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設區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江蘇省設區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由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7月4日印發,共十六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辦法》(蘇政辦發〔2006〕57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設區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 發布機關: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8年7月4日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4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設區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8〕5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設區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7月4日

辦法全文

江蘇省設區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蘇發〔2017〕15號),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守住耕地紅線,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建立健全設區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依據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2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設區市政府對江蘇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責,市長為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正、突出重點、獎懲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省政府對各設區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省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省農業部門、統計部門(以下統稱考核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檢查考核工作。
第五條 設區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在耕地占補平衡、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相關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綜合開展,實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從2016年起,每5年為一個規劃期。年度自查每年開展1次,由各設區市自行組織開展;期中檢查在每個規劃期的第三年開展1次,期末考核在每個規劃期結束後的次年開展1次,由省政府組織開展。
第六條 省政府根據江蘇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江蘇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結合各設區市的生態退耕、災毀耕地、易地調劑補充耕地、補充耕地省統籌任務等實際情況,確定各設區市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等檢查考核指標。
第七條 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中的各設區市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永久基本農田面積等數據,以及耕地質量調查評價與分等定級成果,作為考核依據。
第八條 各設區市要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要求,加強對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及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的動態監測,在檢查考核年提交監測調查資料。
省政府依據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地理國情監測等綜合監管平台以及耕地質量監測網路等,採用抽樣調查和航天航空遙感監測等方法和手段,對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及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九條 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採用評分制。檢查考核基本評價內容由考核部門依據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國家相關評價內容等另行制定,並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第十條 各設區市年度自查主要檢查所轄縣(市、區)上一年度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動態監測,以及補充耕地省統籌等易地調出補充耕地指標任務落實情況等。
省政府組織開展的期中檢查內容主要包括規劃期前兩年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以及補充耕地省統籌等易地調出補充耕地指標任務落實情況等;期末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規劃期內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以及補充耕地省統籌等易地調出補充耕地指標任務落實情況等。
第十一條 各設區市政府根據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檢查考核基本評價內容,每年組織自查,並於5月底前向考核部門報送年度自查情況。考核部門根據各設區市自查結果和日常工作,形成情況報告,向各設區市政府通報,並抄送省政府,納入設區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各設區市政府根據省政府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期中檢查年和規劃期結束次年的5月底前,向省政府報送相應的自查情況,並抄送考核部門。省政府根據情況組織實地檢查,對各設區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結果,向各設區市政府通報。期中檢查結果納入設區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設區市政府對自查情況及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二條 省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設區市政府,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土地整治專項資金及項目、耕地提質改造項目、耕地質量提升資金,以及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耕地保護激勵等方面予以傾斜。
考核發現問題突出的設區市要明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設區市相關縣(市、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
第十三條 設區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設區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領導幹部問責的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 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結果抄送省委組織部及省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糧食等部門,作為領導幹部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等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對下一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並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江蘇省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蘇政辦發〔2006〕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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