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監督檢查條例

《安徽省土地監督檢查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是為了規範土地監督檢查行為,維護土地管理秩序,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土地節約集約制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安徽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7月7日,安徽省司法廳發布《安徽省土地監督檢查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2023年11月,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安徽省土地監督檢查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土地監督檢查條例
  • 發布單位:安徽省司法廳
  • 通過時間:2023年11月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四屆)第十三號
《安徽省土地監督檢查條例》已經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20日

內容全文

安徽省土地監督檢查條例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土地監督檢查行為,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維護土地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監督檢查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監督檢查工作的領導,建立土地監督檢查協調機制,保障土地監督檢查工作的經費,配備必要的執法裝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審計、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監督檢查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土地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託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加強國土空間規劃、耕地保護、土地開發利用、不動產登記、土地調查、生態保護修復、執法監督等事項的信息化管理,對土地利用狀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年度利用計畫,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推動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耕地保護執法監督,嚴格查處耕地違法行為,堅決遏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守住耕地保護紅線。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土地違法行為的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可以聘任信息員、協管員收集土地違法行為信息,協助及時發現土地違法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土地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土地違法行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發現其經營管理的土地範圍記憶體在土地違法行為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報告。
第八條 建立格線化土地監管制度。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級劃分格線,明確管理責任和人員,及時發現並依法制止土地違法行為。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轄下列案件:
(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非法批准農用地轉用、徵收、使用土地,違法違規辦理規劃許可的土地違法案件;
(二)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土地違法案件;
(三)自然資源部、省人民政府要求其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
(四)其他在全省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土地違法案件。
第十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轄下列案件:
(一)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非法批准農用地轉用、徵收、使用土地,違法違規辦理規劃許可的土地違法案件;
(二)設區的市市轄區內單位和個人違反土地管理、國土空間規劃法律、法規的案件;
(三)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土地違法案件;
(四)其他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土地違法案件。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省賦權承接事項清單內的土地違法案件。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外的土地違法案件。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現涉嫌土地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核查。根據立案條件規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正在實施的土地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及時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予以制止。
當事人拒不停止土地違法行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違法事實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
(一)有明確的行為人;
(二)有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事實;
(三)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應當追究行政法律責任;
(四)屬於本級本部門管轄;
(五)在追訴時效內。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土地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取證,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調查取證或者採取暴力、威脅的方式阻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調查取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提請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協助,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土地違法案件調查結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調查情況依法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調查審理符合法定程式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於單位、個人非法批准農用地轉用、徵收、使用土地,違法違規辦理規劃許可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四)違法事實不成立、違法行為已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的,作出撤案決定;
(五)違法行為涉及需要給予處分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有權機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違法案件掛牌督辦和公開通報制度,督促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限期辦理重大違法案件,將案情和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通報並接受社會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聯合掛牌督辦和公開通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執法巡查、抽查制度,以及土地執法查處案卷評查制度和違法案件統計制度,提高土地監督檢查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土地督察制度。
土地督察的形式包括例行督察、專項督察。
例行督察是對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一定時間內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開展的全面監督檢查。
專項督察是對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落實國家及省土地利用和管理專項工作情況以及土地管理突出問題等開展的專項監督檢查。
省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督察計畫,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對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開展土地例行督察。年度督察計畫應當包括督察對象、督察重點等內容。
根據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可以適時開展專項督察。
第二十條 開展土地督察,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被督察單位有關情況匯報,與有關負責人進行談話;
(二)查閱、複製、提取督察事項涉及的業務檔案、會議記錄、管理決策檔案、執法案卷、圖件等有關資料、數據和信息;
(三)向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四)現場勘測、拍照、攝像;
(五)要求被督察對象就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說明;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開展土地督察工作,相關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土地督察工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土地督察工作,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被督察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違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落實國家有關土地管理重大決策不力的,省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可以下達督察意見書。被督察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督察意見整改,及時報告整改情況。省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亂,致使年度內本行政區域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達到國家規定比例以上,或者雖然未達到國家規定比例,但是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二)未按照督察意見書及時組織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拒絕、阻礙土地督察工作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土地違法行為未依法制止的;
(二)應當依法立案查處,無正當理由未依法立案查處的;
(三)越權干預案件調查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農業農村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土地監督檢查的,適用本條例關於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土地監察條例》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安徽省土地監督檢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將《條例》有關情況介紹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耕地保護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指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糧食安全是‘國之大者’,耕地是糧食生產的命根子,要落實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要強化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完善土地執法監管體制機制,堅決遏制土地違法行為,牢牢守住耕地保護紅線”。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先後實施一系列硬措施,初步遏制了耕地總量持續下滑趨勢。但我國人多地少的國情沒有變,耕地“非農化”“非糧化”問題依然突出,守住耕地紅線的基礎尚不穩固。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耕地保護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耕地保護的決策部署,我省以立法形式完善土地執法監管體制機制,推動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落實落細,用最嚴密的法治保護耕地,夯實糧食安全根基,織密“千億斤江淮糧倉”保護網。
(二)制定條例是貫徹新修訂法律法規的現實需要。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原《安徽省土地監察條例》,對規範我省土地執法工作、保護土地資源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形勢發展,原《安徽省土地監察條例》在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運用法治思維、採取法治方法、落實“長牙齒”的硬措施保護耕地等方面存在不足。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修訂)重新修訂,對於土地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的要求作出重大調整,原《安徽省土地監察條例》相關規定與新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一致,如土地監督檢查的主體、職責、範圍,與上位法的規定不相一致,有必要以立新廢舊的方式,制定土地監督檢查條例替代土地監察條例。
(三)制定條例是我省耕地保護監管執法的形勢要求。近年來,我省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印發《安徽省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若干措施》,實施千億斤江淮糧倉建設行動,深入開展“違建別墅”“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大棚房”等問題專項清理整治,建立統籌協調工作機制,耕地保護工作取得顯著成效。但與黨中央、國務院要求相比,我省耕地保護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從近年來土地衛片執法和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南京局對我省督察反饋的問題來看,我省土地違法違規形勢依然不容樂觀,有必要通過立法形式,進一步健全完善耕地保護監管制度,堅決遏制各類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為耕地保護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礎。
(四)制定條例是構建土地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的重要舉措。近年來,我省自然資源部門積極履行土地監督管理職能,加強與公安、檢察院、法院、紀委監委等部門溝通,建立了土地執法行刑銜接和紀法銜接工作機制,探索完善省級土地督察制度,土地執法監管效能得到有效提升。但當前土地執法監管工作仍存在一些問題,如違法案件查處程式不夠規範,部門聯動執法機制運轉不夠順暢,土地執法體制和督察機制尚不健全,違法違規用地早發現、早制止、嚴查處工作鏈條尚不完善等。有必要總結提升工作實踐中好的做法,通過立法形式,將其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切實規範我省土地監督檢查行為,落實土地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完善土地執法聯動機制。
二、主要內容
《條例》立足我省實際,堅持問題導向,認真總結我省土地監督檢查工作中的經驗和做法,借鑑外省特別是長三角地區立法經驗,對我省土地監督檢查工作進行規範,總計27條。
(一)健全土地監督檢查管理體制。《條例》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監督檢查工作的領導責任進一步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土地監督檢查協調機制,除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嚴格履行土地監督檢查的主體責任外,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審計、林業等部門也要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做好土地監督檢查工作。同時,進一步壓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監督檢查職責。
(二)完善“早發現、早制止、嚴查處”工作機制。《條例》要求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加強執法信息化建設,強化“技防”套用。建立格線化監管制度,明確縣、鄉兩級分級劃分格線,加大“人防”力度,及時發現和制止土地違法行為。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前哨”作用,落實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土地所有者的職責,引導村(居)民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對發現的土地違法行為及時上報,從源頭遏制各類土地違法違規行為。
(三)健全省級土地督察制度。《條例》對省級土地督察制度進一步細化,明確了省級土地督察的形式包括例行督察、專項督察;細化了省級土地督察的方式包括聽取被督察單位有關情況匯報,查閱、複製、提取有關資料,現場勘測、拍照、攝像,要求被督察對象作出說明等;規定了被督察對象應當履行的義務;規範了土地督察權的行使方式,即對被督察對象下達督察意見書,責令其及時整改,並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或向有權機關提出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的建議。
三、特色亮點
《條例》主要有以下3個特點。
(一)耕地保護網織得更密。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從制度層面對耕地保護作了一系列規定,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負總責,實行耕地保護補償激勵、耕地“占補平衡”、耕地用途管制等制度。在此基礎上,《條例》建立土地監督檢查協調機制、動態監測機制、格線化監管制度、土地信息員協管員制度,進一步細化省級土地督察制度,進一步完善耕地保護監督機制,把耕地保護網織得更密更牢。
(二)違法用地懲戒更嚴。《條例》總結以往的經驗做法,從追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黨政紀責任三個方面,採取更為嚴厲的舉措,嚴肅懲戒違法用地行為。《條例》規定,對於違法用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涉及需要給予處分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對於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違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落實國家有關土地管理重大決策不力的,督察機構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同時提請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執法監督舉措更硬。《條例》提出了一系列創新舉措,有效提高行政執法監督的效率,保障土地執法的“硬措施”落到實處。《條例》規定:建立重大違法案件掛牌督辦和公開通報制度,建立土地執法巡查、抽查制度,以及土地執法查處案卷評查和違法案件統計制度等。並強化監督執紀,規定四種情形(對於土地違法行為未依法制止的;應當依法立案查處,無正當理由未依法立案查處的;越權干預案件調查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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