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人口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共5個部分,於2016年8月19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人口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機構: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文號:川辦發[2016]60號
- 檔案屬性: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16年8月19日
通知全文
清理登記
全面核查
信息採集
統一規範
引導落戶
政策解讀
解讀一
八類無戶口人員底數務必摸清
摸清無戶人員底數,是給無戶口人員落戶的首要問題。《通知》要求以下八類無戶口人員的基本情況務必逐一登記造冊。
這八類無戶口人員包括:不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戶口被註銷人員;農村地區因婚嫁被註銷原籍戶口的人員;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其他無戶口人員。
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
為方便無戶人員上戶,《通知》要求,對計畫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只要相關材料真實有效、手續齊全、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公安部門要及時辦理戶口登記,並於一個月內通報衛生計生部門;對無法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公安部門要根據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和相關材料,及時辦理戶口登記。對其他無戶口人員,公安部門要憑相關證明材料,依法按程式及時辦理戶口登記。
對民眾辦理戶口登記中相關證明材料不齊的,公安部門要一次性告知民眾需完備的所有證明材料。
《通知》同時要求,除公安部門外,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形成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工作合力,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要將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與完善計畫生育、義務教育、收養登記、流浪乞討救助等相關政策措施統籌考慮、協同推進。教育部門要保障無戶口或暫未辦理戶口登記的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必要時可以先辦理入學後辦理戶口登記手續。衛生計生部門要向各地提供足額的《出生醫學證明》,確保及時向新生嬰兒依法出具證明材料。公安廳要會同民政廳、司法廳、省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加強對各地的督查指導,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全省死亡未註銷戶口人員數量較大
受各種因素影響,當前我省一些地方民眾不主動申報甚至隱瞞家庭成員死亡的問題較為突出,全省死亡未註銷戶口人員數量較大,造成我省戶籍人口基礎統計數據不準確。
為全面清理核查本地死亡應銷未銷戶口人員,《通知》明確今後各級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建立信息互通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辦理死亡人員喪葬補貼時要將死亡人員信息通報公安部門,民政部門要向公安部門通報年度火化死亡人員情況,衛生計生部門要及時掌握並向公安、民政部門通報在醫療機構死亡人員情況,公安部門要及時將死亡註銷戶口人員情況通報上述相關部門,堅決防止出現“吃空餉”、騙領冒領養老金和補貼等問題,確保戶籍人口數據及時、準確、鮮活。
年底前,除成都外進城落戶要“零門檻”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2016年底前,細化和出台本地戶籍制度改革方案及相關配套措施,落實全省除成都市外全面放開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鎮落戶限制的要求,確保進城落戶“零門檻”、公共服務同保障。同時,合理引導農業人口向城鎮轉移,優先解決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5年以上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新生代農民工群體在城鎮落戶問題。鼓勵已經在城鎮購房的農業人口辦理戶口遷移,並可根據購房價格按比例給予一定的落戶補助;鼓勵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學生將戶口遷入學校的城鎮居民集體戶;全面放開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城鎮落戶限制。
《通知》還明確要規範財政供養人員戶口登記。各地要對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機關事業編制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及其他財政供養人員的戶口登記情況進行全面清理核查,發現上述人員戶口登記仍在其原籍地農村且戶口類別為農業戶口的,要督促其按規定及時辦理戶籍遷移,將其戶口從原籍地農村遷移到工作地或居住地,轉為城鎮居民戶口。
解讀二
教育部門要保障無戶口或暫未辦理戶口登記的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必要時可先辦理入學後辦理戶口登記
摸清無戶人員底數,是給無戶口人員落戶的首要問題。《通知》要求摸清八類無戶口人員的基本情況務必逐一登記造冊。
這八類無戶口人員包括:不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戶口被註銷人員;農村地區因婚嫁被註銷原籍戶口的人員;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其他無戶口人員。
為方便無戶人員上戶,《通知》指出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
要將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與完善計畫生育、義務教育、收養登記、流浪乞討救助等相關政策措施統籌考慮、協同推進。教育部門要保障無戶口或暫未辦理戶口登記的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必要時可以先辦理入學後辦理戶口登記手續。衛生計生部門要向各地提供足額的《出生醫學證明》,確保及時向新生嬰兒依法出具證明材料。
防止出現“吃空餉”清理死亡未銷戶口人員
各級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建立信息互通機制,堅決防止出現“吃空餉”、騙領冒領養老金和補貼等問題,確保戶籍人口數據及時、準確、鮮活。
受各種因素影響,當前四川一些地方民眾不主動申報甚至隱瞞家庭成員死亡的問題較為突出,全省死亡未註銷戶口人員數量較大,造成省戶籍人口基礎統計數據不準確。
為全面清理核查本地死亡應銷未銷戶口人員,《通知》明確,今後各級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建立信息互通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辦理死亡人員喪葬補貼時要將死亡人員信息通報公安部門,民政部門要向公安部門通報年度火化死亡人員情況,衛生計生部門要及時掌握並向公安、民政部門通報在醫療機構死亡人員情況,公安部門要及時將死亡註銷戶口人員情況通報上述相關部門,堅決防止出現“吃空餉”、騙領冒領養老金和補貼等問題,確保戶籍人口數據及時、準確、鮮活。
放開城市和建制鎮落戶限制 除成都外進城落戶“零門檻”
各地要在2016年底前,細化和出台本地戶籍制度改革方案及相關配套措施,落實全省除成都市外全面放開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鎮落戶限制的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2016年底前,細化和出台本地戶籍制度改革方案及相關配套措施,落實全省除成都市外全面放開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鎮落戶限制的要求,確保進城落戶“零門檻”、公共服務同保障。
同時,合理引導農業人口向城鎮轉移,優先解決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5年以上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新生代農民工群體在城鎮落戶問題。鼓勵已經在城鎮購房的農業人口辦理戶口遷移,並可根據購房價格按比例給予一定的落戶補助;鼓勵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學生將戶口遷入學校的城鎮居民集體戶;全面放開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城鎮落戶限制。
《通知》還明確要規範財政供養人員戶口登記。各地要對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等財政供養人員的戶口登記情況進行全面清理核查,發現上述人員戶口登記仍在其原籍地農村且戶口類別為農業戶口的,要督促將其戶口從原籍地農村遷移到工作地或居住地,轉為城鎮居民戶口。
制定依據
依法登記戶口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事關社會和諧穩定。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戶口登記管理工作,近年來對加強戶口登記管理、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等問題多次提出明確要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國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下大力氣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取得明顯成效。但是,由於一些地方和部門還存在政策性障礙等因素,部分公民無戶口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不利於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並直接影響國家新型戶籍制度的建立完善。為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總體要求
(二)基本原則。堅持依法辦理,切實維護每個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合法權益;堅持區別情況,分類實施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政策;堅持綜合配套,將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與健全完善計畫生育、收養登記、流浪乞討救助、國籍管理等相關領域政策統籌考慮、協同推進。
(三)任務目標。進一步完善戶口登記政策,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加強戶口登記管理,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努力實現全國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的目標。
依法登記
(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四)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戶口被註銷人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五)農村地區因婚嫁被註銷原籍戶口的人員。農村地區因婚嫁被註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註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後,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六)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七)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八)其他無戶口人員。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組織實施
(二)認真核查辦理。各地區要深入開展摸底調查,認真梳理本地區戶口重點問題,摸清本行政區域內無戶口人員底數及有關情況。要規範受理審批程式,嚴格工作要求,及時辦理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要升級完善人口信息系統,加強對無戶口人員人像、指紋信息備案和比對核驗,確保登記身份信息的準確性和戶口的唯一性。要嚴密戶籍檔案管理,對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材料逐一建檔,確保檔案資料完整有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辦理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的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有關部門要對與本意見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進行一次集中清理,該修改的認真修改,該廢止的堅決廢止。公安部、民政部、衛生計生委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抓緊按程式修訂戶口登記、流浪乞討救助、計畫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完善相關規章制度。
(四)積極做好宣傳引導。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要加強正面宣傳引導,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的各項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記戶口的權利和義務,深入基層、深入農村、深入民眾,努力爭取廣大民眾的支持和配合,積極動員無戶口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五)強化責任落實。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分解細化任務,落實責任分工,狠抓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公安部要會同民政部、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加強對各地區的督查指導,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凡以前檔案規定與本意見規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見規定執行。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