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意見

2014年8月5日,安慶市人民政府以宜政發〔2014〕13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強化土地利用規劃管控、強建設用地管理、強化政策激勵機制、強化責任落實4部分26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安慶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 :2014年8月5日
意見,附屬檔案,

意見

安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意見
宜政發〔2014〕1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強化土地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意見》(皖政〔2013〕58號),進一步提高我市土地利用效益,促進“經濟強市、文化強市、生態強市”建設,現就進一步強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強化土地利用規劃管控
(一)突出規劃剛性約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各區域、各行業發展用地規模和布局具有統籌作用。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開發區規劃、產業發展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科學確定城鎮村、開發區建設用地規模和開發邊界。嚴格執行省政府關於開發區分類規劃建設用地構成規定和道路標準,統籌安排各類用地,控制道路和綠化占地。鼓勵新區和開發園區道路建設“先通後暢”,並在規劃設計階段合理安排施工時序。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項目用地,一律不予審批、供地。
(二)加強用地計畫調節。堅持用地指標預算制度,完善用地計畫跟著項目走的機制,優先保證重點急需項目用地。各縣(市)、區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和土地整治取得的建設用地指標以及用於占補平衡的補充耕地指標,按照《安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補充耕地指標調劑工作的通知》(宜政秘〔2012〕252號)要求,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償調劑,交易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易收益納入同級地方財政統一管理。市政府按照調劑指標數量的5%給予轉讓人農轉用計畫指標獎勵。
(三)推進用地布局最佳化。引導工業向開發園區集中、人口向城鎮集中、住宅向社區集中,推動農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鎮集中,產業向功能區集中,耕地向適度規模經營集中。禁止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之外設立各類城市新區、開發區和工業園區。鼓勵線性基礎設施併線規劃和建設,促進集約布局和節約用地。
(四)促進整體合理布局。對不同用途高度關聯、需要整體規劃建設、確實難以分割供應的綜合用途建設項目用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實行整體出讓供應,綜合確定出讓底價。綜合用途建設項目用地供應,包含需要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的,整宗土地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
(五)嚴格耕地保護制度。劃定永久保護基本農田,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嚴禁占用基本農田挖塘養魚和發展林果業,嚴防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非農化、非糧化。嚴格執行以補定占、先補後占規定,引導建設項目不占或少占耕地。大力實施各類土地整治項目,建設高標準基本農田,打造“萬頃良田、幸福工程”。加強土地整治項目的建後管護,嚴防邊整治邊撂荒,確保耕地數量保持總量平衡、質量有所提高。
二、強化建設用地管理
(六)嚴格執行建設用地標準。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建設用地標準》、《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和《安徽省建設用地使用標準》。嚴格落實農村居民點用地標準,農村居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標準。各縣(市)要制定農村村民建房管理辦法,切實加強村民建房管理。
工業項目須嚴格執行用地規模預核定製度,未實行用地規模預核定的項目一律不予安排用地計畫指標,不安排供地。市城區及各縣(市)工業項目用地規模預核定採取“1+9”模式,即以市、縣(市)政務服務中心為平台,市、縣(市)國土資源局和市、縣(市)發改、規劃、經信、環保、國稅、地稅、工商、供電、供水為固定並聯審批單位,根據需要安排其他部門或單位參與並聯審批。所有工業項目的行政辦公、研發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超過總用地面積的7%,其中行政辦公研發用地比例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2%。行政辦公研發及生活服務配套設施計容建築面積不超過總計容建築面積的10%。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項目,應探索實行用地規模預核定。
(七)明確工業項目供地標準。新建工業項目建築容積率不低於1.0(單層廠房層高達到8米的按2層計算,層高達到12米的按3層計算),石油化工等生產工藝有特殊要求的,按國家標準執行;建築密度不低於40%(不含道路),其中國家級開發區、市管省級開發區新建工業項目建築容積率不低於1.2,綠地率不高於10%。標準化廠房容積率不低於2.0,因園區產業定位發展需要低於2.0的,須報請市規委會審議批准。國家級開發區、市管省級開發區、縣(市)管省級開發區新建項目土地投資強度一般分別不低於300萬元/畝、200萬元/畝、150萬元/畝,或預期畝均稅收(不含土地使用稅,下同)不少於30萬元/年、20萬元/年、10萬元/年。對達不到上述標準的新建項目,相應核減建設用地面積。對國家級開發區固定資產投資額低於1億元或省級開發區固定資產投資額低於6000萬元的單個工業項目,原則上不單獨供地,應入駐開發園區標準化廠房。
(八)切實加強儲備土地管理。充分發揮土地儲備在盤活存量、處置閒置低效用地和調控土地市場中的作用,充分發揮土地儲備在生態建設、城中村和舊城改造、城市發展、工業立市等方面的平台作用。各類新增建設用地一律先行收儲,納入儲備庫統一管理。市城區土地收儲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由地塊所在地的區政府或開發園區管委會負責,確保及時形成“淨地”;儲備土地上市前,土地儲備機構應採取自行管護、委託轄區政府或開發園區管委會管護、臨時利用等方式進行管護,臨時使用儲備土地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且不得轉包。
(九)嚴格落實用地出讓制度。工業用地(包括配套的辦公、科研培訓等用地)和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除國家規定可以協定出讓外,要嚴格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經營性養老產業用地以租賃為主,鼓勵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出讓土地。具體的出讓方式、出讓條件、參考價格和保留底價,應執行土地管理委員會集體決策制度和“陽光地產”制度。嚴格執行省政府關於商品住宅用地出讓宗地規模的規定。試行工業用地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制度和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制度。推行土地使用權網上交易,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禁止對產能嚴重過剩和高污染的行業項目實施新增建設用地供應。
(十)實行建設用地“淨地”出讓。出讓的建設用地必須是土地權利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無法律經濟糾紛、土地開發利用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條件的“淨地”。禁止“毛地”出讓,禁止以不公開形式給特定對象特殊政策,從嚴控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BT、BOT等建設項目捆綁,從嚴控制商住用地出讓與工業、文化、旅遊、商貿市場等項目捆綁,從嚴控制政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土地一級開發。
(十一)全面加強劃撥用地管理。《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範圍外的,嚴禁劃撥;規定範圍內的,鼓勵有償使用。嚴格實行劃撥用地使用權最低價款制度。
鼓勵機關辦公、交通、能源、水利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和各類社會事業用地有償使用,有償供應可採取劃撥或協定出讓。土地供應價格參照劃撥用地最低價標準和土地取得成本評估確定,對其中符合土地使用標準、城市規劃設計規範要求的配套設施用地,可按協定方式實施有償使用並簽訂有償使用契約。
(十二)加強土地價款徵收管理。嚴格實行土地出讓金管理“收支兩條線”。單宗土地出讓金,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價款的50%,分期繳納的餘款原則上1年內繳清。土地出讓金未全部繳納的,不得發放土地使用證,不得按照土地出讓金繳納比例分割發證,不得以任何方式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土地出讓金。對土地出讓金繳納情況實行動態清理制度,對欠繳土地出讓金的要嚴格按照土地出讓契約約定徵收違約金。市、縣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每季度將土地出讓金(含違約金)繳納情況在當地主要媒體和政府網站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十三)堅持實行“雙向約束”制度。建立企業和政府土地利用“雙向約束”制度。項目用地出讓前,規劃、國土部門要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供應方案。土地供應公告(公示)、土地出讓契約或劃撥土地決定書應當根據土地供應方案,明確建設項目容積率、綠地率、建築密度、開竣工時間、項目退出和違約責任,以及繳款方式、政府依法及時交地等內容;工業用地還應明確畝均投資強度、畝均稅收等。工業項目自簽訂土地出讓契約後三個月內實質性開工,房地產項目自簽訂土地出讓契約後四個月內實質性開工。《建設項目用地信息公示牌》中應有開竣工時間內容。
土地出讓契約或土地成交確認書及劃撥土地決定書籤訂並分送財政、建設、規劃、城管、稅務、房產等部門後,各部門須根據規定,限時完成相關建設審批手續,確保項目按時開工建設。未按約定開竣工的違約責任,由土地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或市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負責監管,市國土部門於每年12月中旬對市城區新開工項目組織抽查。實際繳納稅收沒有達到約定標準需收取違約金的,市城區由財政部門負責核實,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十四)實行開竣工履約保證金制度。在簽訂土地出讓契約或頒發劃撥土地決定書時,土地使用權人要按照不低於土地出讓金或劃撥價款總額的5%繳納開竣工保證金。按期開工的返還50%,按時竣工的返還全部剩餘保證金。未按期開竣工的,每延遲一天按繳納保證金的3‰扣除,扣完為止。市城區工業項目開竣工由國土部門牽頭負責監管,經營性項目開竣工由規劃部門牽頭負責監管。各縣(市)應參照市城區模式建立開竣工監管機制。
(十五)強化土地批(供)後監管。各地要嚴格執行征地補償標準,強化征地信息公開,規範征地程式。新增建設用地依法批准後滿9個月未完成徵收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督促有關縣(市)、區政府或市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限期組織徵收。各縣(市)政府應及時依法供地,對前3年累計新增建設用地供應率低於70%的,暫停受理土地徵收和農用地轉用,並相應核減其下一年度用地計畫指標。市城區工業項目、房地產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由市建委牽頭開展。各縣(市)區政府及市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應建立土地批(供)後監管機制。
(十六)加大閒置低效土地處置。每年集中開展1次閒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清理,依據《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第53號令)及《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全市批而未供土地閒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專項清理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宜政辦秘﹝2013﹞91號)進行認定處置。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現縣(市)政府不依法收回閒置土地,應報經市政府批准後依法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市本級儲備土地。
(十七)全面落實共同責任機制。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要完善土地執法共同責任機制,全面落實“六個一”巡查制度,建立並實施鄉(鎮)、村(社區)國土資源信息員制度,對土地管理違法問題多、信訪矛盾突出的鄉(鎮)實行由市國土部門重點監管,掛牌督辦,違法用地一經發現,應由所在地縣(市)區政府或市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先行拆除,並按規定“既處理人、又處理事”。
三、強化政策激勵機制
(十八)實行稅收差別化徵收政策。在國家規定的稅額幅度範圍內,在省政府確定的土地使用稅最低稅額(見附屬檔案1)的基礎上,各縣(市)人民政府應適當提高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出台配套獎勵政策,分檔予以獎勵。具體辦法由市及各縣(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九)支持企業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對原有符合規劃的工業用地提高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讓金。對原有商業用地提高容積率的,依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集體研究、社會公示、完善手續,按新的規劃條件重新評估、按剩餘年期補繳出讓金。對經依法批准改變土地用途和規劃條件的,應在重新評估後補繳出讓金。經批准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開發建設的,補辦出讓手續並按照市場價補繳出讓金。
逐步對全市布局散亂、用地粗放、用途不合理的“舊城鎮、舊村莊、舊廠礦”等低效用地進行再次開發利用。
對未達到規定的容積率、畝均投資強度、畝均稅收等低效建設用地,通過政府收儲、異地置換、退二進三和就地轉型等措施,開展再利用,提高城鎮用地開發利用水平。
(二十)鼓勵建設標準化廠房。鼓勵企業通過新建、租賃、購買多層標準化廠房解決生產經營場所。各縣(市)新建標準化廠房通過市國土部門核實確認後,單列用地計畫指標,由其自行使用。在不改變使用性質、符合規劃條件和國家產業政策前提下,多層標準化廠房按規定程式批准後,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
(二十一)大力推廣節地技術模式。鼓勵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技術創新,實施地上地下空間立體開發。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地上、地下分層設立的,其取得方式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劃撥以外,依法實行有償使用;採取出讓方式供應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一事一議”,出讓參考價不低於同區域對套用途市場評估樓面地價的30%確定。
(二十二)鼓勵盤活農村建設用地。積極穩妥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切實保障農民利益,逐步提高補償安置標準。市城區實施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騰出的建設用地指標,在優先滿足農村各種發展建設用地後,經批准將節約指標按規定調劑給城市建設的,調劑指標收益全部返還農村,用於支持農業農村發展和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探索宅基地使用權流轉、退出補償、有償使用機制。
(二十三)積極開展“雙創雙爭”活動。積極開展創建全國全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模範市、縣和土地執法模範市、縣活動,爭全國試點、爭全省先進,對“雙創雙爭”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的縣(市、區),市政府給予通報表彰和農轉用指標獎勵。
四、強化責任落實
(二十四)明確責任主體。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對節約集約用地負總責,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履職盡責,主要負責同志是具體責任人;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監察、財政、規劃、環保、建設、商務、審計、稅務、金融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項目準入、規劃審查、用地監管、稅費征管、政策落實等方面承擔各自責任。市、縣人民政府要與有關部門和開發區等單位簽訂目標責任書,落實節約集約用地目標責任。
(二十五)嚴格考核監督。市政府將節約集約用地、耕地保護、依法用地等目標,納入對縣(市)、區政府以及相關開發園區管委會的目標管理考核及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對存在節約集約用地政策執行不力和工作不到位、違反節約集約用地政策的,將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責任追究。各縣(市)、區政府也要將此方面工作納入鄉(鎮)目標考核內容,增加分值。各開發園區應按國家規範要求開展節約集約用地評價。持續加大土地執法監察力度,重點查處嚴重破壞、浪費、閒置土地資源的違規違紀案件,嚴厲打擊土地違法行為。將違法用地、閒置土地、捂地、圈地的企業和擅自放寬用地條件而提供設計報告的勘察設計單位,納入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市及縣(市)、區政府要定期將耕地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和土地執法檢查情況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
(二十六)加強宣傳引導。各級政府及宣傳部門以及新聞媒體要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節約集約用地和依法用地的重要意義、目標任務、政策措施和典型經驗,營造節約土地光榮、浪費土地可恥的社會氛圍,強化“畝產論英雄”的發展理念,推動節地水平和產出效益全面提升。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各縣(市)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落實節約集約用地具體措施。
附屬檔案:安慶市土地使用稅最低稅額表
安慶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5日

附屬檔案

安慶市土地使用稅最低稅額表
稅額單位:元/平方米·年
地 區
一等土地
最低稅額標準
末等土地
最低稅額標準
安慶市城區
15
6
縣(市)
1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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