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為全面落實孤兒保障工作措施、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建設,提高專業保障水平、健全工作機制,促進孤兒福利事業健康發展而下發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檔案號:川辦發〔2011〕30號
  • 頒布時間: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簡介,內容,

簡介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川辦發〔2011〕30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 〔2010〕54號),建立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孤兒保障制度,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內容

一、全面落實孤兒保障工作措施
(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兒。
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和條件認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利於孤兒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採取多種方式,拓展孤兒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兒。
親屬撫養。孤兒的監護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確定。孤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擔撫養義務、履行監護職責;鼓勵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孤兒監護人;沒有前述監護人的,孤兒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孤兒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孤兒合法權益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機構養育。對沒有親屬和其他監護人撫養的孤兒,經依法公告後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有條件的兒童福利院可在社區購買、租賃房屋,或在機構內部建造單元式居所,為孤兒提供家庭式養育。公安部門應及時為孤兒辦理兒童福利機構集體戶口。
家庭寄養。由孤兒父母生前所在單位或者孤兒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可由監護人對有撫養意願和撫養能力的家庭進行評估,選擇撫育條件較好的家庭開展委託監護或者家庭寄養,並給予養育費用補貼,當地政府可酌情給予勞務補貼。
依法收養。鼓勵收養孤兒。收養孤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辦理。對中國公民依法收養的孤兒,需要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戶口登記機關應及時予以辦理,並在登記與戶主關係時註明子女關係。對寄養的孤兒,寄養家庭有收養意願的,應優先為其辦理收養手續。繼續穩妥開展涉外收養。
(二)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為滿足孤兒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據我省財力狀況、城鄉生活水平和兒童成長需要,確定全省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養育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於600元,機構供養孤兒基本生活養育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於1000元,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各地應採取多種方式加大投入,確保孤兒生活水平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並建立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除中央和省財政補助資金外,各市(州)、縣(市、區)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及時足額到位。民政、財政部門要建立嚴格的孤兒基本生活費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按時發放,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用於孤兒。
(三)提高孤兒醫療康復保障水平。各地要將孤兒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覆蓋範圍,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參保(合)費用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將符合規定的殘疾孤兒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穩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和社會慈善組織可為孤兒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和重大疾病保險等商業健康保險或補充保險。兒童福利機構可結合實際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設定門診部、診所或衛生所(室),衛生行政部門應對兒童福利機構的衛生所(室)給予支持和指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對兒童福利機構防疫工作的指導,及時調查處理機構內發生的各種傳染病疫情,並免費對適齡孤兒有計畫地進行預防接種。鼓勵、支持醫療機構採取多種形式減免孤兒醫療費用,醫保起付標準以下費用及報銷所剩部分費用從醫療救助資金中予以解決。積極為攜帶愛滋病病毒或感染愛滋病的孤兒採取適合兒童的醫療手段,提供便利、基本的醫療服務。繼續實施“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畫”。
(四)落實孤兒教育保障政策。各地要加大合理配置教育資源的力度,保障孤兒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斷提升孤兒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家庭經濟困難的學齡前孤兒到學前教育機構接受教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資助。將義務教育階段的孤兒寄宿生全面納入生活補助範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本、專科高校就讀的孤兒,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優先予以資助;孤兒成年後仍在校就讀的,繼續享有相應政策,學校為其優先提供勤工助學機會。切實保障殘疾孤兒受教育的權利,對具備條件的殘疾孤兒,安排落實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不適合在普通學校就讀的視力、聽力、言語、智力等殘疾孤兒,安排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不能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殘疾孤兒,鼓勵並扶持兒童福利機構設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為其提供特殊教育。教育捐款、捐贈及公益性資助的使用要優先向孤兒傾斜;條件較好的寄宿制學校優先免費滿足孤兒需要。學校教育要注重心靈關懷,加強對孤兒的心理輔導和教育,推動孤殘兒童健康成長。
(五)扶持孤兒成年後就業。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等檔案精神,進一步落實孤兒成年後就業扶持政策,提供針對性服務和就業援助,促進有勞動能力的孤兒成年後就業。按規定落實好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扶持政策。積極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及時將成年後就業困難且符合條件的孤兒納入就業援助範圍,依託基層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了解就業需求,開展免費就業諮詢,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幫扶。大力開發公益性崗位,將成年後就業困難的孤兒優先安排到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就業。鼓勵自主創業,對符合條件的成年孤兒,給予場地安排、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創業服務和培訓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按規定落實好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等政策。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針對孤兒實際需求,強化實際操作能力和職業素質培養,著力提高培訓後的就業率。切實提高培訓質量,大力推行以就業為導向的培訓模式,積極開展針對孤兒的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和定崗培訓,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六)加強孤兒住房保障和服務。各地在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包括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各類棚戶區改造和農村危房改造、牧民定居行動等改善困難民眾住房條件的項目)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時,要充分考慮孤兒成年後和收養孤兒家庭的住房需要,充分體現“優先安排解決”的原則。對經濟條件和住房條件困難的成年孤兒和收養孤兒的家庭可放寬準入限制予以照顧,做到應保盡保。在具體實施時,應在政策、資金等方面予以傾斜,優先發放貨幣補貼,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優先安排棚戶區改造,優先落實租金、物業管理費用減免或補貼政策。居住在農村的無住房孤兒成年後,按規定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計畫優先予以資助,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要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和當地村民幫助其建房。由福利機構異地養育的孤兒,成年自立後選擇在該福利機構所在地工作生活的,應按照當地戶籍居民同等待遇給予保障。積極引導物業服務單位為困難的成年孤兒和收養孤兒家庭做好服務,儘可能提供居住便利條件。對有房產的孤兒,監護人要幫助其做好房屋的維修和保護工作。
(七)依法保護孤兒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孤兒的人身、財產權利,積極引導法律服務人員為孤兒提供法律服務,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孤兒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對孤兒的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有關人員或有關單位的起訴,判決由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或者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應按照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做出裁決。司法機關要嚴厲打擊查處拐賣孤兒、遺棄嬰兒等違法犯罪行為,及時發現並制止公民私自收養棄嬰和兒童的行為。公安部門應及時出具棄嬰撿拾報案證明,積極查找棄嬰和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保健機構的監督管理,醫療保健機構發現棄嬰,應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不得轉送他人。
二、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建設,提高專業保障水平
(一)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建設。要根據兒童福利機構實際需要,為其配備撫育、康復、特殊教育必需的設備器材和救護車、校車等,完善兒童福利機構養護、醫療康復、特殊教育、技能培訓、監督評估等方面的功能。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建設、維修改造及有關設備購置,所需經費由財政預算、民政部門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多渠道解決。發展改革部門要充分考慮兒童福利事業發展需要,統籌安排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建設項目,逐步改善兒童福利機構條件。海關在辦理國(境)外無償捐贈給兒童福利機構的物資設備通關手續時,給予通關便利。繼續實施“藍天計畫”。
(二)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工作隊伍建設。認真落實2008年原人事部、民政部《關於民政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的指導意見》,科學設定兒童福利機構崗位,最佳化人員結構。在整合現有兒童福利機構從業人員隊伍的基礎上,積極創造條件,通過購買服務和社會化用工等形式,充實兒童福利機構工作力量,提升服務水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對兒童福利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傾斜政策。在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過程中,要結合兒童福利機構特教教師、醫護人員工作實際,進一步完善職稱政策,在人才評價方面給予適當傾斜。教育、衛生部門舉辦的業務培訓要主動吸收兒童福利機構相關人員參加。加大孤殘兒童護理員、醫護人員、特教教師、社工、康復師等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力度。積極推進孤殘兒童護理員職業資格制度建設,支持開發孤殘兒童護理員教材,設定孤殘兒童護理員專業,對孤殘兒童護理員進行培訓。兒童福利院要按照《四川省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以不低於與健全兒童1 ∶ 6,與嬰兒、殘疾兒童1 ∶ 3的比例配備工作人員。
(三)發揮兒童福利機構的作用。兒童福利機構是孤兒保障的專業機構,要發揮其在孤兒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兒童福利機構對社會上無人監護的孤兒要及時收留撫養,確保孤兒居有定所、生活有著。要發揮兒童福利機構的專業優勢,為親屬撫養、家庭寄養的孤兒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導和服務。
(四)加強兒童福利指導中心建設。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要依託福利機構設立兒童福利指導中心,有條件的地方應獨立設定。兒童福利指導中心可受當地民政部門委託,負責對孤兒建檔造冊,定期巡查和監督評估孤兒養育狀況,對監護人進行指導和培訓;負責代理與孤兒權益相關的事務以及協助有關部門協調、落實孤兒優惠政策等各項工作,為孤兒成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支持。
三、健全工作機制,促進孤兒福利事業健康發展
(一)加強組織領導。孤兒是社會的弱勢群體之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增強做好孤兒保障工作的責任感,對孤兒保障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做到心中有數,確保孤兒保障工作各項措施落實到位。要把孤兒福利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健全“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孤兒保障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孤兒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二)落實部門責任。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部門作用,加強孤兒保障工作能力建設,充實兒童福利工作力量,強化對兒童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特別要加強兒童福利信息工作,及時準確掌握孤兒保障人數、保障待遇和資金髮放等情況。財政部門要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將孤兒保障所需資金納入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資金預算,通過財政撥款、民政部門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資金,切實保障孤兒的基本生活和兒童福利專項工作經費。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人口計生等部門要將孤兒保障有關工作列入職責範圍和目標管理,進一步明確責任。
(三)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各種媒體進一步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弘揚中華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義精神和傳統美德,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孤兒的氛圍。大力發展孤兒慈善事業,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提供服務等多種方式,廣泛開展救孤恤孤活動。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