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浙委發〔2018〕10號)、《關於印發浙江省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18〕108號)和《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溫委發〔2019〕20號),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集約節約用地制度,守住耕地紅線,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健全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考核辦法。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20年4月2日
第二條 各縣(市、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責,縣(市、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 市政府對各縣(市、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市統計局(以下統稱市考核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考核檢查工作。
第四條 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在耕地占補平衡、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相關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綜合開展。實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期,於次年一季度對縣(市、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上一年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
第五條 市考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市政府確定的相關指標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結合生態退耕、災毀耕地、異地調劑補充耕地、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調劑、補充耕地國家統籌和省級統籌等情況,對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提出考核檢查指標建議,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考核部門下達,作為耕地保護責任目標任務。
第六條 全市土地利用變更調查和專項調查提供的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數據,以及耕地質量調查評價與分等定級成果等,作為考核依據。
各縣(市、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要按照嚴格保護耕地的要求,加強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以及標準農田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的動態監管監測,每年向市考核部門提交監測調查資料,並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市考核部門依據全市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台以及耕地質量監測網路,採取抽樣調查與衛星遙感監測相結合等方法和手段,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以及標準農田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七條 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八條 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主要檢查各地上一年度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標準農田占補(置換)、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耕地保護和質量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情況。
第九條 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綜合評價,採用評分制。市考核部門依據耕地保護有關政策法規、國家規定的有關評價內容指標標準,結合年度重點工作任務,每年制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工作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三章 考核等次
第十條 考核結果根據得分(100分制)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得分前3位且得分90分以上的為優秀,得分80分以上的為良好,60分以上、不足80分的為合格,不足60分的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 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等次:
(一)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低於省、市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
(二)本行政區域內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低於省、市政府下達的任務指標;
(三)本行政區域內標準農田保有面積低於省、市政府下達的任務指標。
第十二條 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原則上不能評定為優秀等次:
(一)存在違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行為,被國家、省、市督辦,且整改不到位的;
(二)因耕地保護工作不力,引發重大群體事件的;
(三)未對本行政區域內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的所有鄉鎮(街道)開展考核的。
(四)未完成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的。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三條 對年度考核優秀的縣(市、區)、功能區,可按有關規定由市政府予以通報褒揚激勵,在向省申請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省級造地改田專項資金、耕地提質改造和耕地質量提升資金時予以傾斜。
第十四條 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縣(市、區)、功能區,以及考核中發現在耕地數量質量保護、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耕地占補平衡落實、標準農田占補(置換)、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的,督促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屬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
第十五條 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對縣(市、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主要責任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年度考核結果抄送市委組織部、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作為領導幹部實績考核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糧食安全縣(市、區)長責任制考核、對領導幹部問責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參與考核工作的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相關工作紀律,確保考核工作客觀公正。不得篡改、偽造相關數據和情況,一經查實,考核等次確定為不合格。對徇私舞弊、瞞報謊報、篡改數據、偽造資料等造成考核結果失真失實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各地要根據本考核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十八條 本考核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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