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組織起草有關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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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負責各類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定本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體制機制。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和規範。建立健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調處土地、林權等重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制定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辦法,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統籌推進全縣“三舊”改造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三舊”改造辦法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措施,提出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辦法,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指導、監督、管理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規範性檔案、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評價、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
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木材利用、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組織實施造林綠化、林業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和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點生態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等工作。組織開展
退耕還林,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指導協調開發森林體驗、森林康養和生態教育等生態服務產品。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石漠化沙化防治工作。負責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一)負責森林、草原資源、陸生
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落實
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負責林地管理,參與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
生態公益林劃定和公益林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組織、指導野生動物、林區內野生植物、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植物新品種和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承擔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三)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四)研究擬訂城鄉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調查研究城市發展,提出近期和遠期城市發展戰略方案。負責組織編制
城鎮體系規劃、分區規劃。負責重點片區
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點專項規劃的審查。負責指導村鎮的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
(十五)負責擬訂基礎設施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綜合開發和利用。負責基礎設施的近、遠期發展策略和建設規劃的編制研究。
(十六)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和信用管理,監督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圖管理。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七)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制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縣級技術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八)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保護規劃和相關標準。負責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
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的設立申報、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提出新建、調整各類縣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九)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負責林木種苗、草種管理。組織
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調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及其生產經營行為。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
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監督管理林業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縣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組織實施林業生態補償工作。監督指導林區公路建設和管理。
(二十)負責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配合國家自然資源領域督察相關工作。負責林業執法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和市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二)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局應當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按照縣委工作安排,強化制度設計,積極作為,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全縣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確權和登記、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全縣自然資源服務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現代化水平。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構建統一規範高效的
國家公園體制。
(二十三)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應急管理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負責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火災撲救、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
2.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關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制定應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設計方案編制和技術審查要點。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配合縣自然資源局制定應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設計方案編制和技術審查要點。
3.與縣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有關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負責違法用地的查處。縣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違法建設的查處。縣自然資源局、縣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要建立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查處協調配合、執法聯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4.與縣交通運輸局有關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綜合交通體系規劃;負責在國土空間規劃中落實交通建設項目用地,並出具用地規劃紅線圖後由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實施。縣交通運輸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及分區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等。在國土空間規劃指導下,組織編制各類交通專項規劃(含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及其附屬設施規劃)並組織實施。縣自然資源局與縣交通運輸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確保工作銜接。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障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政務公開、保密、宣傳、督辦、議案提案等工作。負責後勤、接待、綜合統計和公務用車管理等工作。負責重大課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綜合統計分析工作。負責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戰略規劃等工作。
(二)財務股。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章,負責機關和派出機構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
國庫集中支付、契約業務管理、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
(三)信訪與法規股。負責審核本部門規範性檔案。組織、指導自然資源聽證,承擔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負責自然資源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與自然資源有關的行政複議工作。統籌協調本系統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負責民眾信訪工作。
(四)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組織實施國家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辦法。指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負責報上級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
(五)縣
不動產登記局(行政審批股)。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與套用,負責權籍調查和建立統一樓盤表工作,負責管理登記資料。負責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負責土地、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負責組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組織行政審批標準化建設。負責政務服務視窗管理工作。負責業務案件的收發、統計和綜合協調。負責集中審批工作。
(六)建設用地管理股。貫徹落實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相關政策、制度。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動態監測和落實市場信用體系。落實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貫徹執行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實施節約集約利用。負責擬訂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土地儲備規範性檔案和計畫。負責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負責建設用地監督管理。負責用地選址管理。負責博羅許可權範圍內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和用地規劃管理,核發《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縣建設用地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國土空間規劃股。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城市發展戰略、區域性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統籌銜接其他各類專項規劃。組織劃定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負責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相關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審核城市景觀風貌
建築外立面。
(八)城鄉詳細規劃股。負責編制、審查縣城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區、主要景觀地段以及重要節點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各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查、上報備案等管理工作;負責大中型建設項目修建性規劃審查工作;負責審查建設工作設計方案,出具規劃設計條件;負責審核城市景觀風貌
建築外立面;承擔縣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九)建設項目規劃股。負責審核建設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
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檔案的形成和移交。負責建設工程驗線和竣工規劃核實,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負責協調和參與城市管網規劃的編制。負責對市政、道橋、涵洞工程的規劃審核。負責轄區內各類管網及地上桿(塔)線路的規劃審核。負責與市政和管線工程相關的各類構築物的規劃審核,負責核發管網工程“一書兩證”。
(十)耕地保護監督股。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負責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一)礦業權管理股。貫徹執行礦業權管理政策,承擔探礦權、採礦權審核及縣本級登記發證的採礦權審批登記和出讓工作。依法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負責全縣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優勢礦種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
礦產資源規劃,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統計及壓覆礦產資源相關管理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負責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縣本級登記發證的採礦權價款評估工作。
(十二)測繪地理信息股。負責承擔基礎測繪任務和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組織實施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管理地理信息數據。監督測繪和地理信息行業市場秩序。負責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組織實施地方測量標誌的設立和保護。
(十三)執法大隊。負責查處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協調跨區域空間規劃和違法案件及礦山超層越界開採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負責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各項建設工程規劃監管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維穩、綜治、自然資源督察整改等工作。
(十四)森林資源管理股。組織實施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國有森林資源利用規劃、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負責審核審批征占用林地。指導監督林地保護開發利用、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方案、
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實施。指導基層林業站、木材檢查站、護林員隊伍和森林消防隊伍的建設管理。負責林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森林防火預防和撲救及基礎建設工作。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地和濕地並提出新建、調整的審核建議。指導開展自然保護地和濕地保護、建設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和開發利用。
(十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股。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負責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鎮(街道)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指導開展自然保護地和濕地生態修復工作。負責林業生態修復、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與檢疫、縣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指導、開展、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國土綠化、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林業碳匯、森林康養、體驗,防治荒漠化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負責林木種苗、草種管理、古樹名木管理工作。指導
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工作。
(十六)城市更新股。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城市更新工作。負責擬訂城市更新規範性檔案。負責“三舊”改造標圖建庫審核。負責涉及完善歷史用地手續的“三舊”項目改造方案的審查、報批。負責指導“棚戶區”改造工作。
(十七)人事股。負責局黨組、黨風廉政建設的日常工作;統籌負責幹部人才工作、人事調配管理、機構編制、勞資福利工作、負責業務培訓、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負責出國出境管理等工作;負責管理幹部人事檔案;負責指導監督直屬事業單位的黨建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計畫生育、工青婦工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負責職稱改革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上報工作。
人員編制
縣自然資源局機關編制32名(其中行政編制23名,行政執法專項編制9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副科級)1名,總規劃師(副科級)1名;內設機構正股級領導職數17名,副股級領導職數4名。
派出機構
縣自然資源局設派出機構17個,分別是:羅陽、石壩、楊村、柏塘、湖鎮、龍溪、園洲、石灣、龍華、長寧、麻陂、觀音閣、公莊、楊村、泰美、橫河、福田自然資源所,名稱規範為“博羅縣自然資源局XX自然資源所”,均為正股級建制,負責轄區內自然資源管理有關職責。共核定行政執法專項編制59名。設所長17名(正股級),副所長17名(副股級)。自然資源所為自然資源局的派出機構。承擔轄區自然資源管理工作,履行轄區內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協助上級部門擬訂村鎮的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承辦自然資源的確權、登記、發證的審查報批工作。協助上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調處自然資源權屬糾紛和查處自然資源違法案件。完成上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其他事項
縣自然資源局下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縣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編辦承擔,其調整由縣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