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川辦發[2000]138號
【發布日期】2000-12-24
【生效日期】2000-12-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進一步加強農村經營管理工作的通知
完善土地承包、減輕農民負擔、管好農村財務和農村集體資產、清理整頓農村合作基金會等熱點問題,涉及到千家萬戶農民的切身利益,關係到黨的農村政策的落實,稍有疏忽和不慎,就會影響到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影響農村社會穩定。農村經營管理工作是黨的農村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政策性強。各地要從認真貫徹落實黨的農村政策,保護農民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積極性,化解各種矛盾,確保農村社會穩定的高度,把農村經營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採取有力措施,完善農村經營管理工作體系。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2000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中發〔2000〕3號)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權威的工作機構和經常性的工作制度,強化農經人員培訓,努力造就一支熟悉農村政策、熱心為民眾辦事的專職隊伍,提高農村經營管理工作水平。
目前,全省範圍內的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已基本完成。要圍繞加快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法制化建設,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著重做好三項工作:一是繼續抓好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後續完善工作,妥善處理遺留問題,消除影響穩定的各種隱患。二是建立健全規範的管理制度,以承包契約管理、土地承包費管理、機動地管理為重點,加強規範化管理,指導契約簽訂,建立契約檔案,及時調處糾紛,組織契約兌現,切實維護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三是積極探索和逐步形成農村承包土地的流轉機制,積極引導,加強管理,確保流轉規範有序。同時,要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切實維護農民的承包經營權。
農村集體財務管理是農村經營管理的基礎工作,是維護農民合法利益,加強村社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的重要環節,是村務公開的主要內容。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農村普遍實行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辦發〔1998〕9號)和農業部、監察部頒發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提高財會人員素質,全面推動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工作。要認真搞好農村經濟收支、農民收入與農民負擔情況監測、農村經濟統計、農產品成本核算、農村物價調查等項基礎工作。要通過加強數據分析,完善處理手段,及時、準確地反映農村經濟運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強化對農村經濟運行態勢的監測和預警、預報。要嚴格執行財務制度,搞好收支核算,定期公布帳目,加強民主監督,促進村務公開。對財務混亂,民眾反映強烈的鄉村,要派專人幫助清理整頓。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實現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
要結合農村稅費改革,建立規範的農村稅費制度,從根本上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村社會穩定和農村經濟健康發展。各地要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農民的收費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中央和省規定取消的收費項目和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費、集資項目一律取消。要向社會公布取消專門面向農民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涉及農民的集資項目。對涉及農民的收費,要公布項目和收取標準,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取消各種不利於控制和減輕農民負擔的幹部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標。加強對違反規定加重農民負擔行為的社會輿論監督。制定加重農民負擔的處罰辦法,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紀行為。
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各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努力工作,我省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清理整頓工作已經取得了初步勝利。但是,要完全解決這一問題,還有大量的後續工作要做,尤其是清欠、變現、兌付等遺留問題需要進一步處理和解決。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民間信貸的引導和管理,化解鄉村兩級不良債務,化解農村金融風險。要在基本兌付完農村合作基金會會員資金,實現政府承諾,確保農村社會穩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領導,要狠抓借款回收、管好盤活遺留資產,全面完成清理整頓任務。
在資產變現過程中,要嚴格區分農村合作基金會和鄉鎮農經站的財產產權關係。不得因為清理整頓農村合作基金會而非法拍賣、侵占、平調確屬鄉鎮農經站的財產。已經出現非法拍賣、侵占、平調鄉鎮農經站財產的,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等部門關於穩定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79號)的要求,立即糾正,確保農村經營管理工作機構的穩定和工作的正常開展。
要按照有關規定,認真搞好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建立資產產權登記、審核、評估和檢查制度。當集體資產因拍賣、轉讓或實行租賃經營、股份經營、聯營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等方式而發生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並以評估價值作為轉讓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依據。集體資產拍賣或轉讓收入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平調、挪用、私分、哄搶集體資產。
要強化對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指導,加強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管理與建設,引導和幫助各種形式的農村合作組織發展。要積極幫助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完善內部管理,建立合作組織成員間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民辦、民管、民受益”經營機制,維護專業合作組織及成員的合法權益。要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核心,引導農村各種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業生產者開拓市場,調整農業產業結構,促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
農村經濟審計是農村經營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農村經濟審計的主體是省、市(州)、縣(市、區)農村經營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合作經濟審計工作。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
農村經濟審計的範圍包括鄉(鎮)、村、社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和管理、使用農民負擔款項的單位。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權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國家審計機關委託需要審計的對象,也屬農村經濟審計的範疇。
農村經濟審計的內容主要是農村政策執行、制度落實情況,農村集體、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情況,農民負擔款項的管理、使用情況,農業承包契約履行情況,有關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負責人的年度和鄉(鎮)、村幹部任期經濟責任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