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為加強兒童福利院服務指導中心建設而發布的政府檔案;分五個部分: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加強兒童福利院建設,提高集中養育保障服務水平、加強兒童福利服務指導中心建設,建立兒童福利服務網路、加強對個人和民辦機構收留孤兒管理,切實保障孤兒權益、具體工作要求。屬於政府檔案。
基本介紹
檔案全文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發展我省兒童福利事業,切實維護兒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1〕30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省兒童福利院和兒童福利服務指導中心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為進一步發展我省兒童福利事業,切實維護兒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1〕30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省兒童福利院和兒童福利服務指導中心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兒童優先的原則,以加強兒童福利院建設為重點,以提高兒童福利院政策保障水平為核心,以完善兒童福利院功能、提升兒童福利服務水平為目標,以標準化、規範化、專業化為方向,有計畫分步驟地完善兒童福利院的設施設備,加強管理和服務隊伍建設,建立兒童福利服務指導中心,建設多層次的兒童福利服務網路,豐富完善服務內容,積極構建新形勢下符合我省實際的兒童福利保障服務體系。
工作目標
力爭在“十二五”末,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對兒童福利院建設的投入,完善市級兒童福利院設施設備,統籌規劃建設縣級兒童福利院,加強兒童福利院專業服務隊伍建設,全面提高綜合服務能力,著力提升孤殘兒童集中養育保障服務水平。通過成立市、縣級兒童福利服務指導中心,落實鄉鎮(街道)管理職責,建立城鄉社區兒童福利督導制度,在全省形成兒童福利服務網路,切實加強對社會散居孤兒及其監護人的監督管理。
加強兒童福利院建設
統籌規劃兒童福利院建設
各地要按照統一規劃、市級為主、合理布局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兒童福利院。市(州)應獨立設立市級兒童福利院,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重病、重殘孤兒養育工作。結合人口規模和孤兒數量,規劃建設縣級兒童福利院,沒有規劃建設縣級兒童福利院的縣(市、區)要有一所綜合性社會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殘兒童。
完善兒童福利院設施設備
各地要參照《兒童福利院建設標準(建標145—2010)》,對床位不足、功能用房不完備的兒童福利院要加大投入,儘快完成改建、擴建工作,達到兒童福利院建設標準。要對照《兒童福利機構設備配置標準(試行)》,完善兒童福利院設施設備,全面提高孤殘兒童養育、治療、康復、特殊教育和技能培訓、監督評估等方面的綜合服務能力。
加強兒童福利院隊伍建設
各地要建立一支有愛心、責任心、進取心的管理服務隊伍,按照《四川省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48號)和《實施意見》等規定配備工作人員。要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關於民政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08〕84號),按照“專業技術崗位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70%”的控制標準,科學設定兒童福利院崗位,最佳化管理和服務人員結構。進一步改善和保障工作人員待遇,按照國家規定在兒童福利院實施績效工資制度,並落實特教補貼費。對兒童福利院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予以適度傾斜,參照四川省教育和衛生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把兒童福利院的教師、醫護和康復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納入教育、衛生系統職稱評定體系,適當提高兒童福利院專業技術中級崗位結構比例。
提高孤殘兒童保障服務水平
各地要重視和加強孤殘兒童護理員職業化建設,積極推進職業資格制度,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工作,實行持證上崗。兒童福利院要按照《兒童福利機構撫育工作指導綱要(試行)》,認真履行孤殘兒童撫育職責,健全檔案管理,開展撫育評價,保障孤殘兒童健康成長。
加強兒童福利服務指導中心建設
加強兒童福利服務指導中心建設
各市(州)、縣(市、區)要建立兒童福利服務指導中心,切實履行協調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各項孤兒保障政策的職責,指導鄉鎮(街道)和社區開展兒童福利服務工作。市、縣級兒童福利服務指導中心要有相對獨立的辦公場所,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有專職從事兒童福利保障服務的工作隊伍,建立規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市(州)、縣(市、區)兒童福利服務指導中心人員編制按規定辦理。
鄉鎮(街道)履行棄嬰和孤兒管理職責
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棄嬰和孤兒的安置工作,及時審核和統計上報孤兒信息。加強社會散居孤兒管理,指導社區兒童福利督導員開展社會散居孤兒保障服務工作。督促收養家庭依法收養子女,對收養他人子女期滿六個月未依法辦理收養手續又無正當理由的,要及時通報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進行處理。
建立城鄉社區兒童福利督導制度
依託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建立兒童福利督導制度,聘用有愛心、有一定兒童心理和護理專業知識、熱心為兒童服務的人士擔任社區兒童福利督導員,在縣級兒童福利服務指導中心和鄉鎮(街道)的指導下,開展社會散居孤兒保障服務工作。收集建立散居孤兒信息檔案,及時統計上報本轄區社會散居孤兒身份信息,巡訪孤兒養育狀況,監督社會散居孤兒監護人履行監護義務,協調和維護孤殘兒童權益。城鄉社區兒童福利督導員的基本報酬,可通過設定公益性崗位或購買服務的形式予以解決。
加強對個人和民辦機構收留孤兒管理
(一)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應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民政部門要按照規定程式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積極引導慈善資源和社會捐贈,幫助解決困難,提高養育條件。對不符合撫育條件或不能與民政部門合辦的,應及時將孤兒接收並安置到兒童福利院集中養育;對已經具備養育條件的,縣(市、區)民政局要與其簽訂合辦協定,明確責權,納入監管。對利用孤兒募捐牟利或操縱孤兒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的組織和個人,要及時予以嚴厲查處。
(二)建立依法安置孤兒長效機制。各地要加大對《未成年人保護法》、《收養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貫徹力度,從源頭上遏制棄嬰等違法行為。要建立民政、公安、衛生、計畫生育、司法等相關部門齊抓共管、依法安置孤兒工作的長效機制,健全孤兒的發現、報案、移送、接收安置等制度,鼓勵具備收養條件的公民按法定程式收養孤兒和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棄嬰。
具體工作要求
加強組織領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兒童福利院和兒童福利服務指導中心建設,健全“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孤兒保障工作機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確保按時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落實部門責任
有關部門要將孤兒保障有關工作列入職責範圍和目標管理,進一步明確責任。
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加強兒童福利保障和服務工作能力建設,指導並監督各地加強兒童福利院和兒童福利服務指導中心建設,建立健全兒童福利服務網路,推進兒童福利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發展改革部門要將孤殘兒童福利事業納入各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兒童福利機構建設。
財政部門要建立多渠道的資金籌措和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按政策足額保障兒童福利院和兒童福利指導中心開展工作所需經費。繼續加大對兒童福利院的投入,逐步解決兒童福利院設施老化、設備缺乏的問題。
教育部門要對兒童福利院開辦的特教班和教師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給予指導和支持,確保孤殘兒童在兒童福利院接受完學前教育後與當地義務教育實現無縫對接。
衛生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指導兒童福利院設定衛生所(室),並對其醫師、護士、護理員、康復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執業資格考核培訓和認證等工作給予支持,將符合規定的醫療康復項目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範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城鎮散居孤兒和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將符合規定的殘疾孤兒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範圍,落實孤兒成年後就業扶持政策,促進有勞動能力的孤兒成年後就業。
公安部門要依法查處利用孤兒從事非法活動和遺棄兒童的違法犯罪行為,規範孤兒和遺棄兒童的戶口登記管理,及時為符合條件的孤兒和遺棄兒童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或遷移手續。
人口計生部門要及時為收養當事人依法出具證明材料,依法查處以收養名義規避計畫生育義務、逃避處罰的違法行為。
法務部門和人民法院應依法對有需要的孤兒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加強兒童福利保障和服務工作能力建設,指導並監督各地加強兒童福利院和兒童福利服務指導中心建設,建立健全兒童福利服務網路,推進兒童福利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發展改革部門要將孤殘兒童福利事業納入各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兒童福利機構建設。
財政部門要建立多渠道的資金籌措和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按政策足額保障兒童福利院和兒童福利指導中心開展工作所需經費。繼續加大對兒童福利院的投入,逐步解決兒童福利院設施老化、設備缺乏的問題。
教育部門要對兒童福利院開辦的特教班和教師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給予指導和支持,確保孤殘兒童在兒童福利院接受完學前教育後與當地義務教育實現無縫對接。
衛生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指導兒童福利院設定衛生所(室),並對其醫師、護士、護理員、康復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執業資格考核培訓和認證等工作給予支持,將符合規定的醫療康復項目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範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城鎮散居孤兒和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將符合規定的殘疾孤兒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範圍,落實孤兒成年後就業扶持政策,促進有勞動能力的孤兒成年後就業。
公安部門要依法查處利用孤兒從事非法活動和遺棄兒童的違法犯罪行為,規範孤兒和遺棄兒童的戶口登記管理,及時為符合條件的孤兒和遺棄兒童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或遷移手續。
人口計生部門要及時為收養當事人依法出具證明材料,依法查處以收養名義規避計畫生育義務、逃避處罰的違法行為。
法務部門和人民法院應依法對有需要的孤兒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加強宣傳引導
加大宣傳力度,弘揚中華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義精神和傳統美德,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孤兒的氛圍。要大力發展兒童慈善事業,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開展救助幫扶等多種方式,廣泛開展救孤濟困活動。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