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實施辦法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實施辦法在2013.04.09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2013.04.09
  • 實施時間:2013.06.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移民安置規劃,第三章 征地補償,第四章 移民安置,第五章 後期扶持,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移民安置實行開發性移民和先移民後建設方針,將前期補償補助與後期扶持相結合,保障移民合法權益,使移民生活達到或超過原有水平。
第三條 移民安置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
省水利水電工程移民主管機構(以下簡稱省移民管理機構)負責全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省發展改革(能源)、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林業、文化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工作主體、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移民安置和社會穩定工作。

第二章 移民安置規劃

第四條 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在申報停建通告前,應編制實物調查細則及工作方案。
實物調查細則及工作方案由市(州)、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徵得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報省移民管理機構確認。
第五條 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在實物調查工作開始前,應向工程占地和淹沒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發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沒區內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通告的申請。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通告由省人民政府發布。
違反停建通告的,新增實物不予補償,遷入人口不予安置。
第六條 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在省人民政府通告發布後,會同地方人民政府依據實物調查細則及工作方案,組成調查組開展實物調查工作。調查結果應由調查者和權屬人簽字認可並公示。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應編制實物調查報告,並報經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認。
第七條 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應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經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市、區)、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後,按照審批許可權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
縣(市、區)、市(州)人民政府應組織編制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八條 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根據實物調查結果以及移民區、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編制,並聽取當地人民政府、移民和移民安置區居民意見。
第九條 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務、去向、標準和農村移民生產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評價和搬遷後生活水平預測、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淹沒線以受影響範圍的劃定原則、移民安置規劃編制原則和先移民後建設安排等內容。
第十條 經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是編制移民安置規劃的基本依據,不得隨意調整或修改;確需調整或修改的,應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應編制移民安置規劃並報省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式審批。
第十二條 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應遵循本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移民自主安置相結合的原則。
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應結合相關規劃、產業政策、新農建設和少數民族地區特點等,並廣泛聽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區居民的意見。
農村移民安置後,應使移民擁有與移民安置區居民基本相當的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
第十三條 移民安置規劃應對農村移民安置、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項設施遷建或復建、移民工程相關環保、水保、防護工程建設、水域開發利用、移民後期扶持施、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概(估)算、移民安置實施管理及先移民後建設等作出安排。
第十四條 農村移民應結合實際,積極穩妥,多渠道、多方式安置。
農村移民居民點可按新農村(聚居點)建設標準布局或結合小城鎮建設進行,合理規劃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
第十五條 城(集)鎮的遷建應以現狀為基礎,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保持地方特色和傳統風貌,滿足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與安全等要求。
第十六條 專業項目復建應以現狀為基礎,合理確定建設標準和規模。
第十七條 移民安置規劃應統籌工程建設進度和移民工作進度,移民安置進度應適度超前於工程建設進度。
第十八條 經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相關內容應由省移民管理機構或其委託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向移民搬遷安置對象和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經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應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修改;確需調整和修改的,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二十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工程占地和淹沒影響區用地由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向用地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逐級上報審批。
移民遷建用地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徵收耕地、園地、林地、草地等,應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使用當地居民常年耕作和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應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被徵收(用)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農村移民房屋補償費不足以按省基本用房標準修建房屋的,應給予適當補助。
移民遠遷後,在淹沒線上且在原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的屬於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房屋及附屬建築物,應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占用耕地的,應執行占補平衡規定,補充相同數量和質量的耕地。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四條 大型水利水電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與省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移民管理機構簽訂移民安置協定;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與市(州)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移民管理機構簽訂移民安置協定。
第二十五條 項目法人應於每年10月底前,向與其簽訂移民安置協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移民管理機構提出下一年度移民安置計畫建議。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移民管理機構應於每年12月底前,根據移民安置規劃和項目法人的年度移民安置計畫建議,在與各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組織編制並下達本行政區域下一年度的移民安置計畫。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嚴格執行移民安置年度計畫,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於當年的10月逐級報原下達年度計畫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移民管理機構調整。
第二十六條 農村移民在本縣(市、區)農業安置的,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應將規劃的生產安置費直接全額兌付給安置區集體經濟組織,用於安置移民。
農村移民在縣(市、區)外農業安置的,移民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與移民安置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協定,並按協定將相應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費用交給移民安置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用於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
第二十七條 農村移民選擇投親靠友、自謀職業、自謀出路方式安置的,應由本人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與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簽訂協定。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按審定的標準,將生產安置費直接全額兌付給移民個人。
第二十八條 搬遷費以及移民個人房屋和附屬建築物、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和青苗、農副業設施等個人財產補償費,由移民區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直接全額兌付給移民。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在滿足移民生產安置後,剩餘資金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形成使用方案,報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使用。
第三十條 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項設施遷建或復建補償費,由移民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給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單位。
第三十一條 移民安置完成階段性目標和移民安置工作完畢後,由省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有關部門組織驗收。

第五章 後期扶持

第三十二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蓄水階段移民專項驗收合格後,庫區所在地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應以庫區為單元、縣為單位,組織編制移民後期扶持規劃,並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批。
第三十三條 未按要求編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或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未經批准的,有關單位不得撥付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
第三十四條 移民後期扶持範圍是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扶持對象是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農村移民,扶持期限為20年。
對搬遷安置的農村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實行直發直補;對不搬遷只進行生產安置的農村移民,根據移民意願可採取直發直補或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內實行項目扶持,或者採取生產生活補助與項目扶持相結合的方式予以扶持。
第三十五條 縣(市、區)、市(州)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人口核定登記工作,逐級報省移民管理機構核定登記成果。
後期扶持人口實行動態管理。納入後期扶持的搬遷安置移民,從完成搬遷安置之月起計算移民後期扶持直補資金。不搬遷只進行生產安置的移民,應在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批准次月起,兌現落實移民後期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移民管理等機構編制後期扶持項目計畫,並按省相關規定報批。
第三十七條 後期扶持項目建成後,由移民管理機構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項目驗收工作應按項目等級、移民投資和管理許可權分級負責。項目驗收通過後,應報上級移民管理機構備案並及時按規定移交相關管理部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應按工程項目實行專戶管理,開設移民項目資金專戶,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儲存期間的孳息,應分別歸入相應的項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 移民資金實行計畫管理。大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法人應根據省移民管理機構下達的建設征地移民安置年度計畫,按照移民安置實施進度分期將移民資金撥付省移民管理機構。省移民管理機構按項目實施進度和移民綜合監理意見及時撥付給下一級移民管理機構和有關實施單位。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資金撥付,由市(州)移民管理機構參照大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審計、監察機關和財政部門依法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與後期扶持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管理進行審計、監察和監督。
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機構應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機構報告移民資金管理及年度資金計畫執行情況,向項目法人通報有關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四十一條 省移民管理機構應組織開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資金的內部審計稽查工作。
第四十二條 省、市(州)移民管理機構和項目法人應採取招標方式,共同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開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綜合監理、獨立評估工作。
省移民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後期扶持監測評估工作。
第四十三條 縣(市、區)、市(州)移民管理機構應做好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統計工作,並逐級報省移民管理機構。
第四十四條 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以及項目法人應建立並管理移民工作檔案。
第四十五條 在征地補償、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過程中,移民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機構申訴。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機構可以通過中介機構對移民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並協調解決。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實施、規劃設計、監督(測)評估等單位弄虛作假或隱瞞、延報重大問題的,由有關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機構責令整改,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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