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縣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護紅線,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建立健全縣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市州級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鄂政辦發〔2018〕37號)《湖北省耕地質量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州縣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4月19日 
  • 發布單位:恩施州人民政府 
  • 檔案類別:規章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各縣市政府對《恩施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調整完善方案》(以下簡稱《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責,各縣市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 州人民政府對各縣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州農業農村局、州統計局(以下簡稱考核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考核檢查工作。
第四條 縣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在耕地占補平衡、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相關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綜合開展,每年3月底前,完成對上一年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
第五條 考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規劃》確定的相關指標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異地補充耕地、生態退耕、災毀耕地等實際情況,對各縣市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等提出考核檢查指標建議,經州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考核部門下達,作為縣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第六條 全州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縣市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永久基本農田面積數據以及耕地質量調查評價與分等定級成果,作為考核依據。
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的動態監測,向考核部門提交年度監測調查資料,並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考核部門依據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台以及耕地質量監測網路,採用抽樣調查和衛星遙感監測等方法和手段,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七條 縣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突出重點、獎懲並重的原則,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採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
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由考核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湖北省耕地質量保護條例》及《規劃》等共同制定,包含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占補平衡、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建設、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內容,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本縣市轄區內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為強制約束性指標,若突破州人民政府下達的指標任務,考核直接認定為不合格。
第八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考核部門考核工作要求和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每年組織自查。主要檢查轄區內上一年度的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動態監測等方面情況,涉及補充耕地承諾制、邊占邊補的縣市還應檢查該任務落實情況。
第九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於每年2月底前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報告。考核部門對各縣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各縣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考核結果報告報州人民政府,並予以通報。
第十條 州人民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縣市政府給予表揚,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畫、耕地提質改造項目和耕地質量提升資金時予以傾斜。對考核發現問題突出的縣市要明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縣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
第十一條 縣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縣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抄送州監察委員會、州委組織部、州督查考評辦公室、州審計局等部門,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考核、領導幹部問責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下一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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