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範圍內禁止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通告管理辦法

2014年3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辦發〔2014〕13號印發《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範圍內禁止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通告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申請發布《停建通告》應具備的條件,申報辦理程式,申報要件,《停建通告》有效期,《停建通告》有效期內應完成的工作,變更、延期、失效與撤銷,組織與實施7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範圍內禁止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的通告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辦函〔2007〕279號)即行廢止。已發布的《停建通告》按本辦法執行。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範圍內禁止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通告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辦發〔2014〕13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範圍內禁止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通告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3月27日

管理辦法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範圍內禁止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通告管理辦法
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由省人民政府發布《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範圍內禁止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通告》(以下簡稱《停建通告》)。為加強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和移民管理,加快推進項目的前期工作,減少對停建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特制定本辦法。
一、申請發布《停建通告》應具備的條件
(一)申請發布《停建通告》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應符合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全省水利、能源發展規劃。
(二)工程占地區、水庫淹沒區範圍確定。水電工程完成正常蓄水位選擇、施工總布置規劃專題報告審定;大型水利工程完成項目建議書審批,中型水利工程完成項目建議書審批或取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涉及停建範圍的專題審查意見。
(三)完成工程建設征地實物調查細則及工作方案確認。
二、申報辦理程式
(一)《停建通告》由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向工程建設征地所涉及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經逐級審核後上報省人民政府。跨市(州)行政區域的項目,由相關市(州)人民政府聯合或分別上報省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收到發布《停建通告》請示後,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提出交辦意見轉省扶貧移民局辦理。省扶貧移民局根據交辦意見,組織完成《停建通告》報件清核工作後,形成辦理意見報省人民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按照重大決策程式要求辦理。
三、申報要件
(一)河流水利水電規劃審查批文或省級以上水利發展規劃。
(二)水電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批文,可行性研究階段正常蓄水位選擇和施工總布置規劃專題報告審查批文。
(三)大型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審批檔案,中型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審批檔案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涉及停建範圍的專題審查意見。
(四)主體設計單位的停建範圍說明、水庫淹沒區打樁定界圖、工程占地區紅線圖。
(五)省扶貧移民局對工程建設征地實物調查細則及工作方案的確認檔案。
(六)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實施打樁定界、開展實物調查、編制報批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制送審移民安置規劃等工作計畫。
四、《停建通告》有效期
《停建通告》有效期包括工程項目建設征地移民規劃期和實施期。規劃期為《停建通告》發布之日起至移民安置規劃批准之日止。中型工程為1年,其中移民人口1000人以上的中型工程為2年;大型工程為2年,其中移民人口1萬人以上的大型工程為3年。實施期為移民安置規劃批准之日起至工程建設竣工驗收止。
五、《停建通告》有效期內應完成的工作
(一)規劃期內應完成的工作。
1.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完成打樁定界,並會同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完成實物調查登記、公示覆核、簽字確認、建檔建卡工作。
2.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完成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並按程式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
3.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完成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報告並按程式報省扶貧移民局審批。
(二)實施期內應完成的工作。
1.移民主管部門會同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按“先移民後建設”的要求開展移民安置工作。
2.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完成工程項目審批(核准)程式並開工建設。
3.全面開展移民安置工作直至竣工驗收合格。
六、變更、延期、失效與撤銷
(一)變更。
《停建通告》發布後,因工程建設方案調整或設計最佳化,造成停建範圍發生較大變化(用地數量變化超過5%),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應對涉及需調整變更的停建範圍,按本文第二條規定程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延期。
《停建通告》發布後,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批准移民安置規劃的,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應及時逐級申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可適當延期,但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年。每個工程項目只能申報辦理一次延期。
(三)失效與撤銷。
1.規劃期滿未能批准移民安置規劃,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未提出延期申請或延長期滿仍未批准移民安置規劃的,《停建通告》自動失效。
2.經審批(核准)的項目,省發展改革委認定不能在3年內開工建設的,由省發展改革委商省扶貧移民局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議,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停建通告》。
3.已經開工建設的項目,但建設期間未按審批許可權報經批准,連續停工兩年及以上的,由省發展改革委商省扶貧移民局向省政府專題報告,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停建通告》。
4.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應當撤銷《停建通告》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專題報告,由省人民政府決定。
《停建通告》失效或撤銷後仍需繼續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應按程式重新向省人民政府申請發布《停建通告》。
(四)《停建通告》失效或撤銷後的損失補償。
《停建通告》失效或撤銷後,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應對受停建影響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方案由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與縣級人民政府協商,並公開徵求當地民眾意見,三方意見基本一致後,由市(州)人民政府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扶貧移民局批准後執行。
七、組織與實施
省人民政府發布《停建通告》後,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在建設征地區張榜公告。停建區域內所有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自然人和法人,應嚴格執行《停建通告》。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認真履行職責,按照《停建通告》抓好落實,及時協調解決執行中的問題和矛盾,維護《停建通告》的權威性、嚴肅性,確保工作有序推進。停建期間,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應維護好停建範圍內既有的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保障停建範圍內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生產、生活不受影響。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範圍內禁止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的通告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辦函〔2007〕279號)即行廢止。已發布的《停建通告》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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