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程式規定

規定公布,規定全文,

規定公布

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程式規定
《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程式規定》已經2019年4月4日省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許勤
2019年4月16日

規定全文

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程式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搬遷安置工作程式,維護移民合法權益,保障移民安置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移民安置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保證移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保障移民合法權益。
第三條 移民安置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涉及民眾利益、易產生矛盾糾紛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民政、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
第四條 開展移民安置工作應當編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已成立項目法人的工程,由項目法人編制;沒有成立項目法人的工程,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
第五條 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前,應當開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占地和淹沒區實物調查。
開展實物調查前,由省人民政府發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沒區範圍內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通告應當包括工程占地範圍、淹沒影響範圍、蓄水位高程、遷入人口限制條件和執行日期等內容,並在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所在地企事業單位、社區、鄉村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省人民政府發布通告,由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工程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由省人民政府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六條 項目主管部門或者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編制實物調查方案,經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後,會同相關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共同實施。
第七條 實物調查應當公開公正,全面準確,調查結果應當經聯合調查組工作人員、被調查者及其相關權屬人、權利人共同簽字認可,並在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所在地的企事業單位、社區、鄉村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
第八條 實物調查結果經公示無異議的,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匯總形成實物調查成果報告,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經公示有異議的,聯合調查組應當重新進行調查,並再次對結果進行公示。
第九條 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應當採取問卷調查、座談會等方式,廣泛聽取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居民意見;存在較大爭議時,還應當採取聽證的方式。
第十條 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進行編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移民安置的任務、去向、標準;
(二)農村移民生產安置方式;
(三)移民生活水平評價和搬遷後生活水平預測;
(四)淹沒線以上受影響範圍的劃定原則;
(五)移民安置規劃的編制原則;
(六)社會風險分析或者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按程式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依法需要報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的,從其規定。
省人民政府審批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前,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求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的意見;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形成專家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移民安置規劃應當依據移民安置規劃大綱進行編制,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標準要求。
移民安置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依法需要由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核的,從其規定。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徵求有關部門以及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的意見。審核通過後,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准部門,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一併審批或者核准。
未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或者移民安置規劃未經審核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設,不得為其辦理用地等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經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是編制移民安置規劃的基本依據,移民安置規劃是組織實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四條 移民安置規劃由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移民搬遷安置前應當制定移民搬遷安置實施方案,明確責任主體、實施步驟、完成時限、保障措施等內容。移民搬遷安置實施方案應當在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企事業單位、社區、鄉村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當根據經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與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協定。協定應當包括工程建設計畫安排、征地補償標準、移民安置任務與計畫安排、資金保障與撥付等內容。
項目法人應當按照移民安置實施進度將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支付給與其簽訂移民安置協定的縣級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 在組織移民搬遷安置前,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移民搬遷安置實施方案,與移民戶簽訂搬遷安置協定或者生產安置協定,與被遷建或者補償單位簽訂搬遷安置協定或者補償協定。
第十七條 移民集中安置的,應當堅持因地制宜、統一規劃、功能完備、生態宜居、節能環保的原則,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鎮總體規劃、鄉村規劃和農村住宅建設標準要求。
移民住房原則上由移民自主建造,徵得移民同意後,也可統一組織建造。統一組織建造的住房,應當由移民全程監督施工,並參與工程質量驗收。
移民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安置點的道路、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
第十八條 移民安置達到階段性目標和移民安置工作完畢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移民安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進行階段性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 移民搬遷安置完成後,移民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核查登記搬遷安置人口,報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核定後納入後期扶持範圍。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移民安置數量和規模,整合各類資金,扶持發展特色產業,組織開展技能培訓,及時解決涉及移民生產、生活、就學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問題,不斷改善和提高移民生產生活水平。
第二十一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相關監督檢查制度,對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工作實施全過程監督。重點檢查征地補償、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資金的支付情況,以及實物調查、安置方案、安置協定等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二條 在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過程中,應當切實維護移民的合法權益。移民認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反映,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移民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並妥善解決。
第二十三條 有關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准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審核移民安置規劃的;
(二)未按規定組織實施工程占地和淹沒區實物調查的;
(三)未按規定與移民戶簽訂搬遷安置協定或者生產安置協定、與被遷建或者補償單位簽訂搬遷安置協定或者補償協定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移民安置驗收的;
(五)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對移民反映問題未及時妥善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