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18〕9號),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護紅線,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確保我省耕地占補平衡,建立健全市(州)政府耕地保護責任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2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9月17日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17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解讀二,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政府對市(州)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國土資源廳會同農業廳、省統計局(以下稱考核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考核檢查工作。
第三條 各市(州)政府對《四川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責,市(州)長為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市(州)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在耕地占補平衡、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相關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綜合開展,實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開展1次,由各市(州)自行組織開展;從2016年起,每五年為一個規劃期,期中檢查在每個規劃期的第三年開展1次,由考核部門組織開展;期末考核在每個規劃期結束後的次年開展1次,由省政府組織考核部門開展。
第五條 考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下達的考核指標以及《規劃》確定的相關指標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補充耕地指標易地流轉、生態退耕、災毀耕地等實際情況,對各市(州)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等提出考核檢查指標建議,經省政府批准後,由考核部門下達,作為市(州)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第六條 全省以每年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市(州)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永久基本農田面積數據以及耕地質量調查評價與分等定級成果,作為考核依據。
各市(州)政府要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範,加強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的動態監測,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門提交監測調查資料,並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考核部門依據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台以及耕地質量監測網路,採用抽樣調查和衛星遙感監測等方法和手段,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七條 市(州)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突出重點、獎懲並重的原則,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採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由考核部門依據國家制定的考核評分標準並結合我省實際確定,根據需要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條 各市(州)政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考核部門年度檢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每年組織自查。主要檢查所轄縣(市、區)上一年度的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動態監測、耕地開墾費繳納以及地方財政耕地建設保護投入等方面情況,涉及補充耕地指標易地流轉(含國家統籌)的市(州)還應檢查該任務落實情況。
第九條 省政府每年與市(州)政府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並進行嚴格考核。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的具體內容由省政府確定,並根據需要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第十條 各市(州)政府要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於每年5月底前向考核部門報送上一年度自查情況。考核部門每年隨機選取若干市(州)進行實地抽查,結合各市(州)市級自查、實地抽查和相關督察檢查等對各市(州)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年度檢查結果報告。
第十一條 年度檢查結果由考核部門向各市(州)通報,同時納入市(州)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檢查
第十二條 市(州)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中檢查按照耕地保護工作任務安排實施,主要檢查規劃期前2年各地區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補充耕地指標易地流轉(含國家統籌)、耕地開墾費繳納以及地方財政耕地建設保護投入等方面情況。
第十三條 各市(州)政府按照本辦法和考核部門期中檢查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期中檢查年的5月底前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報告。考核部門分片區進行全面檢查,結合各市(州)市級自查、實地抽查和相關督察檢查等對各市(州)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檢查結果報告。
第十四條 期中檢查結果由考核部門向各市(州)通報,納入市(州)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並向省政府報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五條 市(州)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補充耕地指標易地流轉(含國家統籌)、耕地開墾費繳納以及地方財政耕地建設保護投入等方面情況。涉及補充耕地指標易地流轉(含國家統籌)等情況的有關市(州),考核部門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耕地保護工作進展情況,對其耕地保護目標、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目標等考核指標作相應調整。
第十六條 各市(州)政府按照本辦法和考核部門期末考核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規劃期結束後次年的5月底前向省政府報送耕地保護責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並抄送考核部門。市(州)政府對自查情況及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七條 考核部門對各市(州)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全面抽查,根據市級自查、實地抽查和年度檢查、期中檢查等對各市(州)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結果報告。
第十八條 考核部門在規劃期結束後次年的9月底前將期末考核結果報送省政府,經省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九條 省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市(州)政府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市(州)給予表揚。有關部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土地整治工作專項資金、補充耕地指標易地流轉(含國家統籌)和耕地質量建設項目資金時予以傾斜。考核發現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未完成、占補平衡不落實、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未完成等問題突出的市(州)要明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市(州)及相關縣(市、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
第二十條 市(州)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列入省政府每年對市(州)政府的綜合目標考核,考核結果列為市(州)政府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結果抄送省委組織部、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審計廳、省糧食局等部門,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領導幹部問責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下一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19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印發的通知

川辦發〔2018〕74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08年4月19日印發的《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9月17日

解讀

“省政府每年與市(州)政府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並進行嚴格考核;市(州)政府按要求開展自查,在期中檢查年的5月底前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報告;考核部門對各市(州)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全面抽查,並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寫在《關於印發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考核辦法,正為四川省耕地保護提供實施的方法和路徑。
9月19日,記者獲悉,《通知》即將全文向社會公布,並從印發之日開始實施。2008年4月19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通知》中明確,由國土資源廳會同農業廳、省統計局負責組織開展考核檢查工作。市(州)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在耕地占補平衡、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相關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綜合開展,實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其中,年度自查每年開展1次由各市(州)自行組織開展,於每年5月底前向考核部門報送上一年度自查情況。考核部門每年隨機選取若干市(州)進行實地抽查,結合各市(州)市級自查、實地抽查和相關督察檢查等對各市(州)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年度檢查結果報告。
考核結果還有明確的獎懲措施。如,對認真履行市(州)政府耕地保護責任,有關部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土地整治工作專項資金、補充耕地指標易地流轉(含國家統籌)和耕地質量建設項目資金時予以傾斜。考核有突出問題的市(州)要明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市(州)及相關縣(市、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

解讀二

日前,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印發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我省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對考核對象、考核方式、考核指標等嚴格限定。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守住耕地保護紅線,確保我省耕地占補平衡。
考核對象上,明確市(州)政府、市(州)長為第一考核責任人。
考核方式上,採用年度自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法。根據《通知》,不僅要考核檢查上一年度的耕地數量變化,還要對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動態監測、耕地開墾費繳納以及地方財政耕地建設保護投入等所有各類涉及耕地保護的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考核指標上,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採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由考核部門依據國家制定的考核評分標準結合本省實際確定,並根據需要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省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市(州)政府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市(州)給予表揚,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土地整治工作專項資金、補充耕地指標易地流轉(含國家統籌)和耕地質量建設項目資金時予以傾斜。對考核問題突出的市(州),要明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市(州)及相關縣(市、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
考核結果運用上,市(州)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列入省政府每年對市(州)政府的綜合目標考核,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領導幹部問責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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