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糾風辦2013年全省糾風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於2013年6月7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外文名:Qinghai province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為認真貫徹落實第十八屆中紀委第二次全會、國務院第一次廉政工作會議、國務院機構職能轉變動員電視電話會議、省紀委十八屆二次全會和省政府2013年廉政工作電視電話會議關於糾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現提出2013年全省糾風工作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標本兼治、糾建並舉,認真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八項規定和我省二十一條措施,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入推進政風行風建設,著力解決不正之風,切實維護民眾利益,為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保障。
二、主要任務
(一)堅決糾正涉及民生的政府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問題。
加強對新農合、城鎮醫保、教育、涉農等領域政府專項資金的監管,堅決糾正截留、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套取資金等問題,嚴肅查處貪污、私分、揮霍資金以及權錢交易、優親厚友等腐敗行為;督促主管部門繼續加強對社保資金和扶貧資金、救災救助資金的監管,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二)堅決糾正涉農領域侵害民眾利益的不正之風。
深化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加強涉農收費管理,糾正各種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行為,規範籌資籌勞行為,防止變相增加農民負擔;糾正在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等環節發生的違背民眾意願、與民爭利等問題,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權益。
(三)堅決糾正違法違規征地拆遷行為。
規範房屋徵收行為,推進信息公開,嚴禁採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加大對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徵用的監管力度,確保征地補償款按時足額發放到位;建立健全征地拆遷補償機制,保障被征地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四)堅決糾正教育亂收費問題。
清理教育收費檔案,糾正越權設立收費項目和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問題;以城市為重點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嚴格執行公辦普通高中招生“三限”(限人數、限錢數、限分數)政策,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禁止“點招”,糾正自主招生和特殊類型招生中的違規行為。
(五)堅決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的不正之風。
深入推進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單位和醫療機構收費票據使用情況專項治理,重點整治醫藥購銷中虛開、假造發票等違法行為及其背後隱藏的商業賄賂問題;完善網上藥品集中採購工作機制,推進高值醫用耗材集中採購;推進“陽光用藥”電子監察,對醫療機構診療用藥行為進行實時監督。
(六)堅決糾正其他領域的行業不正之風。
督促有關部門繼續糾正和查處公務員考錄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招聘中“因人設崗”、暗箱操作、弄虛作假等違反規程的行為,保障性住房建設和分配中存在的“關係戶”、“人情房”等現象,政府部門中“公職”人員“占編制、不上班、吃空餉”等問題;繼續糾正和查處食品藥品領域以及金融、電信等公共服務行業直接侵害民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突出問題;以基層站所和服務視窗為重點,
進一步加強政風行風建設,深化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努力解決推諉扯皮、辦事拖拉、效率低下以及“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等問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認真落實糾風工作責任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原則,督促各部門、各行業細化工作任務,嚴格目標考核,確保任務落實。各級糾風辦要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強化工作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糾風辦認真履行職責。
(二)強化監督檢查
重點加強對中央、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做好“三農”工作等政策落實情況和涉及民生的政府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堅持日常監管與集中檢查相結合、明察與暗訪相結合,把監督檢查貫穿始終,確保工作落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整改,對具有普遍性的問題要抓緊完善制度。
(三)狠抓案件查處
各州(市、地)、各部門要結合實際,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治理。集中力量對民眾反映強烈、社會高度關注的不正之風案件進行重點查處,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建立健全司法、審計、信訪、監察、糾風等機關和部門的聯動機制,深入調查嚴重侵害民眾利益問題和群體性事件背後的腐敗問題。對典型案件要有選擇地公開曝光。要通過查辦案件,查找問題,堵塞漏洞,完善體制機制。
(四)嚴格責任追究
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強化對濫用權力、失職瀆職、行政違法等問題的責任追究,督促和約束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對因工作失職瀆職致使不正之風蔓延、造成嚴重後果的地方和單位,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五)推進源頭治理
用改革的辦法解決引發不正之風的深層次問題,把“權力放進制度的籠子裡”,通過制度創新解決民眾反映強烈的難點熱點問題;建立健全涉及民生重大決策的風險評估機制和決策失誤問責制度,降低決策社會風險,確保民生工程真正惠民;加強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研究,努力把損害民眾利益的問題遏制在萌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