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惠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惠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的負有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等指標的縣、區政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中所稱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包括耕地保護考核、節約集約用地考核、“三舊”改造考核、土地執法監察考核四個方面。縣(區)長、管委會主任為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市政府對縣、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市自然資源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統計局、農業農村綜合服務中心(以下統稱市考核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每年開展1次。
第五條市政府與縣、區政府逐年簽訂年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根據惠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分解下達各縣(區)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市政府下達的高標準農田建設、節約集約用地、“三舊”改造等任務指標,依據全市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數據、備案確定的補充耕地面積數據、高標準農田上圖入庫數據、耕地質量等別年度更新評價成果、耕地質量定級成果等進行考核。
第六條縣、區政府要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要求,加強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的動態監測,在考核年度向市考核部門提交監測調查材料,並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市考核部門依據全市自然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綜合監管平台以及耕地質量監測網路,採用抽樣調查和衛星遙感監測等方法和手段,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七條縣、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突出重點、獎罰並重、統一標準、統一時限的原則,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採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其中,耕地保護占70分,節約集約用地占10分,“三舊”改造占10分,土地執法監察占10分。具體評分細則由市考核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共同制定,並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適時調整完善。
第八條考核分制定方案、自查、實地檢查、綜合考評、考評通報五個階段。
(一)制定方案:每年3月底前,市考核部門依據省印發的年度考核方案制定市年度考核方案報經市政府同意後,向縣、區政府印發,並安排部署考核事宜。
(二)自查:縣、區政府按照本辦法、評分細則和市級年度考核方案的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自查和自評打分,形成書面報告,於每年4月底前報送市考核部門。
(三)實地檢查:自查結束後,市考核部門應於每年4月底之前組織考核組赴各縣(區)進行實地檢查,按照評分細則逐項檢查評分。檢查的重點是對主要指標的現實性、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核實。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考核部門應及時向被考核對象反饋,被考核對象根據反饋意見進行整改。
(四)綜合考評:市考核部門結合各縣(區)自查和實地檢查情況,對縣、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考核報告。並從單項考評中得分超過總分80%(含80%)的縣(區)中選取得分最高的評選出耕地保護考核優秀獎、節約集約用地優秀獎、“三舊”改造優秀獎和土地執法監察優秀獎。綜合考評得分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為考核不合格。
(五)考評通報:考核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後在全市範圍內通報。
第九條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評獎資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有任意一項指標未完成的。
(二)違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面積居全市首位的。
(三)未完成省、市下達的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處置任務、“三舊”改造年度計畫指標的。
(四)因耕地保護工作不力,被國家有關部門和省、市政府,省、市有關部門約談或問責的;存在違法用地國家級掛牌案件或明確與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相掛鈎的違法用地省級掛牌案件且未按期結案的(市考核部門上報考核結果時,尚未到結案期限的,結案情況作為下一年度評獎資格依據);土地衛片執法檢查、自然資源例行督察等督察檢查發現違法用地較為嚴重的;因耕地保護工作不力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的。
(五)財政、審計部門檢查監督發現耕地保護專項資金使用存在重大違法違紀問題的。
(六)省、市耕地保護相關工作檢查中發現弄虛作假、項目工程建設質量低劣的。
第十條對於在綜合考評中獲得優秀獎的縣、區政府,予以獎勵年度土地利用計畫指標。對考核不合格或考核發現問題突出的縣、區政府,責成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並予以全市通報。整改期間,除國務院、省和市有關部門審批、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外,暫停對該縣、區政府其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批。同時,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程式依法依紀嚴肅處理直接責任人,並追究有關人員的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縣、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入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抄送市委組織部,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審計局等部門,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糧食安全責任考核、領導幹部問責和領導幹部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縣、區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惠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惠府辦〔2009〕65號)和《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惠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獎懲辦法的通知》(惠府辦〔2012〕10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惠府辦〔2020〕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惠州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9日
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2017年,全國耕地保護工作會議提出,要全力推進新時代耕地保護工作更上新台階。要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守住耕地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控制線為目標,以推動落實中發4號檔案為主線,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進一步創新思路和舉措,構建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的耕地保護新格局,完善管控、建設、激勵多措並舉的耕地保護新機制,確定明責任、算大帳、差別化的占補平衡新方式,搭建智慧耕地管理新平台,強化制度體系的系統性、協調性、先進性,推進耕地保護的科學化、制度化、現代化,努力開創新新時代耕地報告工作新局面。
2018年1月18日,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
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國辦發〔2018〕2號),對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考核提出了具體要求。2019年10月23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廣東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粵府辦〔2019〕20號),明確了省政府對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具體要求。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時代耕地保護戰略,堅守耕地紅線,保障糧食安全,建立健全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我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2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9〕20號)等政策法規起草了《惠州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
二、主要內容
《考核辦法》共分十三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了考核實施主體。完善了考核對象、考核依據、實施主體、考核周期等內容。考核對象為惠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惠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有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縣、區人民政府或管委會,縣(區)長、管委會主任為第一責任人。市政府對各縣(區)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具體由市自然資源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市統計局、農業農村綜合服務中心組織開展,每年開展1次,實施部門作用更突出、職責更明確。
二是最佳化了考核組織方式。完善了考核評分標準、考核步驟、方法和基本要求等內容。縣、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採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考核分制定方案、自查、實地檢查、綜合考評、考評通報五個階段。市政府與縣、區政府逐年簽訂年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縣、區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要求,在考核年度向市考核部門提交監測調查材料,並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三是完善了考核主要內容。考核內容聚焦在耕地保護、節約集約用地、“三舊”改造、土地執法監察四個方面,考核部門根據惠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分解下達各縣(區)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市政府下達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面積、節約集約用地、“三舊”改造等任務指標,依據全市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數據、備案確定的補充耕地面積數據、高標準農田上圖入庫數據、耕地質量等別年度更新評價成果、耕地質量定級成果等進行考核。
四是制定了考核獎懲措施。完善了獎懲措施和考核結果套用等內容。強調了市政府根據考核結果,評選耕地保護考核優秀將、節約集約用地優秀獎、“三舊”改造優秀獎和土地執法監察優秀獎。對在綜合考評中獲得優秀獎的縣、區政府,予以獎勵年度土地利用計畫指標,對考核不合格或考核發現問題突出的縣、區政府,責成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並予以全市通報。整改期間除國務院、省和市有關部門審批、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外,暫停該縣(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批呈報。
五是強化了考核結果套用。縣、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將作為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糧食安全責任考核、領導幹部問責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