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見》是根據國務院加強農村土地管理的有關要求,為進一步加強我省農村土地管理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見
  • 檔案號:川辦發〔2011〕31號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制定部門,內容,

制定部門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見
川辦發〔2011〕31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內容

一、嚴守耕地紅線,切實保護基本農田
(一)認真實施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嚴禁未經批准占用耕地特別是將基本農田用於非農建設,嚴禁“以租代征”非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用於非農建設。必須堅持建設占用耕地占補平衡,防止耕地淨減少。嚴格執行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全面實行以耕地保護為重點、以基本農田保護為核心的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制,嚴格考評,實行“一票否決”。
(二)切實加強基本農田保護。按照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面積,儘快劃定並落實到農戶和地塊,標註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設立統一規範的基本農田保護牌和標示,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推行耕地保護基金制度。嚴禁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改變用途,非法占用、使用基本農田。嚴禁各種破壞基本農田行為,嚴格執行基本農田保護“五不準”規定。
(三)加大補充耕地力度。嚴格執行建設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全面推行耕地占補平衡按等級折算制度。繼續開展“金土地工程”,以建設促保護,進一步加大農村土地整治工作力度,努力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積極開展土地復墾,適度開發宜耕後備土地資源,增加有效耕地面積。
二、嚴格規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強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四)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把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與加快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相結合,依法按程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做到任務到位、責任到人、部門配合、全力推進,確保權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力爭到2012年全面完成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加大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力度,及時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五)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內的城郊、近郊農村居民點用地,原則上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居。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外的村莊,要嚴格執行一戶只能申請一處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的政策。嚴禁超標準占地建房。嚴格農村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宅基地管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建房,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農房,嚴禁農民提供宅基地或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建設用地、其他社會成員出資聯合建房,出資者獲取部分房屋所有權、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聯建”行為。
(六)加強農村建設用地管理。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等需要使用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並依法辦理規劃建設許可證及農用地轉用和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手續。嚴禁以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為名,非法占用(租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嚴禁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或利用鄉(鎮)企業自用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和建設、銷售“小產權”房。嚴禁以“農村土地流轉”為名配置建設用地,非法占用農用地進行非農建設。
(七)嚴格按照《物權法》、《擔保法》的規定設定抵押權。除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以及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時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同時抵押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抵押。不得以設定農民住房抵押的名義將宅基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三、進一步嚴格規範增減掛鈎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
(八)切實規範增減掛鈎試點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先安置好項目區農民民眾,拆舊區復墾驗收後,城鎮建新區方可使用節餘的建設用地指標”的原則,採取切實有效措施規範增減掛鈎試點工作。掛鈎試點必須嚴格按程式立項、審批、驗收。增減掛鈎項目區批准立項前不得實施拆遷和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農民意願發生變化的不得強迫參與和強拆。增減掛鈎試點涉及工程建設的必須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契約制、公示制、監理制、審計制等制度。拆舊地塊必須復墾為耕地,經驗收合格後即納入耕地台賬登記、統計,按耕地管理,並及時將復墾後的耕地移交給農民或集體經濟組織耕種,優先補劃為基本農田,不得以任何名義擅自改變用途。
增減掛鈎項目區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安排,拆舊區以行政村為單位推進,掛鈎周轉指標規模原則上控制在50公頃以內。嚴禁突破掛鈎周轉指標設立掛鈎項目區,嚴禁項目區跨縣級行政區域設定。嚴禁在試點以外以各種名義調整使用城鄉建設用地,堅決制止以各種名義擅自開展建設用地置換、復墾土地周轉等“搭車”行為。在掛鈎試點之外擅自開展建設用地置換的,建新區所占土地一律按違法用地處理。
(九)切實規範農村土地整治工作。規範推進以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為內容的農村土地整治示範建設。未批准開展增減掛鈎試點的地區,不得將農村土地整治節約的建設用地指標調劑給城鎮使用。整治騰出的農村建設用地首先復墾為耕地,規劃繼續作為建設用地的要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畫,優先滿足農村各種發展建設所需,嚴禁用於房地產、高爾夫和國家政策明令禁止的其他產業。
(十)土地增值收益必須全部返還農村。經批准將節約的建設用地指標少量調劑給城鎮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須及時全部返還農村。各地要切實做好城鎮建新區土地收益分配方案,明確收益主體,規範收益用途,明晰收益返還渠道和具體方式。嚴禁社會投資者以參與節餘建設用地實物分成的方式獲取投資回報,也不得參與土地出讓收益分成。
(十一)成都市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和土地整治工作按國家批准的專項方案執行。
四、進一步加強執法監察工作,維護農村土地管理秩序
(十二)落實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監察、農業、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土地執法監管,堅決制止亂占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違法違規行為。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電力、國土資源、工商等部門和金融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要求,依據本部門職責,切實加強監管,形成執法合力。
(十三)嚴格落實動態巡查責任制。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執法監察和動態巡查工作,完善巡查工作責任制,強化巡查工作保障,推進執法關口前移和重心下移,認真執行巡查發現、制止、登記、報告、通報和總結等工作制度,實現對違法行為的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置。
(十四)建立土地專項巡查制度。對新上項目多、土地違法問題較為突出的地區,要集中時間、集中人員進駐開展專項巡查,實施“批、供、用、補、查”全程監察,增強主動發現和形勢研判能力。國土資源廳要選擇一些縣(市、區)開展省級專項巡查。
(十五)加大違法違規查處力度。嚴肅查處非法批准直接出讓集體農用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等非法批地行為和“以租代征”占地建設、未批先用、邊建邊報等非法占地行為。對發現的違法違規違紀問題,採取聯合辦案、掛牌督辦、公開曝光等措施,嚴格依法依規查處、限期整改到位。
(十六)嚴格實行問責制。通過衛片執法檢查、巡查等方式發現違法用地的,嚴格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令第15號)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本意見自2011年6月27日起施行,至2016年6月26日有效。(有效期5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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