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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對《蕪湖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6-2020年)調整方案》(以下簡稱《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省六部門《關於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2016-2020年)的意見》(皖國土資〔2016〕95號)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責,縣、區長為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 市政府對各縣、區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市統計局(以下統稱考核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考核檢查工作。
第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在耕地占補平衡、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相關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綜合開展,實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開展1次,由各縣、區自行組織開展;從2016年起,每5年為1個規劃期,期中檢查在每個規劃期的第三年開展1次,由考核部門組織開展;期末考核在每個規劃期結束後的次年開展1次,由市政府組織考核部門開展。
第五條 考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規劃》確定的相關指標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補充耕地任務、生態退耕、災毀耕地等實際情況,對各縣、區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等提出考核檢查指標建議,經市政府批准後,由考核部門下達,作為各縣、區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第六條 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縣、區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永久基本農田面積數據以及耕地質量調查評價與分等定級成果,作為考核依據。
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統一規範,加強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的動態監測,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門提交監測調查資料,並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考核部門依據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台以及耕地質量監測網路,採用抽樣調查和衛星遙感監測等方法和手段,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七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突出重點、獎懲並重的原則,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採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按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和國家統計局制定的
評價指標體系執行。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考核部門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每年組織自查。各縣、區人民政府檢查所轄鎮、街道,主要包括上一年度的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動態監測等方面情況,涉及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的縣、區,還應檢查該任務落實情況。
第九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於每年4月上旬前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情況。考核部門根據自查情況和有關督察檢查情況,將有關情況向各縣、區通報,並納入各縣、區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檢查
第十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中檢查按照耕地保護工作任務安排實施,主要檢查規劃期前2年本地區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以及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等方面情況。
第十一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和考核部門期中檢查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期中檢查年的4月上旬前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報告。考核部門根據情況選取部分縣、區進行實地抽查,結合自查、實地抽查和相關督察檢查等對各縣、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檢查結果報告。
第十二條 期中檢查結果由考核部門向各縣、區通報,納入各縣、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方面情況。涉及補充耕地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省內跨市交易、調劑使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節餘指標的有關縣、區,考核部門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對其耕地保護目標、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目標等考核指標作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和考核部門期末考核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規劃期結束後次年的4月上旬前,向市政府報送耕地保護責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並抄送考核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對自查情況及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 考核部門對各縣、區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全面抽查,根據自查、實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結果,對各縣、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形成期末考核結果。
第十六條 考核部門在規劃期結束後次年的8月上旬前,將期末考核結果報送市政府,經市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給予表揚;有關部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土地整治工作專項資金、耕地提質改造項目和耕地質量提升資金等方面予以傾斜。對考核發現問題突出的縣、區,責成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縣、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
第十八條 各縣、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各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結果抄送市委組織部、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部門,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糧食安全縣(區)長責任制考核、領導幹部問責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下一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蕪湖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各縣、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蕪政〔2006〕27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市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印發的通知
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蕪湖市縣區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省江北產業集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江大橋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駐蕪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蕪湖市縣區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11月28日
解讀
《蕪湖市縣區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蕪政辦秘〔2019〕38號)(以下簡稱《考核》)已於2019年11月28日印發,現將《考核辦法》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考核辦法》出台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皖發〔2018〕25號),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護紅線,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建立健全縣、區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特制定《考核辦法》。
二、《考核辦法》出台依據
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皖發〔2018〕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2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設區市及省直管縣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皖政辦〔2018〕11號)等檔案精神制定《考核辦法》。
三、《考核辦法》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對《考核辦法》出台的背景做一個概述,並對考核的總體要求、標準準則、考核手段和考核依據等做出總體要求。
第二章 年度自查:明確年度自查的內容和方式,要求各縣、區人民政府每年組織自查,並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耕地保護情況開展考核。
第三章 期中檢查:明確期中檢查的內容和方式,要求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和考核部門期中檢查工作要求開展自查,並對下一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情況開展期中考核。
第四章 期末檢查:明確期末檢查的內容和方式,要求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和考核部門期末檢查工作要求開展自查,並對下一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情況開展期末考核。
第五章 獎懲: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給予表揚;對考核發現問題突出的縣、區,責成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