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用土地及安置移民辦法

根據《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和《安徽省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實施辦法》的規定,為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證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妥善安置移民而制定的一項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用土地及安置移民辦法
  • 發布單位:81202
  • 發布日期:1985-08-30
  • 生效日期:198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用土地及安置移民辦法
(1985年8月30日皖政〔1985〕84號)
第一條為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證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據《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和《安徽省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實施辦法》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利水電工程是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設施。一切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包括行蓄洪區莊台建設,都應按照節約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則,進行規劃、設計和施工。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辦理征地手續。嚴禁亂占濫用土地。
第三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凡涉及淹占土地、適移居民的,都必須認真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提出占用土地、拆遷房屋和移民人口的數量,移民安置構想,移民費用框算等,作為工程設計任務書的組成部分,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報批。設計任務書經批准後,有關地方的人民政府應組織工程設計等單位,核實征地、移民的實物數量,根據當地資源和經濟狀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移民安置方案。
第四條安置移民應立足於利用當地資源和水、電建設優勢,開展多種經營,發展鄉鎮企業以及各項服務事業,以保證移民民眾的生活不低於搬遷前的水平,並扶持他們逐步富裕起來。
安置移民的主要辦法是:
(一)後靠安置;
(二)在受益區內安置;
(三)有墾荒條件的,經過批准,開墾荒地、荒灘安置。
第五條居民遷移、安置工作由有關地方的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工程建設單位應密切配合。移民安置數量較大的市、縣,應設立必要的專管機構。
水利水電建設單位應根據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和方案,與承擔移民安置任務的地方人民政府簽訂協定,由地方人民政府保證按期完成征地和移民安置任務,水利水電建設單位按時撥付資金和材料給移民安置主管機構包乾使用。
第六條下列水利水電工程的建設,由國家付給各項征地費用:
(一)大中型水庫,大中型涵閘、機電排灌站;
(二)皖南山區和大別山區灌溉面積二萬畝以上、其他地區灌溉面積五萬畝以上的灌溉渠道;
(三)挖壓土地比較集中的山丘區流域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里以上、其他地區流域面積三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
(四)五百千瓦以上的小水電站。
其他水利水電工程,由用地單位或受益單位負責解決或負擔各項征地費用。
第七條土地補償費
耕地的補償標準,為其年產值的四至五倍,茶山、桐山、桑園、果園、菜地等,為其年產值的五倍。年產值按縣核定的徵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現行價格計算。魚塘、藕塘、葦塘、菱塘,有砍伐任務的林山、柴山、草山、藥材地等以及宅基地,參照耕地的標準補償。
對灌溉用水塘、溝渠和水利設施,凡占用後不影響未征地灌溉、排水的,不予補償;確實有影響的,由建設單位修建新的相應工程或給予適當經費補償。凡屬國有荒山、荒地、灘涂和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以及三年以內的開荒地,無收益的荒山、池塘、河灘、空地等,不付土地補償費。
第八條青苗(魚苗)補償費
油、糧、蔬菜等作物補償標準:幼苗期每畝二十五至四十元,接近成熟期的,原則上待作物收穫後施工,確需立即施工的,按該季作物實際產值補償。煙、麻、藕、菱、茴草、藥材和棉花等經濟作物,能夠收穫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穫的按該季作物產值補償。
魚苗補償:放養兩年以上的,由魚主捕撈,不另補償,不足兩年的,按魚苗費二倍補償。
林木補償:用材林,由林主砍伐,主幹平均直徑二十厘米以上的,另按實有材積價值百分之十至二十補償,主幹平均直徑二十厘米以下五厘米以上的,另按實有材積價值百分五十至八十補償。幼樹和不能砍伐的竹林,由縣(市)制定補償標準。
第九條房屋補償費
對徵用土地上的房屋,按原質原量給予補償。補償標準,土牆草頂、半磚瓦結構房屋每平方米十五至二十元。磚牆瓦頂房屋每平方米二十至二十五元,閣樓層高一點八米以上的,按建築面積計算,層高一點五米以上不足一點八米的,按百分之三十折算,層高一米以上不足一點五米的,按百分之二十折算。國家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的公房,按原規模和標準補償。
第十條其他補償費
牛欄、豬圈、廁所、糞池、爐灶等,每個補償五至四十元。土井、石井、磚井,井深不足五米的,每眼補償五十至二百元;井深五米以上的,按當地工本費標準補償、磚瓦窯,每座補償五十至五百元。廢井、廢窯不補。一般墳墓,每座補償十至十五元,烈士墓可適當照顧。
對施工中臨時占用的耕地,按該耕地當年產值逐季補償。臨時占用期不得超過三年。
第十一條安置補助費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大中型水庫工程徵用的土地,為該耕地每畝年產值二至四倍,灌區、排灌區、河道、閘站建築物等工程徵用的土地,為該耕地每畝年產值的二倍。有條件結合施工造地的,應幫助民眾造地,並按造地畝數相應扣減安置補助費。
第十二條水利水電工程投入運行後,可以從水費、電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返還給移民安置區,用作安置移民的補助經費。
第十三條各項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等,必須嚴格按國家規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挪用。各級土地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征地涉及城鎮和企事業單位以及鐵路、公路、碼頭、橋樑、渡口、輸電線、廣播線、電訊線的遷建時,水利水電建設單位應與有關部門協商,並按遷建部分原有規模、等級和標準予以補償,但應考慮舊設備、舊材料的利用。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參照《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第二十五條和《安徽省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一九八六年元月一日起施行。安徽省革命委員會一九七六年八月十二日所發《關於水利建設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移民安置補充規定》即行廢止。本辦法施行前興建的水利水電工程,已達成征地、安置協定的,仍按原協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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