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是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政府採購工作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9〕35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就進一步加強青海省政府採購工作提出的各個實施意見。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政府採購工作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9〕35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政府採購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切實提高認識,充分發揮政府採購的作用
建立政府採購制度,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公共財政體制的客觀需要;是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財政改革,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強化政府巨觀調控,推動並實現政府消費行為市場化的重要舉措;是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樹立黨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建設廉潔政府,構建懲防體系的必然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準確把握新時期、新形勢下推進和完善政府採購制度的新要求,進一步提高政府採購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認識,著力協調和解決政府採購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充分發揮政府採購在推進公共財政支出改革、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發揮財政政策功能、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科學領導和支持本地區、本部門的政府採購制度改革,推進政府採購工作健康發展。
二、堅持應采盡采,擴大政府採購規模和範圍
各地區、各部門要積極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不斷擴大政府採購管理實施範圍和規模,一是對使用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各種收費等財政性資金實施採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要全部實行政府採購。對各種專項資金,凡屬於政府行為的公共項目,不論資金來源全部納入政府採購的管理範圍,按照規定的採購方式和程式依法實施政府集中採購。特別是對部門和單位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其他資金和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款進行的採購項目,要納入政府採購統一管理。二是加強工程項目的政府採購管理。政府採購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環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實施,其他環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實施,招標投標項目資金納入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範圍。三是依據政府採購需要和集中採購機構能力,進一步完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產品分類,從規範和完善政府採購目錄和產品明細分類方面,將藥品、農機具、良種補貼、新農村建設、民生等項目,以及學校、醫院等單位逐步納入政府採購範圍,對列入政府採購目錄的項目應全部依法實施政府採購。力爭使全省政府採購管理範圍進一步擴大,採購規模邁上新台階。
三、明確管采職責,完善政府採購監管運行機制
監督管理和執行操作職能分離是政府採購制度改革的規範化要求。省、州(地、市)財政部門要設立專門的政府採購管理機構,並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實現財政部門監督管理和集中採購機構獨立操作的運行機制,改變目前一些地方在政府採購中存在的監管機構和操作機構職能混淆、職責不清,“越位”或 “缺位”現象。
財政部門要把政府採購工作與反腐敗工作結合起來,遇重大政府採購活動要請當地紀檢監察部門參與,並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以及社會的監督。同時,要協調好財政部門內部工作關係,嚴格規範工作程式,提高審批效率,整合最佳化採購環節,制定標準化工作程式,實現對採購活動及採購結果的有效監控和對集中採購機構的考核管理。
集中採購機構要提高業務技能和專業化操作水平,通過最佳化採購組織形式,科學制定價格參數和評價標準,完善評審程式,縮短採購操作時間,實現採購價格、質量最優和採購效率更高。同時,要建立內部崗位標準和考核辦法,實現採購活動不同環節之間權責明確、崗位分離,形成優勝劣汰的良性機制,不斷提高集中採購機構專業化操作水平。
在代理集中採購項目中要適當引入競爭機制,打破現有集中採購機構完全按行政隸屬關係接受委託業務的格局,允許採購人在所在區域內擇優選擇省、市集中採購機構或社會中介機構作為政府採購委託代理機構,實現集中採購活動的良性競爭,進一步促進集中採購機構加強管理,規範操作,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水平和質量,更好地為採購人服務。跨區域委託的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由項目所屬行政區域的政府採購監管部門負責監管。
四、強化預算約束,加大政府採購預算執行力度
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和細化政府採購預算,在編制部門預算和年度追加預算過程中,嚴格按照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國有資產配置標準界定政府採購項目的資金規模和範圍,進一步細化政府採購預算,將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各種收費以及專項資金實施的採購項目全部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做到“應編盡編”。
採購人要嚴格執行政府採購預算,做好政府採購預算和採購計畫編報的銜接工作,確保採購計畫嚴格按政府採購預算項目和數額執行。對納入政府採購的項目資金應儘快編制和上報採購計畫。年初部門預算安排的政府採購項目必須在5月底前上報並完成政府採購;年度追加的政府採購預算項目要在預算下達1個月內上報政府採購計畫。對已安排採購預算、兩年以上無故不實施政府採購的資金,財政部門要予以清理和收回。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財政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和項目性質。對應納入政府採購,未經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批准而自行採購或“先採購後申報”等規避政府採購的行為,政府採購管理部門一律不予辦理政府採購手續、財政部門不予支付政府採購項目資金。
五、完善政策功能,服務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發揮政府採購的政策功能,建立科學的政府採購制度政策功能體制。一是在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實施政府採購計畫、監督政府採購操作、結算政府採購資金等方面,遵照國家巨觀調控目標,貫徹落實好擴大內需、調整結構等經濟政策。二是積極研究支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自主創新等政府採購政策。三是加大強制採購節能產品和優先購買環保產品、自主智慧財產權產品的力度,凡採購產品涉及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產品的,必須執行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發布的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清單(目錄)。四是嚴格審核進口產品的採購,凡國內產品能夠滿足需求的都要採購國內產品。五是加強政策實施監督力度,跟蹤政策實施情況,建立採購效果評價體系,保證政策規定落到實處。
六、健全法規體系,從嚴處罰各種違規採購行為
各級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從執法處罰和預防職務犯罪的角度,加強對採購人、供應商、集中採購機構等政府採購相關主體及政府採購工作人員、評審專家等政府採購當事人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採購事前、事中、事後的全方位動態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規、違紀行為。一是對集中採購機構、採購人的政府採購工作進行定期專項檢查。重點檢查採購預算的編制、採購範圍、採購程式、採購方式、採購資金、中標契約執行情況及內部控制制度等。對在檢查中發現的不能嚴格執行政府採購制度的部門和單位要予以通報批評,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二是要建立對採購單位、評審專家、供應商、集中採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的政府採購當事人考核評價制度。引入公開評議的社會監督機制和不良行為公告制度。通過檢查及時發現、糾正和依法處理規避政府採購和其他違反政府採購制度規定的行為。三是完善評審專家責任處罰辦法,對評審專家違反政府採購制度規定,以及在評審工作中敷衍塞責或惡意影響評標結果等行為,要嚴肅處理。四是加快供應商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供應商的政府採購市場準入制度。對供應商圍標、串標和欺詐等行為依法予以處罰並向社會公布。五是加強對集中採購機構的監督檢查和跟蹤監管,嚴格對集中採購機構的考核,促進集中採購機構規範化運作。考核結果要向同級政府報告。對集中採購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予以處理。對集中採購社會代理機構,要實行能進能出、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
七、加快體系建設,推進電子化政府採購
省財政部門作為政府採購信息化建設的牽頭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全省政府採購信息化建設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建設、推廣全省統一電子政府採購平台並加強對電子化政府採購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實現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網路化和操作執行電子化,促進政府採購更加公開透明、優質高效。一是要切實加強對政府採購信息化建設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科學制定電子化政府採購體系發展建設規劃;二是電子化政府採購體系要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開透明、操作規範統一、網路安全可靠為目標,建設全國統一的電子化政府採購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實現政府採購業務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電子化操作;三是要抓好信息系統推廣運行的組織工作,制定由點到面、協調推進的實施計畫。各地要積極推進全省統一電子政府採購平台在本地區的實施工作,大力推廣電子化政府採購,實現政府採購管理和操作執行各個環節的協調聯動。
八、堅持考核培訓,加強政府採購隊伍建設
政府採購從業人員是政府採購政策的執行者,一個地區政府採購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取決於該地區政府採購從業人員素質的高低。因此,首先要加強政府採購從業人員的能力建設。通過建立系統的教育培訓制度,以及職業教育、法制教育、技能培訓和考核考試等方式,增強政府採購從業人員的政策法規水平和依法行政、依法採購意識,建立系統的教育培訓制度。財政部門要定期舉辦不同層次的培訓班,逐步形成具有政府採購專業技能的採購隊伍、代理機構隊伍和專家隊伍。其次,要按照財政部等部門有關政府採購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的制度要求,對採購單位、集中採購機構、社會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等從業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和執業考核,逐步推進政府採購從業人員職業化進程。再次,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考核指標體系和考核工作機制,從綜合管理能力,採購工作效率、質量,規範操作和實現政府採購政策功能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督促集中採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加強對本機構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教育和專業技能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依法組織實施政府採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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