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廣西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經自治區政府同意,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5月25日印發,共六章二十四條 ,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 發布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8年5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25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桂政辦發〔2018〕57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西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5月25日

辦法全文

廣西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2號)精神,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護紅線,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條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對其與上級人民政府簽訂的耕地保護責任狀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總責,市長、縣(市、區)長、鄉(鎮)長為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會同自治區農業廳、統計局(以下稱自治區考核部門)組織開展考核檢查工作。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具體承擔考核檢查日常工作。
第五條各市、縣(市、區)、鄉(鎮)要成立耕地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部署耕地保護重大工作,協調解決耕地保護工作重大問題。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為領導小組組長,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水利、統計等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成員變動要及時調整。
第六條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在耕地占補平衡、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相關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綜合開展,實行年度抽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從2016年起,每5年為一個考核周期。期中檢查在每個考核周期的第三年開展1次;期末考核在每個考核周期結束後的次年開展1次;其他年份進行年度抽查,每年抽查1次。各市每年開展自查1次。在年度抽查年,自治區考核部門根據各市自查情況選取3—5個市進行實地抽查;在期中檢查年,自治區考核部門對各市開展實地檢查;在期末考核年,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自治區考核部門對各市開展實地考核。
第七條從2016年起,每個考核周期初,自治區考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等確定的相關指標和異地占補、生態退耕、災毀耕地等實際情況,對各市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等提出考核檢查指標建議,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自治區考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下達。按照下達的考核任務,自治區人民政府與各市人民政府簽訂耕地保護責任狀,作為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第八條自治區考核部門根據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檢查各市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考核檢查指標的執行情況。
第九條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市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永久基本農田面積數據以及耕地質量調查評價與分等定級成果作為考核依據。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範要求,加強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和高標準農田等的動態監測,在期中檢查年和期末考核年向自治區考核部門提交監測調查資料,並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自治區考核部門依託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台以及耕地質量監測網路,採用抽樣調查和衛星遙感監測等方法和手段,對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條各市每年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和建成的高標準農田面積不得低於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各市年度耕地保護面積以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的耕地數(純耕地面積)為基數,加上可調整地類和其他合法增加或減少的耕地數量。
各市年度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永久基本農田劃定面積為基數,減去當年經依法批准予以核減和因建設占用、災毀(兩年內未完成復耕)或其他原因占用的永久基本農田面積,加上補劃的永久基本農田面積。
各市年度建成的高標準農田面積為本年度內竣工項目建成總面積與歷年竣工但未計入歷年建成高標準農田面積之和。
第十一條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突出重點、獎懲並重的原則,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採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由自治區考核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以及國家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等共同制定,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抽查
第十二條在年度抽查年,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自治區考核部門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對上一年度各項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全面自查,根據評分標準逐項進行自評打分,並形成自查報告和自查材料,每年2月底前報送自治區考核部門。自治區考核部門根據各市自查情況,選取3—5個市進行實地抽查。
第十三條自治區考核部門根據各市自查結果、有關督察檢查情況以及實地抽查結果進行綜合考核,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區考核部門將有關情況向各市通報,考核情況納入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檢查
第十四條各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期中檢查工作在每個考核周期的第三年開展,主要檢查各市每個考核周期前兩年各項考核檢查指標的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期中檢查按照各市自查、實地檢查的方式進行。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自治區考核部門期中檢查工作要求開展自查,根據評分標準逐項進行自評打分,並形成自查報告和自查材料。在期中檢查年的2月底前,由各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期中自查報告和自查材料,同時將自查報告和自查材料抄送自治區考核部門。自治區考核部門在各市自查的基礎上,對各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實地檢查,並結合各市自查、實地檢查和相關督察檢查等情況對各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檢查結果報告。
第十六條 期中檢查結果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自治區考核部門向各市通報,納入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七條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在每個考核周期結束的次年開展,主要考核各市每個考核周期內考核檢查指標的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期末考核按照各市自查、實地考核的方式進行,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自治區考核部門期末考核工作要求開展自查,於每個考核周期結束後次年2月底前,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和自查材料,同時抄送自治區考核部門。
第十九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自治區考核部門對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全面考核,根據各市自查、實地考核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等情況對各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結果報告。
第二十條自治區考核部門於每個考核周期結束後次年5月底前將期末考核結果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獎 懲
第二十一條自治區每年根據各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給予獎懲:
(一)對考核評定綜合排名前列的市給予通報表揚,按照自治區建設用地年度計畫指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給予用地指標獎勵,在土地整治專項資金安排時予以傾斜。
(二)考核發現問題突出的相關市人民政府要明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到位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約談,並暫停該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直至整改到位。
第二十二條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各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年度抽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結果抄送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審計廳、糧食局等部門,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考核、領導幹部問責、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各市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下一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06〕25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審計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統計局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實施暫行辦法(2015年修訂)〉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5〕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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