局負責組織考核檢查工作。
第四條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每年開展一次,逐年進行考核。考核主要內容:
(一)耕地保有量。耕地面積是否達到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耕地保有量,耕地數量變化等方面情況。
(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實有永久基本農田是否達到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面積,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等方面情況。
(三)高標準農田建設。建成的高標準農田面積是否達到年度建設任務,完成立項的高標準農田建設數量,高標準農田建設上圖入庫情況。
(四)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質量變化情況,耕作層剝離再利用推行等方面情況。
(五)耕地保護管理、創新及制度建設。國家和省、市、區改革、創新耕地保護政策推進情況,街道辦事處研究落實耕地保護工作以及制度建設情況,管理方式、方法創新情況。
(六)其他情況。
第五條考核程式。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區農業農村局、區統計局,根據省、市、區人民政府部署的耕地保護目標、任務和要求,擬定年度考核方案,對考核內容及分值提出意見,並報區人民政府批准。
各街道辦事處按照區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考核方案組織自查,逐項說明執行情況,提供相應數據和證明材料,並向區人民政府報送自查報告。
考核部門依據省、市、區認定數據,衛星遙感影像以及其他相關資料,通過內外業結合方式,對各街道辦事處報送的自查報告進行核實、檢查、校驗。
對各項指標執行情況綜合評價、打分排序。考核結果採用評分制,按照考核內容分值合計計算,滿分為100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為強制性約束指標,若突破區政府下達的指標任務,考核直接認定為不合格。考核意見報區人民政府審定。
第六條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涉及的耕地數量、永久基本農田面積、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等,以土地利用年度變更調查、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台等系統數據作為考核依據。
第七條各街道辦事處要按照國家統一規範,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實施動態監測,考核期間向考核部門提交監測調查資料,並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各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作為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同志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抄送區委組織部等部門,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領導幹部問責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建立完善耕地保護激勵補償等機制。區人民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成效突出的街道給予表揚、獎勵等激勵措施。
第十條考核發現問題突出或嚴重的街道,由區人民政府責令制定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視情況暫停辦理該轄區農用地轉用審查。對於問題突出或嚴重,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地方,按程式依紀依法追責問責。
第十一條本考核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