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見》精神(國辦發〔2014〕26號),進一步加強我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4-00170
  • 文  號::青政辦[2014]178號
  • 主題分類::農業、林業、水利、漁業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4/11/13
適用對象,制定目的,具體內容,總體要求及目標,主要任務,保障措施,加強組織領導,

適用對象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制定目的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見》精神(國辦發〔2014〕26號),進一步加強我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具體內容

總體要求及目標

以減輕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損失、促進現代林業發展、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為目標,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調、社會參與,加強全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能力建設,健全管理體系,完善政策法規,突出科學防控,提高公眾防範意識,為生態文明先行區建設提供重要保障。到2020年,全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控監測預警、檢疫御災、防治減災體系全面建成,防治檢疫隊伍進一步充實加強,有害生物入侵防範能力得到顯著提升,有害生物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力爭主要林業有害生物成災率控制在6‰以下,無公害防治率達到90%以上,測報準確率達到87%以上,種苗產地檢疫率達到100%。

主要任務

(一)強化災害預防措施。各級林業部門要全面加強對林業檢疫性和危險性有害生物的監測和防治,認真開展監測調查,及時發布監測預警信息,努力提高災害監測覆蓋面和預測預報準確性。每5年要組織開展一次有害生物普查。重點加強天然林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城鎮防護林等區域有害生物的監測預警、災情評估。優先安排有害生物危害林木採伐指標和更新改造任務,科學配置造林樹種,推廣良種壯苗和抗性樹種,提高森林系統自身穩定性和自然免疫力。切實加強有害生物入侵傳播和擴散危害的源頭管理,抓好林木種苗、花卉、木材等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產地檢疫、調運檢疫和復檢工作。切實落實林業資源管理檢查站職責。嚴格風險評估、隔離除害、種植地監管等制度落實,促進林業經營者自律和規範經營。
(二)提高應急防治能力。各地要進一步完善突發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建立科學高效的應急工作機制,制定規範可行的應急防治流程。組建專群結合的應急防治隊伍,提高應急防治能力。加強應急防治設備、藥劑儲備。定期開展防治技能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應急回響和處置能力。加大低毒低殘留農藥防治、生物農藥防治等無公害防治技術以及航空作業防治、地面遠程施藥等先進技術手段的推廣運用,提升有害生物災害應急處置水平。要以保護森林資源和鞏固造林綠化成果為中心,重點做好天然林區有害生物防治、東部地區和環青海湖地區林地鼠害防治、經濟林和苗圃地有害生物防治、城鎮防護林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三)推進社會化防治。從事森林、林木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要積極開展有害生物防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推進“護林隊、造林隊、滅火隊、防治隊”四隊合一的林業專業隊防治組織模式,鼓勵林區農民建立防治互助聯合體,積極培育專業隊、公司化等社會化防治主體,引導實施無公害防治。加強對社會化防治組織和從業人員的管理與培訓,完善防治作業設計、防治質量與成效的評定方法與標準。

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認識。林業生物災害被稱為“不冒煙的森林火災”,具有很強的隱蔽性、潛伏性、爆發性、毀滅性和防治上的艱巨性。由於受氣候異常、貿易頻繁、物流加速等因素影響,2014年以來我省林業有害生物入侵危害和擴散蔓延隱患呈加劇趨勢,年均發生林業有害生物400萬畝左右,林業有害生物達129種,其中外來有害生物10種,嚴重威脅著我省林業產業健康發展、造林綠化成果鞏固以及林業生態安全。各地要充分認識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重要意義,準確把握全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形勢,進一步強化責任,明確目標,落實措施,全面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二)拓寬資金投入渠道。各地要將林業有害生物普查、監測預報、植物檢疫、疫情除治和防控基礎設施建設等資金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加大資金投入,為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保障。各有關部門要嚴格防治資金管理,強化資金績效評價,確保防治效益和資金安全。積極引導林木所有者和經營者投資投勞開展防治。進一步推進森林保險工作,提高防範、控制和分散風險的能力。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的經營者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每年從經營收入中提取5%以上比例的資金用於林業有害生物防治。
(三)完善相關扶持政策。各地要將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納入防災減災體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防治作業人員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崗位津貼和相關福利待遇。探索建立政府購買防治服務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化防治組織和個人申請林業貼息貸款、小額擔保貸款,落實相關稅收支持政策,引導各類社會主體參與防治工作。
(四)落實防治法規制度。全面落實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植物檢疫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完善符合省情、林情的防治作業設計、限期除治監督、防治成效檢查考核、檢疫執法責任追究等管理辦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防治工作職能,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打擊和懲處違法違規行為。省林業主管部門要完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獎勵和責任追究制度,對防治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經濟和生態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增強科技支撐能力。要重點支持成災機理、抗性樹種培育、營造林控制技術、生態修復技術、外來有害生物入侵防控技術、快速檢驗檢測技術、空中和地面相結合的立體監測技術等基礎性和實用性技術研究,提高科學防控水平。要注重低毒低殘留農藥、生物農藥、高效防治器械及其運用技術的開發和研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套用。要加快防治技術創新和推廣,大力開展防治減災教育宣傳和科普工作。要加強與省內外科研院所的交流與合作,學習借鑑先進技術,及時總結實踐經驗,為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提供科技支撐。
(六)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各地要根據本地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需要,加強防治檢疫組織建設,穩定檢疫執法隊伍,合理配備人員力量,特別是要加強防治專業技術人員的配備。要加強防治隊伍的業務和作風建設,加大培訓力度,注重專業崗位技術培訓與考核,提高人員素質、業務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為提高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加強組織領導

(一)全面落實防控責任。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實行“誰經營、誰防治”的責任制度,林業經營主體要做好其所屬或經營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預防和治理工作。各地要將防治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林業和生態建設發展總體規劃,重點加強防治設施設備、區域性應急防控指揮系統、基層監測站(點)等建設。認真落實市(州)、縣政府和林業部門簽訂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控目標責任書,層層落實並細化防治責任,確保防治目標、任務、資金、責任“四落實”。
(二)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各相關部門要密切溝通,各負其責,切實加強所轄領域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對運輸、郵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管理,對未依法取得植物檢疫證書的,應禁止運輸、郵寄。民航部門要加強對從事航空防治作業企業的資質管理,規範市場秩序、確保作業安全。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要把好涉木產品採購關,要求供貨商依法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要加強和完善外來有害生物防控體系建設,強化境外重大植物疫情風險管理,嚴防外來有害生物傳入。農牧、質監、林業、環保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嚴格植物檢疫審批和監管工作,建立疫情信息溝通機制,協同、做好《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履約工作。
(三)健全聯防聯治機制。相鄰市(州)、縣、國有林場間要加強協作配合,建立林業有害生物聯防聯治機制,健全值班值守、疫情信息通報和定期會商制度,並聯合開展防治作業和檢查驗收工作。根據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疫區和疫木管理,做好疫區認定、劃定、發布和撤銷工作,及時根除疫情。省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跨市(州)、縣林業有害生物聯防聯治的組織協調,確保防治工作取得實效。  
本實施意見自2014年12月13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2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1月13日
(發至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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