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強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意見

2013年9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13〕58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強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強化土地利用規劃管控、強化建設用地管理、強化政策激勵機制、強化責任落實4部分2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強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號:皖政〔2013〕58號
  • 印發時間:2013年9月7日
意見發布,意見正文,意見附屬檔案,

意見發布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強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意見
皖政〔2013〕5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節約資源基本國策,提升土地資源利用效率,實現節約集約保紅線、開發資源保發展,現就強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意見正文

一、強化土地利用規劃管控
(一)突出規劃剛性約束。堅持布局集中、產業集聚、用地集約、環境友好原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開發區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科學確定城鎮村、開發區建設用地規模和開發邊界。落實主體功能區規劃,最佳化土地利用空間格局,建立土地利用規劃指標調劑和耕地異地代保制度。嚴格執行開發區分類規劃建設用地構成規定(見附屬檔案1)和道路標準(見附屬檔案2),統籌安排各類用地,控制道路和綠化占地。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一律不得新設立各類工業園區或工業集中區,嚴格控制已設鄉鎮工業園區或工業集中區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項目用地,一律不予審批、供地。
(二)加強用地計畫調節。完善用地計畫跟著項目走的機制,優先保證重點急需項目用地。農轉用計畫指標、各地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和土地整治取得的建設用地指標以及用於占補平衡的補充耕地指標,可按照有關規定有償調劑。用於調劑的指標,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規範的原則,在省級統一平台上掛牌交易,交易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交易收益納入同級地方財政統一管理。
二、強化建設用地管理
(三)嚴格執行用地標準。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建設用地標準》、《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和《安徽省建設用地使用標準》,合理確定項目用地規模,對超標準面積予以核減。對國家和省尚未頒布土地使用標準、建設標準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先進行項目節地評價並組織專家評審,集體決策,合理確定項目用地規模。嚴格落實農村居民點用地國家標準,農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標準。
(四)明確開發區新建工業項目供地標準。新建工業項目建築容積率不低於1.0,建築密度不低於40%(不含道路),其中國家級開發區、市管省級開發區新建工業項目建築容積率不低於1.2;國家級開發區、市管省級開發區、縣管省級開發區新建項目土地投資強度一般分別不低於300萬元/畝、200萬元/畝、150萬元/畝,或預期畝均稅收(不含土地使用稅,下同)不少於30萬元/年、20萬元/年、10萬元/年。對達不到上述標準的新建項目,相應核減建設用地面積。對國家級開發區固定資產投資額低於1億元或省級開發區固定資產投資額低於6000萬元的單個工業項目,原則上不單獨供地。
(五)嚴格落實用地出讓制度。工業用地(包括配套的辦公、科研培訓等用地)和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除國家規定可以協定出讓外,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探索推行工業用地先租後讓和租讓結合制度。推行土地使用權網上交易,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
(六)限定商品住宅用地宗地規模。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建制鎮)商品住宅項目用地,宗地出讓面積分別不得超過300畝、210畝和105畝。搭配方式供地超過上述宗地規模或者經營性用地單宗出讓規模超過100畝的,須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審查。
(七)實行建設用地“淨地”出讓。出讓的建設用地必須是土地權利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無法律經濟糾紛、土地開發利用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條件的“淨地”。禁止“毛地”出讓,禁止以不公開形式給特定對象特殊政策,從嚴控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BT、BOT等建設項目捆綁,從嚴控制商住用地出讓與工業、文化、旅遊、商貿市場等項目捆綁,從嚴控制政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土地一級開發。
(八)積極探索劃撥土地有償使用。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限定劃撥用地範圍,對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要積極探索有償使用,對其中的經營性用地先行實行有償使用。
(九)強化土地價款徵收管理。單宗土地出讓金,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價款的50%,分期繳納的餘款原則上1年內繳清,特殊項目(不含房地產項目)用地經批准最長不超過2年繳清。土地出讓價款未全部繳納的,不得發放土地使用證,不得按照土地出讓金繳納比例分割發證,不得以任何方式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土地價款。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每季度將土地出讓金繳納情況在當地主要媒體和政府網站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十)建立建設項目用地供應雙向約束機制。項目用地出讓前,有關部門要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供應方案。土地出讓契約或劃撥土地決定書應當根據土地供應方案,明確建設項目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容積率、綠地率、建築密度、開竣工時間、項目退出和違約責任,以及繳款方式、政府依法及時交地等內容。市、縣人民政府要定期組織開展履約情況檢查,在項目竣工時組織驗收,並對違反法律法規及契約約定的行為依法依規處理。
(十一)實行建設項目開竣工履約保證金制度。在簽訂土地出讓契約或頒發劃撥土地決定書時,土地使用權人要按照不低於土地出讓金或劃撥價款總額的5%繳納開竣工保證金。按期開工的返還50%,按時竣工的返還全部剩餘保證金。未按期開竣工的,每延遲一天按繳納保證金的3‰扣除,扣完為止。
(十二)強化土地批後監管。新增建設用地依法批准後滿9個月未實施徵收的,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督促有關市、縣人民政府限期徵收;對超過2年未徵收的,由省人民政府收回農用地轉用指標。市、縣人民政府應及時依法供地,對前3年累計新增建設用地供地率低於50%的,暫停審批該市、縣土地徵收和農用地轉用,並相應核減其下一年度用地計畫指標。
(十三)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度。土地閒置滿1年不滿2年的,按照土地出讓或土地劃撥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滿2年的,依法收回並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應採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方式及時處置。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閒置土地,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本級儲備土地。
(十四)有序推進低效用地再利用。市、縣人民政府要開展城鎮低效用地調查,對未達到規定的容積率、畝均投資強度、畝均稅收等低效建設用地,通過政府收儲、異地置換、退二進三和就地轉型等措施,開展再利用,提高城鎮用地開發利用水平。
三、強化政策激勵機制
(十五)實行土地使用稅差別化徵收政策。在國家規定的稅額幅度範圍內,省人民政府按照各類城市土地等級確定土地使用稅最低稅額(見附屬檔案3)。鼓勵、支持市、縣人民政府在此基礎上適當提高土地使用稅徵收標準,並按照企業上年度畝均創造稅收(不含土地使用稅)確定土地使用稅徵收標準,凡畝均創造稅收達到標準的,按標準徵收,畝均創造稅收高於標準的少征,畝均創造稅收低於標準的多征,實行雙向約束,分檔徵收。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從2014年開始實施。
(十六)鼓勵建設多層標準化廠房。鼓勵企業通過租賃、購買多層標準化廠房解決生產經營場所。根據各市多層標準化廠房建設計畫,省人民政府按照容積率2.0折算用地計畫指標單列下達,每年年底根據實施情況核實確認(單層廠房層高達到8米的按2層計算、層高達到12米的按3層計算)。在不改變使用性質、符合規劃條件和國家產業政策的前提下,多層標準化廠房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
(十七)支持企業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對原有工業用地提高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讓金。對原有商業用地提高容積率的,依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集體研究、社會公示、完善手續,按新的規劃條件重新評估、按剩餘年期補繳出讓金。對經依法批准改變土地用途和規劃條件的,應在重新評估後補繳出讓金。經批准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開發建設的,補辦出讓手續並按照市場價補繳出讓金。
(十八)鼓勵盤活農村建設用地。積極穩妥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切實保障農民利益,逐步提高補償安置標準。實施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騰出的建設用地指標,在優先滿足農村各種發展建設用地後,經批准將節約指標按規定調劑給城鎮的,調劑指標收益必須及時全部返還農村,用於支持農業農村發展和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
四、強化責任落實
(十九)明確責任主體。市、縣人民政府對節約集約用地負總責,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履職盡責,主要負責同志是具體責任人,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監察、財政、環保、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審計、稅務、金融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項目準入、規劃審查、用地監管、稅費征管、政策落實等方面承擔各自責任。市、縣人民政府要與有關部門和開發區等單位簽訂目標責任書,落實節約集約用地責任。
(二十)嚴格檢查考核。省人民政府將節約集約用地、耕地保護、依法用地等目標,納入對市、縣人民政府的目標管理考核及領導幹部離任審計內容。省人民政府每年組織開展節約集約用地督查,有關結果作為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分配依據,對節約集約用地工作先進的給予獎勵,對土地利用粗放浪費嚴重的扣減計畫指標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要持續開展土地執法檢查,重點查處嚴重破壞、浪費、閒置土地資源的違規違紀案件,嚴厲打擊土地違法行為。將違法用地、閒置土地、捂地、圈地的企業和擅自放寬用地條件而提供設計報告的勘察設計單位,納入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市、縣人民政府要定期將節約集約用地和土地執法檢查情況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落實節約集約用地具體措施,開展土地出讓金和閒置土地專項清理,並將貫徹落實情況和清理結果報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3年9月7日

意見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安徽省開發區分類規劃建設用地構成表
按照分類指導、集聚集約、提高效益的原則,各類開發區規劃建設用地構成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性質分類
主要用地構成比例(%)
工業、倉儲用 地
居住服務用 地
交通設施用 地
綠 地
產業主導型開發區
50.0—60.0
10.0—20.0
10.0—15.0
8.0—15.0
綜合功能型開發區
40.0—50.0
20.0—30.0
10.0—15.0
8.0—15.0
獨 立
新區型
開發區
獨立工礦型
50.0—60.0
10.0—20.0
10.0—15.0
8.0—15.0
城市新區型
35.0—45.0
25.0—35.0
10.0—15.0
8.0—15.0
註:開發區按照其性質分為產業主導型開發區、綜合功能型開發區和獨立新區型開發區三種模式。產業主導型開發區是與城市其他建設用地緊密聯繫、以產業用地為主的開發區,是城市二產發展主要區域。綜合功能型開發區是城市布局結構中的相對獨立的組團,其界限較為清晰,功能以產業為主併兼具其它功能。獨立新區型開發區是與城市距離較遠,獨立於中心城區以外的新區,並可分為因產業發展、環保要求等設立的獨立工礦型開發區,和按照產城一體、功能綜合、完整發展的城市新區型開發區
附屬檔案2
安徽省開發區道路標準
按照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開發區各級道路紅線寬度和機動車道數量均應符合下表的規定。經過開發區的城市主次幹道執行所在城市道路規範的相關標準。
開發區規模
(k㎡)
開發區主幹路
開發區次幹路
支 路
紅線寬度
(m)
機動車
道數量
紅線寬度
(m)
機動車
道數量
紅線寬度
(m)
機動車
道數量
≥20
40
4或6
30
4
18
2
<20
36
4或6
24
2或4
15
2
註:1.本表中的紅線寬度和機動車道數均作為上限進行控制;
2.疏港道路最小寬度為30米,上限參照相應規模開發區主幹路標準。
附屬檔案3
安徽省土地使用稅最低稅額表
稅額單位:元/平方米·年
地 區
一等土地
最低稅額標準
末等土地
最低稅額標準
合肥市、馬鞍山市、
蕪湖市、銅陵市
20
10
滁州市、六安市、
宣城市、池州市、
安慶市、黃山市
15
6
淮北市、亳州市、
宿州市、蚌埠市、
阜陽市、淮南市
12
6
縣(市)
1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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