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國土資源行政責任考核追究試行辦法

為了明確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能中應負的行政責任,嚴肅行政紀律,保證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促進勤政廉政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國土資源行政責任考核追究試行辦法
  • 概述:為了明確國土資源行政
  • 簡介:各市國土資源局,廳機關各
  • 檔案號:皖國土資〔2003〕122號
簡介,檔案號,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行政責任,第三章 監督與考核,第四章 責任追究,第五章 附則,

簡介

各市國土資源局,廳機關各處、室、局,各直屬單位:
《安徽省國土資源行政責任考核追究試行辦法》和《安徽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聽證辦法》已經6月19日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三年七月九日

檔案號

皖國土資〔2003〕12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能中應負的行政責任,嚴肅行政紀律,保證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促進勤政廉政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實施行政責任制度,明確本部門及其行政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嚴格要求,嚴格監督和考核,嚴格行政過錯責任追究。
實行行政責任制度,堅持依法行政,從嚴治政;行政權力與行政責任法定;行使行政權力與承擔行政責任相對應;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原則。
進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過責相當,追究適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和工作人員。

第二章 行政責任


第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內設機構,依據“三定方案”規定的管理職能,依照國土資源管理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行使行政權力,從事管理活動,承擔行政責任:
(一)學習宣傳貫徹國土資源管理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聯繫本地實際,依法制定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依照法定許可權、標準和程式實施土地、礦產、測繪行政許可和確認;
(三)對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檢查、制止、查處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四)使用規定票據,依法徵收和處置國土資源規費;
(五)依法監管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活動;
(六)對國土資源爭議依法進行調處,對被徵用土地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補償,維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七)認真執行中共安徽省國土資源廳黨組安徽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加強黨風政風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加強黨風政風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防止各種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的發生。
第五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按照崗位責任制規定的職責範圍,行使行政權力,從事管理活動,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班子,對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行政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的主要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行政工作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行政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內設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對本機構職責範圍內的行政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行政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行政工作人員對本人職責範圍內的行政工作和直接施行的行政行為承擔相應的直接責任。

第三章 監督與考核


第六條 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內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領導班子執行行政責任制度情況的監督。監督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依法受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檢舉和控告;
(二)依法辦理行政複議案件;
(三)依法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
(四)依法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督查和執法監察;
(五)依法組織行政處罰聽證。
第七條 派駐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監察機構,可以依法對駐在部門內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行政責任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條 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下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機關內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
行政責任制考核工作與國土資源目標責任考核、公務員年度考核結合進行,必要時也可以組織專門考核。
第九條 對下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主要根據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的考核指標,考核其國土資源管理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依法行政、政風建設情況等;對機關內設機構和行政工作人員的考核,主要根據本機關分解的目標任務,考核其依法履行職責和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的情況。
第十條 對行政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對單位或個人業績評定、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從事行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設立行政許可事項或辦理、審核、批准土地、礦產、測繪行政許可和確認;
(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或者實施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明顯不當,造成嚴重後果或者不良影響;
(三)對已經發現或者民眾反映強烈的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件應當查處而故意不予查處;
(四)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或者不良影響;
(五)在國土資源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減免出讓金或者違反規定低價出讓,造成國家、集體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
(六)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或越權、違法亂收費,或者違反法律規定,擅自減、免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閒置費、土地復墾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採礦權使用費等,或者未使用規定票據或偽造、塗改票據,以及拖欠、截留、坐支、私分國土資源規費和罰沒收入;
(七)因主觀過錯導致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人民法院、複議機關撤銷;
(八)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複議、訴訟合法權利;
(九)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行政過錯行為。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生行政過錯,應當予以追究的,根據行政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審批人、審核人、具體承辦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因審批人改變或者不採納具體承辦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行政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具體承辦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的,由具體承辦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四條 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或明顯不當應當追究責任的,主持作出決定的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參與決定的人員承擔次要責任,明確表示不同意見的成員不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因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批覆、決定錯誤造成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行政過錯的,由作出錯誤批覆、決定的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實施過錯責任追究,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在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中取消評優資格或者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二)依據國家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規定予以懲戒;
(三)依據國家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作出取消行政執法資格、調離行政執法崗位、降職使用、予以辭退的處理;
(四)依法責令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賠償費用;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過錯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採取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實施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拒絕提供與過錯行為有關的檔案、資料及其他必要情況;
(二)轉移或銷毀有關證據;
(三)對過錯案件的申訴人、控告人、檢舉人或責任追究承辦人員打擊報復。
第十九條 能及時發現問題,主動糾正錯誤,積極採取措施,減少、挽回經濟損失,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從輕或者免於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第二十條 被追究行政過錯責任的人員不服過錯責任追究決定的,可以自收到過錯責任追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責任追究機關申訴;責任追究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土地管理局1998年12月29日印發的《安徽省土地管理局推進土地行政執法責任制辦法》和1999年12月14日印發的《安徽省土地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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