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庫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辦法由楚雄市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庫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辦法
- 民族:彝族
- 地區:雄彝族自治州
- 作用:做好青山嘴水庫工程移民安置工作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移民安置,第三章 實施管理,第四章 資金管理,第五章 後期扶持,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青山嘴水庫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維護移民的合法權益,保證青山嘴水庫工程建設順利進行,促進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和《雲南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楚雄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青山嘴水庫工程範圍內的移民搬遷安置工作。
第三條 移民安置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權益,遵循科學的發展觀,實行開發性移民,採取前期補償、補助和後期扶持相結合的辦法,逐步使移民生活達到或超過原有水平;
(二)堅持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相統一,處理好移民區和安置區之間的關係,移民區和安置區應當服從國家整體利益;
(三)堅持國家扶持,政策優惠,自力更生,各方支援的原則;
(四)堅持農業安置與非農安置相結合,以農業安置為主;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相結合,就近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相結合,以壩區安置為主,儘量靠近交通要道,並同小集鎮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農村產業結構調整、農業產業化經營相結合;
(五)堅持“以水定土,以土定人”的原則,以環境資源容量為基礎,與庫區建設、資源開發、水土保持、環境保護相結合;
(六)堅持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青山嘴水庫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包括開展實物指標調查、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完成移民搬遷安置任務、實施移民後期扶持等內容。
第五條 青山嘴水庫工程移民在楚雄、祿豐、南華三縣(市)安置。移民安置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實行移民安置責任、任務、經費包乾到縣(市)的管理辦法。
第六條移民安置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州移民開發局負責青山嘴水庫工程移民安置的組織、協調、管理;
青山嘴水庫工程建設管理局(項目法人)配合州移民開發局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州級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職責,積極配合做好有關的移民安置工作;楚雄市、祿豐縣、南華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移民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做好移民安置點的規劃設計,分期分批妥善安置移民,協調解決好移民搬遷安置中的重大問題,完成移民安置任務,逐步改善移民的生產生活條件。
青山嘴水庫工程範圍內的移民動遷工作主要由楚雄市人民政府負責,相關縣和部門積極配合。
第七條 移民依法享有獲得前期補償、補助和後期扶持以及監督移民資金使用的權利,並按照法律、法規和協定約定承擔搬遷義務。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八條青山嘴水庫工程移民安置實施規劃由項目法人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經省移民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的移民安置實施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修改,在實施過程中,確需進行項目調整或修改的,必須嚴格按程式報批。
第九條 州人民政府與楚雄、祿豐、南華三縣(市)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責任書,實行移民安置任務包乾落實,補償、補助資金包乾使用。
楚雄市移民管理機構應與搬遷的移民簽訂安置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並按協定組織搬遷和安置。
第十條移民安置採取集中安置、分散安置、後靠安置、城鎮安置、自謀職業和投親靠友方式進行:
(一)集中安置,即有組織地利用成片耕地、荒地,以村組為單位進行安置;
(二)分散安置,即有組織地以移民聯戶為單位分散到各村、組進行安置;
(三)後靠安置,即在庫區土地徵用控制線以上,利用現有耕地和開墾部分耕地進行安置;
(四)城鎮安置,即移民戶長期從事二、三產業,且經濟來源收入穩定,經本人申請,實行農轉非安置到城鎮,並享有城鎮居民相應的待遇;
(五)貨幣安置,即移民申請自謀職業或自行安置不需要政府解決耕地、林地和住房用地,而進行的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
(六)投親靠友,即移民戶自行聯繫,投靠自己的親友而進行的異地安置。
第十一條 移民房屋及附屬建築物補償費、被徵用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零星果木補償費、移民過渡期生活補助費計入移民個人財產,專項用於移民住房建設或自行安置包乾費用。其它補償費原則上計入集體補償所得,專項用於解決移民的生產問題和基礎設施建設。
移民住房面積人均不足15㎡且建築結構達不到土木結構的,按人均15㎡的土木結構標準計算補償費。
移民個人財產補償由楚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補償兌現卡,分戶填寫明細後發給移民戶。
第十二條淹沒實物補償標準由州人民政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確定後公布。楚雄市人民政府依據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補償標準和核實的水庫淹沒實物指標,計算補償補助費,在移民所在地的鄉鎮、村組公告。
第十三條 安置區移民的建房用地依法進行徵用。安置移民所需的耕地、林地實行調劑使用,並對提供耕地、林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一定的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及耕地、林地調劑方案由三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村小組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補償費用的收支情況向本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確保其用於被占地農戶的生產和安置。其他經濟組織提供安置用地的,根據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兌付。
第十四條 農村移民安置點的規劃設計應結合實際,有利於移民民眾生產生活。移民安置點的道路、供水、供電、教育、衛生、廣播電視等公共設施,應納入移民安置總體規劃,用移民資金和州級部門整合資金來解決,由三縣(市)人民政府統一實施。
移民安置點的新址選擇要充分考慮環境的承載能力,並進行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勘察。
第十五條 移民安置的宅基地面積:3人以上(含3人)戶,非農安置120㎡/戶,從農集鎮安置200㎡/戶,從農農村安置250㎡/戶;3人以下戶,按非農安置40㎡/人,從農集鎮安置60㎡/人,從農農村安置80㎡/人的標準安排宅基地面積。
第十六條 移民建造住房必須服從規劃,節約用地,實行統一規劃,分戶建造,也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統一建造,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村委會不得強行規定。對於統建的,住房建造費用從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中支付;對於自建的,將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根據建房進度分次兌現到移民戶,由移民管理部門監督使用,專項用於移民建房。
第十七條 實行農業安置的移民,在安置區應保證人均有中等以上,相對集中連片的1.0畝耕地。其中保水田不低於0.8畝;林地按人均4—5畝左右配置或與當地居民人均水平相當。要充分體現“公平合理、同等對待、方便生活、有利發展、確保穩定”的原則。
第十八條 工礦企業、事業單位專項設施被淹沒的,按照移民安置規劃方案實施補償和遷建,遷建應嚴格按“原規模、原功能、原標準”的原則進行,因擴大規模和提高標準而增加的投資由遷建單位自行解決。
第十九條 對申請自謀職業或者自行安置的移民,經鎮人民政府和楚雄市移民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由移民本人與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簽訂書面協定,辦理司法公證手續後,由遷出地鎮人民政府將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搬遷運輸費和過渡生活補助費一次性兌現給移民本人,同時按人均2萬元進行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
對自願投親靠友的移民,由移民提出書面申請,並與遷出地鎮人民政府和楚雄市移民管理部門簽訂協定並辦理司法公證手續後,由遷入地人民政府負責安置,楚雄市移民管理部門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交給接收地人民政府。
移民按規定辦完手續,獲得補償、補助資金後,必須按協定約定的時間遷出庫區。
第二十條對城鎮安置的移民,實行統一規劃,限額用地,個人財產補償到戶。其住房由移民自建或聯戶自建,但必須服從城鎮規劃要求。
第二十一條移民無論選擇何種形式安置,都將享受每人3000元的建房補助費。
第二十二條 移民安置後依法享有與安置地村(居)民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移民的合法權益。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為移民辦理戶籍登記、子女就學及耕地、林地和房產等確權發證手續。
第二十三條 除國家規定要繳納的稅外,相關部門要免收其移民的落戶費、土地調整費、電視水電安裝費、及減免外遷過程中辦理戶口、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契稅證工本費及手續費。
第二十四條 青山嘴水庫工程項目法人和各級移民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的標準及時支付移民安置補償、補助費。
第二十五條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協定、契約規定時限內必須搬遷的單位和移民,不得拒絕搬遷或者拖延搬遷;已經搬遷並得到補償和安置的,不得返遷或者要求再次補償,不得干擾其他移民搬遷。
第二十六條 嚴格限制淹沒區的基本建設和人口遷入。凡是在楚雄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在青山嘴水庫淹沒區內新增建設項目並控制人口遷入的通知》(楚政通〔2002〕169號)規定的日期(2003年1月1日)之後,在庫區海拔高程1827米以下區域,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項目不予補償。
加強青山嘴水庫淹沒區戶籍管理,嚴禁淹沒區移民突擊分家,嚴格控制人口遷入。除所界定的青山嘴水庫工程淹沒區人口作為移民搬遷安置對象享受移民政策外,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作為移民安置對象享受移民政策:
(一)已婚嫁到青山嘴水庫淹沒區村組且戶口遷入的,可作為移民安置對象,享受移民政策。其中一方或雙方是再婚的,隨夫或妻所生子女未婚的,可作為移民安置對象,享受移民政策;
(二)被拐賣的婦女,被解救回淹沒區村組的,憑楚雄市公安局證明,可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三)原戶口在淹沒區,曾買戶口農轉非後無工作單位,仍保留承包耕地,現還在淹沒區居住的,可享受移民政策;
(四)戶口原籍在淹沒區,因應徵入伍戶口外遷的現役軍人(軍官除外)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五)戶口原籍在淹沒區,因讀書戶口外遷的在校大中專學生,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六)戶口原籍在淹沒區,因勞教、勞改戶口外遷的現服刑人員,列入移民安置對象,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下列人員不屬於移民安置對象,不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一)凡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下崗職工回淹沒區居住,無論其戶口是否遷入淹沒區,不作為移民安置對象。但考慮到該人員將隨同家屬遷往安置區,對生活造成一定影響,給予補助搬遷運輸費和過渡期生活補助費;
(二)從淹沒區婚嫁到非淹沒區居住,無論其戶口是否遷出,一律不作為移民安置對象,不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三)因其它原因擅自遷入的人口,不作為移民安置對象,不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其它特殊情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解決。
第二十七條 青山嘴水庫淹沒線以上(含出讓的“四荒”範圍內),移民開發建設的桑園、果園及種植的經濟林木,不屬於淹沒處理範圍。但因移民搬遷後,無法繼續耕種,失去效益,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補償標準由楚雄市人民政府制定。移民獲得補償後,所有經濟林木不得砍除,應作為青山嘴水庫生態林予以保護。
第二十八條 青山嘴水庫工程建成以後形成的水面及被徵用過的耕地、林地、荒地及消落區的土地屬青山嘴水庫工程建設管理局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開發使用,確需開發使用的應向青山嘴水庫工程建設管理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實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 青山嘴水庫工程移民搬遷安置工作由有安置任務的縣(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管理。各縣(市)移民機構負責移民拆遷補償和移民安置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有移民搬遷和安置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全面負責並認真組織村組具體實施。縣(市)級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建立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三十條 移民安置工作實施前,由州移民開發局編制移民信息手冊分發給移民戶。移民信息手冊應包括工程概況、國家政策、補償標準、移民權利、安置方式、移民申訴渠道和程式、移民實施組織機構、公眾參與等內容。同時,應編制移民安置突發事件處理預案報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移民安置實行項目責任制,縣(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為項目實施第一責任人,移民機構主要負責人為第二責任人。依據經批准的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和補償投資,對移民安置任務、質量、資金、檔案管理負總責。
第三十二條 移民安置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基本建設程式分類管理,凡達到國家和省州規定的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要按有關規定招標。
第三十三條 移民安置工作實行監理制度,由監理單位對移民安置工作實施全過程綜合監理。移民綜合監理單位由青山嘴水庫工程建設管理局和州移民開發局共同委託。移民綜合監理單位依據批准的移民安置實施規劃、施工設計和州人民政府與縣(市)人民政府簽訂的移民安置責任書,派出監理工程師對移民安置質量、進度、資金使用和移民檔案進行全程監理。縣(市)人民政府及移民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移民綜合監理單位開展綜合監理工作,如實向移民綜合監理提供相關資料。移民安置中的單項工程監理單位由縣(市)移民管理機構報州移民管理部門核准後,通過招標選擇。單項工程監理單位應定期向項目管理責任單位和綜合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報告。
第三十四條 青山嘴水庫工程建設管理局根據《初步設計》批准的移民投資,按年度計畫將移民資金撥付州移民開發局。依據州人民政府與相關縣(市)人民政府簽訂的移民安置責任書及工程進度,州移民局及時將移民資金撥給縣(市)移民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 縣(市)移民管理部門負責編制移民建設項目投資的概算、預算,經州移民局審查、核定,報州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經批准的建設項目計畫必須嚴格執行,禁止擅自改變投資方向和人為調整建設項目。
第三十六條 州、縣(市)移民管理部門要深入到有移民安置任務的縣(市)、鄉村調查研究,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內容主要包括移民資金的使用方向、範圍及撥付情況;工程量完成情況;工程質量情況及施工管理措施等。
第三十七條 州、縣(市)移民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移民安置驗收制度。移民安置驗收是在移民安置單體項目驗收的基礎上,依據批准的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和施工設計,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對移民安置工作進行驗收。有關驗收辦法由州移民局另行制定
各級移民管理部門應根據不同階段的驗收需要,按國家有關檔案管理規定,認真準備工程規劃設計、工程概算編制、工程監理報告、工程質量檢查意見、工程結算與審計報告等重要資料,為驗收提供詳實依據。驗收結束後,應將上述資料整理歸檔。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要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後才能轉入後期扶持階段。
第三十八條各級移民管理部門要按移民安置與基建進度定期逐級報送統計報表,建立並完善移民信息系統。
第三十九條 各級政府信訪部門和移民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信訪制度,確定專人負責接待和處理民眾信訪事件,做好耐心細緻的宣傳解釋工作,積極穩妥地及時解決移民關注的熱點、難點等問題。
第四十條 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過程中民眾反映的問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解決。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四十一條 移民資金用於移民前期補償、補助和後期扶持的專項資金。包括:農村移民補償補助費、移民生活補助費、其它費(含勘測規劃設計費、實施管理費、移民機構開辦費、技術培訓費、監理監測費)、預備費、移民資金存款利息收入和各級政府投入的移民後期扶持費。
農村移民補償補助費按國家審批標準和已批准的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及移民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移民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移民資金必須設立銀行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分級審批,按計畫使用,按進度撥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貪污、揮霍移民資金。
第四十三條 移民資金的使用按年度項目計畫進行管理。年度項目計畫由縣(市)移民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編制,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州移民局審核匯總後,報州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的移民資金年度項目計畫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和改變,確需調整或改變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四十四條 縣(市)移民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移民管理部門報告移民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州、縣(市)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移民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及時查處各種違紀違法行為。
第四十五條 使用移民資金的鄉(鎮)、村(居)民委員會統一到縣(市)移民管理部門報帳,同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並將移民資金的使用情況及時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 移民資金存儲期間的利息,納入移民資金管理,用於移民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後期扶持
第四十七條 移民後期扶持的主要任務是對移民後期的生產進行扶持,逐步提高和改善移民的生活水平。
移民後期扶持規劃由有移民安置任務的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報州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移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八條 移民後期扶持時間為二十年,自移民完成搬遷之日起計算。
後期扶持對象為從農安置的農村移民,扶持標準為每人每年補助600元。
扶持方式,既可以現金方式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用於移民生產生活補助,也可以實行項目扶持,用於解決移民村民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具體方式由三縣(市)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願並聽取移民村民眾意見的基礎上確定。採取現金方式發放給移民個人的,要核實到人、建立檔案、設立賬戶,及時足額將後期扶持資金兌現到戶;採取項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統籌使用資金,但項目的確定要經過絕大多數移民同意,資金的使用與管理要公開透明,接受移民監督,嚴禁截留挪用。
第四十九條 後期扶持的資金來源為爭取國家和省支持,州級財政預算安排。
州縣(市)發展改革、農業綜合開發、扶貧、農業、林業、水利、交通、電力、教育、衛生、文化、民政、民族、科技、科協等部門在項目安排上要將庫區及移民安置區納入計畫給予優先扶持。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條 對在青山嘴水庫工程移民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移民搬遷結束後,由州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一條凡在州人民政府規定時限內完成搬遷安置的移民,每戶給予一定的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楚雄市人民政府制定。有關獎勵費用在移民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挪用、侵占、貪污移民資金的;
(二) 未經批准,擅自變更已批准的移民安置實施規劃方案,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移民安置工作故意推諉,玩忽職守,影響正常搬遷安置的;
(四)無故拖欠移民經費,影響移民工作正常進行的;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侵犯移民合法權益;
(六)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致使移民安置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第五十三條對無故拖延搬遷或者拒遷的,由楚雄市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楚雄市、祿豐縣、南華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州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