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9〕35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現就深化我省政府採購制度改革,加強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進一步落實管采分離的管理體制
進一步擴大採購範圍,堅持應采盡采
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二)嚴格按照政府採購預算安排的項目和品目執行,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變更採購項目和品目。確因特殊情況需調整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預算調整程式。年中追加的政府採購預算必須在預算調整檔案中載明具體採購項目和品目,按要求納入政府採購。
各地、各部門要做好政府採購預算和採購計畫編報的相互銜接工作,確保採購計畫嚴格按政府採購預算的項目、品目和數額執行。
進一步明確職責,完善操作程式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採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受採購單位委託組織具體採購事項,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組織採購活動,規範操作行為,增強《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執行的嚴肅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在組織實施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採購代理費用和其他費用,也不得將採購單位委託的集中採購項目再委託給社會代理機構組織實施採購。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實現採購活動不同環節之間權責明確、崗位分離。要重視和加強專業化建設,提高業務技能和專業化操作水平,最佳化集中採購實施方式和內部操作程式,科學制定價格參數和評價標準,合理確定評標方法和評分標準,完善評審程式,縮短採購操作時間,依法受理和答覆供應商質疑,實現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採購效率更高、採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要適當引入競爭機制,打破現有集中採購機構完全按行政隸屬關係接受委託業務的格局,允許採購單位在所在區域內擇優選擇集中採購機構,實現集中採購活動的良性競爭。
各部門(單位)要認真執行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的工作程式和操作標準。要依法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申報採購計畫、合理確定供應商資格和採購需求,及時確認採購結果、簽訂採購契約、進行履約驗收和支付資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和影響採購活動。除單一來源方式外,不得指定品牌、供應商和生產廠家。屬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要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實施。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項目,未經財政部門批准不得採取其他採購方式,並嚴格按規定向社會公開發布採購信息,實現採購活動的公開透明。對採購的貨物、工程或服務進行驗收並報財政部門備案。未依法開展履約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政府採購項目,各級財政部門不予支付資金。
進一步落實政府採購的各項政策
進一步完善監管體系,加大處罰力度
積極推進電子化政府採購
政府採購信息化建設是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政府採購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手段。省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政府採購信息化建設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科學制訂電子化政府採購體系發展建設規劃,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開透明、操作規範統一、網路安全可靠為目標,建設統一的電子化政府採購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實現政府採購業務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電子化操作。要抓好信息系統推廣運行的組織工作,制訂由點到面、協調推進的實施計畫。各地要積極推進政府採購信息化建設,利用現代電子信息技術實現政府採購管理和操作執行各環節的協調聯動。
八、加強隊伍建設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並切實加強對政府採購監管和集中採購隊伍的建設,配備與工作需要相適應的知識化、專業化的複合型人才。要繼續加強政府採購從業人員的職業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訓,增強政府採購從業人員依法行政和依法採購的觀念,建立系統的教育培訓制度。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建立政府採購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制度,對採購單位、集中採購機構、社會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等從業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和執業考核,推動政府採購從業人員職業化的進程。採購代理機構要建立內部崗位標準和考核辦法,形成優勝劣汰的良性機制,不斷提高集中採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的專業化操作水平。
各地、各部門要全面把握新時期、新形勢下完善政府採購制度的新要求,進一步提高對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加大推進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力度,加強對政府採購工作的組織領導,著力協調和解決政府採購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推進政府採購工作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