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縣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怒江州縣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已經怒江州人民政府同意,怒江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8年12月17日印發,本辦法自2019年1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怒江州縣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12月17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20日
  • 發布單位:怒江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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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中共雲南省委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雲發〔2018〕11號)和《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州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雲政辦規〔2018〕4號)精神,建立健全縣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怒江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與州人民政府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對《怒江州傈僳自治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6—2020年)》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責。縣市長為耕地保護目標考核第一責任人,分管副縣市長為耕地保護目標考核直接責任人。
第三條 州人民政府對各縣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州國土資源局會同農業局、統計局(以下簡稱考核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考核檢查工作。
第四條 縣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在耕地占補平衡、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有關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綜合展開,實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開展1次,由考核部門組織各縣市開展;從2016年起,每5年為一個規劃期,期中檢查在每個規劃期的第3年開展1次,由考核部門組織開展;期末考核在每個規劃期結束後的次年開展1次,由州人民政府組織考核部門開展。
第五條 考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6—2020年)》確定的有關指標,以及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重大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補充耕地任務、補充耕地調劑流轉、生態退耕、災毀耕地等實際情況,對各縣市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等提出考核檢查指標建議,經州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作為縣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第六條 全州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縣市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永久基本農田面積、高標準農田建設面積數據以及耕地質量調查評價與分等定級成果,作為考核依據。
各縣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統一規範和各級有關要求,建立耕地質量監測網路,合理布局耕地質量監測網點,加強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的動態監測,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門提交監測調查資料,並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考核部門依據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台以及耕地質量監測網路,採用抽樣調查和衛星遙感監測等方法和手段,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七條 縣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突出重點、獎懲並重的原則,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採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由考核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共同制定,並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考核部門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每年組織自查。主要檢查本行政區域鄉、鎮上一年度的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補充耕地調劑流轉、涉及易地補充耕地的縣市還應檢查該任務落實情況、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質量動態監測以及本行政區域年度監測報告編制發布等方面情況,。
第九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於每年4月25日前向考核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自查情況。考核部門根據自查情況和有關督察檢查情況,將有關情況向各縣市通報,並納入縣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檢查
第十條 縣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中檢查按照耕地保護工作任務安排實施,主要檢查規劃期前2年各地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補充耕地調劑流轉、涉及易地補充耕地的縣市還應檢查該任務落實情況、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質量動態監測、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方面情況。
第十一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和考核部門期中檢查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期中檢查年的4月25日前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報告。考核部門根據情況選取部分縣市進行實地抽查,結合各縣市本級自查、實地抽查和有關督察檢查等,對各縣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檢查結果報告報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報省級考核部門。
第十二條 期中檢查結果由考核部門向各縣市通報,納入縣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條 縣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涉及易地補充耕地的縣市還應檢查該任務落實情況、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質量動態監測、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方面情況。涉及補充耕地調劑流轉的,考核部門可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耕地保護工作進展情況,對其耕地保護目標、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目標等考核指標作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和考核部門期末考核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規劃期結束後次年的4月25日前向州人民政府報送耕地保護責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並抄送考核部門。縣市人民政府對自查情況及有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 考核部門對各縣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全面抽查,根據各縣市本級自查、實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等情況,對各縣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結果報告。
第十六條 考核部門在規劃期結束後次年的6月1日前將期末考核結果報送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在6月15日前報省人民政府。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七條 州人民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縣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縣市給予表揚;有關部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土地整治資金、耕地提質改造項目和耕地質量提升資金時予以傾斜。考核發現問題突出的縣市要明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縣市除脫貧攻堅、重大基礎設施和民生保障項目以外的建設用地審批。
第十八條 縣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結果抄送州委組織部和州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審計局、糧食局等部門,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考核、領導幹部問責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縣市級政府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下一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20日起施行。2007年7月30日經州人民政府同意印發的《怒江州人民政府印發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怒政發〔2007〕10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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