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為貫徹落實《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市(州)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吉政辦發〔2018〕33號),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護紅線,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建立健全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吉發〔2018〕3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化市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2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2月28日
  • 發布單位通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各縣(市、區)政府對《通化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責,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 市政府對各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市自然資源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市統計局(以下稱考核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考核工作。
  第四條 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在耕地占補平衡、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相關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由市政府組織考核部門綜合開展,實行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法。年度考核每年開展1次,期末考核在經濟社會發展五年規劃期結束後的次年開展。
  第五條 考核部門根據《規劃》確定的相關指標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補充耕地指標調劑、生態退耕、災毀耕地等實際情況、每年年初對各縣(市、區)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等提出考核檢查指標建議,報市政府批准,納入市政府和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簽訂的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作為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第六條 全市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地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永久基本農田面積數據以及耕地質量調查評價與分等定級成果、建設用地審批情況、供地情況、設施農用地和臨時用地備案情況以及違法占用耕地查處情況,作為考核依據。
  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國家統一規範,加強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的動態監測,每年向考核部門提交監測調查資料,並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考核部門依據自然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台以及耕地質量監測網路,採用抽樣調查和衛星遙感監測等方法和手段,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七條 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突出重點、獎懲並重的原則,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採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考核基本評價指標由考核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共同制定,並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考核
  第八條 各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年度考核按照耕地保護工作任務安排實施,主要考核每年各地耕地數量變化情況、耕地占補平衡落實情況、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情況、節約集約用地情況、高標準農田建設情況、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情況、設施農用地監管情況、查處違法占用耕地情況。
  第九條 各縣(市、區)政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考核部門考核工作要求和基本評價指標,每年組織開展自查,並於每年12月中旬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情況。各縣(市、區)政府依據考核基本評價指標進行自查評分;撰寫自查工作報告,全面反映本地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履行情況,深入總結經驗、反映成效、查找問題、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制定自查評分依據材料彙編,彙編內容包括涉及的有關檔案、工作成果;填寫自查基礎數據採集表。
  第十條 考核部門每年年末至次年年初對各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根據情況選取縣(市、區)所轄的1—2個鄉鎮進行實地抽查。根據各地自查情況與考核組核查評分情況,結合年度日常監管結果(包括衛片執法檢查結果、土地督察結果、建設用地批後檢查結果等)對各地進行綜合評價。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得分在95分以上的為優秀等次;得分在85分以上的為良好等次;得分在60分以上的為合格等次,得分在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一條 考核組匯總考核情況,由考核領導小組集體討論,對全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履行情況作全面評價,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原因進行綜合分析,提出改進意見,形成年度全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情況報告,報市政府審定後進行通報。
第三章 期未考核
  第十二條 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規劃期內耕地數量變化情況、耕地占補平衡落實情況、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情況、節約集約用地情況、高標準農田建設情況、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情況、設施農用地監管情況、查處違法占用耕地情況、耕地保護制度建設以及補充耕地指標調劑等方面情況。
  第十三條 考核部門對各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根據情況選取縣(市、區)所轄的2—3個鄉鎮進行實地抽查,根據全面檢查、鄉鎮抽查、縣(市、區)自查、相關督察檢查以及規劃期內的年度考核等對各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結果報告。
  第十四條 期末考核結果報告由考核部門報市政府,由市政府對各縣(市、區)通報。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五條 市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縣(市、區)給予通報表揚,對考核發現問題突出的縣(市、區)要明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
  第十六條 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結果抄送市委組織部、市審計局、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領導幹部問責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和省政府的相關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下一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化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吉林通化國際內陸港務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通化市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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