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為建立縣級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切實加強全市耕地保護工作,市政府對省政府批准下達的全市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進行分解,確定各區、縣(市)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責任目標,並根據動態變化情況進行調整。

一、為建立縣級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切實加強全市耕地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遼寧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各區、縣(市)政府對市政府依據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2004年全國基本農田保護檢查中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區、縣(市)長為第一責任人。市政府與區、縣(市)政府原則上每5年簽訂1次耕地保護責任書。
三、市政府對省政府批准下達的全市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進行分解,確定各區、縣(市)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責任目標,並根據動態變化情況進行調整。
四、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正、公開、從嚴的原則。考核標準如下:
(一)縣級行政區域內年度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得低於市政府下達的考核指標;
(二)縣級行政區域內年度各類非農建設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後,補充、補劃的耕地和基本農田面積、質量不得低於被占用面積和質量;
(三)縣級行政區域內年度沒有嚴重破壞、違法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問題。
同時符合上述3項要求的,考核認定為合格;年度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在考核指標合格基礎上有一定數量增加、質量有一定提高的,考核可認定為優秀;上述3項要求中,有一項沒達到的,考核認定為不合格。
五、市政府對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工作從2006年起執行,原則上每5年分期中和期末各考核1次。考核採取自查、抽查和核查相結合的辦法。
(一)各區、縣(市)政府要認真組織自查,每年10月底前向市政府報告耕地及基本農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
(二)市政府責成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市農委、市統計局、市監察局等部門於每年第4季度初對各區、縣(市)耕地保護情況進行抽查、核查,做出預警分析,並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12月底前將全市耕地保護情況向省政府報告。
(三)在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年,由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農委、統計局、監察局等部門,對各區、縣(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並將結果報市政府。
六、全市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地區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基本農田面積,以及分等定級的數據,將作為考核參照依據。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要會同市農委等部門,按國家及省政府有關規定建立全市耕地、基本農田動態監測系統,保證考核工作的順利開展。各區、縣(市)政府要按照有關要求將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和農戶,並在土地所有權證書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註明。在考核年,各區、縣(市)政府要向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農委、統計局提交耕地、基本農田面積、等級情況的檢測調查資料,並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七、市政府對各區、縣(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對考核優秀的給予表揚,並在安排使用市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時予以傾斜;對考核不合格的責令整改,限期達到合格標準。整改期間,暫停該地區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審批。
八、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入縣級政府第一責任人工作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地區,由市監察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對其用地審批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按程式依法依紀處理直接責任人,並追究有關人員的領導責任。
九、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具體內容及量化指標由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農委制定。各區、縣(市)政府要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所轄鄉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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